時間:2017-12-21 17:14
來源:廣西壯族自治區環保廳
場地環境調查與風險評估相關工作應當按照《場地環境調查技術導則》(HJ25.1)《場地環境監測技術導則》(HJ25.2)《污染場地風險評估技術導則》(HJ25.3)等標準規范開展。
5. 土壤污染風險管控類、受污染耕地治理與修復類項目的土壤污染調查報告和環境風險評估報告作為項目實施方案附件體現,如涉及土木工程建設內容,還應當附上項目土建工程設計方案和設計圖紙。
6. 土壤環境監管能力提升類項目實施方案主要內容包括:項目建議書主要結論、現有能力基礎、項目主要實施內容、設備選型比對、技術人員的配備計劃、項目投資預算、資金使用計劃和籌措方案、項目效益。
7. 經專家技術評審后的項目實施方案是項目實施、管理與驗收的依據,原則上不得變更,因客觀原因確需變更的由項目業主提出變更申請,重新組織專家評審,并經環境保護廳審定后統一替換。
(三)其他
1.根據《污染地塊土壤環境管理辦法》和《農用地污染土壤修復項目管理指南(試行)》、《農用地土壤環境管理辦法(試行)》等文件精神,考慮到土壤污染防控項目的特殊性,除國家、自治區有明確規定的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環境保護部第44號令)明確要求編制環境影響評價報告的項目外,原則上不再要求單獨編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環境影響評價報告、工程設計方案,但相關內容必須在項目實施方案中體現,設計治理與修復類項目實施方案應當達到初步設計的深度。
2.項目建議書、項目實施方案編制大綱相應技術指導文件由環境保護廳另行發布。
第五章 資金分配與撥付
第十三條 每年度國家下達我區土壤污染防治專項資金規模確定后,環境保護廳根據國家和自治區人民政府確定的年度土壤污染防治重點工作任務,從廣西土壤污染防治項目庫中篩選出符合資金支持要求、且滿足實際工作需求的項目,編制資金分配初步方案和列明擬支持項目清單,報自治區財政廳審核,審核同意后,由財政廳會同環境保護廳按規定程序將年度土壤污染防治專項資金分配方案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政府審定。
第十四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審定同意的土壤污染防治專項資金分配方案后,由財政廳會同環境保護廳及時下達專項資金預算和任務指標,并按國庫集中支付有關規定撥付資金。相關文件按規定報財政部、環境保護部備案。
第十五條 市、縣項目由市級環境保護局和財政局負責管理。相關財政部門會同同級環境保護部門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關規定和項目工程進度及時撥付資金,確保項目建設需要。
第十六條 按照國家工作部署和要求,依據有關市土壤環境改善、專項資金補助項目實施等情況,環境保護廳將會同財政廳對專項資金的撥付與使用情況進行核查。對未完成目標的市將扣減補助資金,對完成土壤治理任務出色的市在下年度給予適當獎勵。
第十七條 專項結轉和結余資金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財政撥款結轉和結余資金規定進行處理。
第六章 項目實施與管理
第十八條 專項資金支持項目實行法人負責制。工程類項目要依據國家和省相關規定組建項目法人,項目法人對工程安全、質量、進度管理全面負責,承擔建設項目從工程前期、勘察、設計、施工到竣工驗收全過程的管理職責。
第十九條 項目實施中要嚴格執行政府采購和招投標制度、合同管理制度、監理制度,以及其他安全、質量等管理制度,嚴格執行國家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和行業管理規范要求。
第二十條 項目實施方案編制、工程設計、工程施工、工程監理以及環境監理等單位必須按照國家及地方相關采購或者招投標管理規定進行采購、招標后確定,考慮到部分農用地污染土壤修復項目的特殊性,也可以采用邀請招標等模式確定。項目實施方案編制單位及其關聯單位不得作為施工單位參與投標。
第二十一條 針對現階段土壤修復技術及工程應用現狀,評標時應當優先采用綜合評分法,充分考慮項目業績、技術先進性和成熟度,加大技術標的評分比重。為防止惡意競標,不鼓勵最低價優先法,不得設置有明顯傾向性的指標。根據評標結果,最終確定項目施工與運行、工程監理和環境監理等承擔單位,并向社會公布。評標專家應當以環境工程類中土壤污染防治相關專業的專家為主,當地評標專家庫中的專家不符合要求的,從《廣西土壤環境管理專家庫》中抽取。
第二十二條 項目要嚴格按照已確定的項目建設規模和建設內容組織實施,原則上不得進行重大調整。確需進行重大調整的,需按照原審批程序重新進行報批。項目所在地市、縣兩級環境保護局負責對項目實施的全過程進行監管,定期對項目進展情況進行檢查,并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提出整改要求,對重大問題應當及時上報環境保護廳。
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視為重大變更:項目承擔單位變更、建設地點變更、技術路線重大調整、建設規模、投資總額變化超過10%的。
第二十三條 施工及監理單位在項目實施過程中的工作要求:
(一)施工及監理單位要根據項目實施方案和招標結果分別編制詳細的施工方案、施工監理方案和環境監理方案,并逐級上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施工方案一經確定,原則上不得變更,如因客觀原因確需變更,須經項目實施方案編制單位、項目業主同意,同步調整項目實施方案、施工監理及環境監理方案,并報請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替換。
(二)施工單位按照施工方案保證工程質量和進度組織項目實施、運行與管理;根據項目實質進度向屬地環境保護部門和財政部門申請資金撥付。在資金撥付前屬地環境保護部門負責對項目實際情況進行核實,并出具相應意見。符合撥款條件的,相關財政部門要及時撥付,提高資金使用率。
(三)工程監理單位按照施工監理方案,對項目建設、運行等各個環節的工程質量與進度進行監理;環境監理單位按照環境監理方案,對項目建設、運行等各環節環境保護措施的落實情況進行跟蹤管理,重點監控污染土壤的挖掘、運輸、修復以及安全處置等作業過程,避免產生二次污染,同時對修復效果進行跟蹤監測,采集的樣品要妥善保存至項目驗收后2年以上,以備核查。監理單位在監理過程中如發現問題,要及時通知施工單位、項目業主以及屬地環境保護部門,并在項目完工后編制監理報告。
編輯:劉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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