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7-12-07 14:45
來源:廣東省東莞市政府
各鎮街(園區)城市綜合管理部門應當根據轄區內餐廚廢棄物管理的實際需要,負責組織相關職能部門開展聯合執法。
第二十條 市城市綜合管理部門應當建立投訴舉報制度,接受公眾對餐廚廢棄物產生、收運、處理活動的投訴和舉報。受理投訴或舉報后,應當依法及時處理,并在受理投訴或舉報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將調查處理結果告知投訴人或舉報人。
第三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城市綜合管理部門依據《廣東省城鄉生活垃圾處理條例》和《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造成環境污染的,由環保部門依法予以查處;使用餐廚廢棄物飼養禽畜或者使用餐廚廢棄物生產、加工食品和飼料的,分別由農業和食藥監部門依法予以查處。
第二十二條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在依法查處各種無證無照收集、運輸、處理餐廚廢棄物以及生產經營利用餐廚廢棄物加工的油脂危害環境與人身健康的過程中,發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機關處理。
第二十三條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在餐廚廢棄物監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相關管理部門應當及時移送司法機關,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依法作出或違法作出行政審批事項的;
(二)不依法履行監督職責或監督不力,造成嚴重后果的;
(三)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市城市綜合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1月30日止。
編輯:劉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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