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7-12-20 13:19
來源:環保部
日前,環保部發布《建設用地土壤環境調查評估技術指南》的公告。
環境保護部公告 公告2017年第72號
關于發布《建設用地土壤環境調查評估技術指南》的公告
為貫徹落實《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的有關要求,進一步規范建設用地土壤環境調查評估工作,我部制定了《建設用地土壤環境調查評估技術指南》,現予發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建設用地土壤環境調查評估技術指南
環境保護部
2017年12月14日
抄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廳(局)。
環境保護部辦公廳2017年12月15日印發
建設用地土壤環境調查評估技術指南
為貫徹落實《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的有關要求,進一步規范建設用地土壤環境調查評估工作,制定本技術指南。
一、適用范圍
本指南適用于《污染地塊土壤環境管理辦法(試行)》(環境保護部令第42號)規定的疑似污染地塊對人體健康風險的土壤環境初步調查、污染地塊土壤環境詳細調查與風險評估。其他情形的建設用地土壤環境調查評估可參照本指南執行。
指南不適用于含有放射性污染的建設用地土壤環境調查評估。
二、原則規定
建設用地土壤環境調查評估工作應當依據《場地環境調查技術導則》(HJ25.1)、《場地環境監測技術導則》(HJ25.2)、《污染場地風險評估技術導則》(HJ25.3)和《工業企業場地環境調查評估與修復工作指南(試行)》,并符合本指南相關要求。
三、調查評估程序
建設用地土壤環境調查評估一般程序包括初步調查、詳細調查、風險評估三個階段。由于土壤污染的復雜性和隱蔽性,一次性調查不能滿足本階段調查要求的,則需要繼續補充調查直至滿足要求。
初步調查:包括資料收集、現場踏勘、人員訪談、信息整理及分析、初步采樣布點方案制定、現場采樣、樣品檢測、數據分析與評估、調查報告編制等。初步調查表明,土壤中污染物含量未超過國家或地方有關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篩選值)的,則對人體健康的風險可以忽略(即低于可接受水平),無需開展后續詳細調查和風險評估;超過國家或地方有關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篩選值)的,則對人體健康可能存在風險(即可能超過可接受水平),應當開展進一步的詳細調查和風險評估。初步調查無法確定是否超過國家或地方有關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篩選值)的,則應當補充調查,收集信息,進一步進行判別。
詳細調查:包括詳細調查采樣布點方案制定、水文地質調查、現場采樣、樣品檢測、數據分析與評估、調查報告編制等。詳細調查應當進一步確定土壤污染物的空間分布狀況及其范圍,以及對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氣污染的影響情況,分析污染物在該地塊的遷移與歸宿等,為風險評估、風險管控或者治理與修復等提供支撐。詳細調查不能滿足上述要求的,或需要進一步精細測算治理與修復范圍時,則應當補充調查,收集更多信息。
風險評估:主要工作程序包括危害識別、暴露評估、毒性評估、風險表征、風險控制值計算等。通過風險評估判斷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造成的人體健康風險是否超過可接受水平,并計算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風險控制值。
四、調查評估要點
(一)調查范圍
調查范圍原則上為疑似污染地塊的邊界范圍內。
可根據實際情況擴大到地塊邊界以外:如地塊邊界附近土壤可能受到本地塊污染的,需確定地塊地下水污染范圍的,地塊周邊存在環境敏感目標的(如學校、居民區等)等情形。
(二)布點要求
布點是土壤環境調查的關鍵環節。布點不當可能發現不了污染,造成誤判。布點數量應當綜合考慮代表性和經濟可行性原則。鑒于具體地塊的差異性,布點的位置和數量應當主要基于專業的判斷。原則上:
初步調查階段,地塊面積≤5000m2,土壤采樣點位數不少于3個;地塊面積>5000m2,土壤采樣點位數不少于6個,并可根據實際情況酌情增加。
詳細調查階段,對于根據污染識別和初步調查篩選的涉嫌污染的區域,土壤采樣點位數每400m2不少于1個,其他區域每1600m2不少于1個。地下水采樣點位數每6400m2不少于1個。
有以下情形的,可根據實際情況加密布點,如污染歷史復雜或信息缺失嚴重的,水文地質條件復雜的等。
(三)土壤污染物的檢測項目
漏檢污染項目可能發現不了污染,造成誤判。
土壤中污染物的檢測項目原則上應當根據保守原則確定。疑似污染地塊內可能存在的污染物及其在環境中轉化或降解產物均應當考慮納入檢測范疇。
(四)水文地質和土壤理化性質調查
水文地質條件關系污染物在土壤和地下水中的遷移、轉化和分布。需要調查:地塊土層結構及分布、地下水位、地下水垂向水力梯度、地下水水平流速及流向等。
土壤的具體理化性質是風險評估的重要參數。需要調查:土壤有機質含量、容重、含水率、土壤孔隙率、滲透系數等。
(五)實驗室檢測原始數據管理
檢測數據的真實性、可靠性是調查評估的基礎。參與土壤環境調查評估的實驗室,應當保存所有樣品檢測的原始數據(包括電子數據)以備檢查,原則上至少保存20年。
(六)風險評估要點
編輯:劉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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