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7-12-07 14:45
來源:廣東省東莞市政府
(三)有至少5名具有初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其中包括環境工程、機械、環境監測等專業的技術人員。技術負責人具有5年以上垃圾處理工作經歷,并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
(四)具有完善的工藝運行、設備管理、環境監測與保護、財務管理、生產安全、計量統計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執行;
(五)具有可行的餐廚廢棄物廢水、廢氣、廢渣處理技術方案和達標排放方案;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一條 市城市綜合管理部門可以根據實際管理需要,將全市劃分為若干個服務區域,交由取得特許經營權的餐廚廢棄物收運、處理單位經營。
經授權的餐廚廢棄物收運、處理單位,在授權的區域范圍內對餐廚廢棄物實行統一收運、集中定點處理。
第十二條 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與具有餐廚廢棄物收運特許經營權的單位簽訂收運服務協議,在接受市城管、環保、食藥監等部門日常監管時,應當主動出示協議,協議中應當明確收運時間、頻率、數量和處理場所等內容;
(二)餐廚廢棄物應當單獨收集、存放,不得混入其他類別的生活垃圾;
(三)保持餐廚廢棄物收集容器的完好和密閉,保證收集容器及周邊環境的干凈整潔,不得裸露存放餐廚廢棄物;
(四)按照環境保護的有關規定,設置油水分離器或者隔油池等污染防治設施,同時需向環保部門申請排水許可;
(五)保證在餐廚廢棄物產生后24小時內交餐廚廢棄物收運單位進行收運,做到日產日清,不得交由未經許可的單位和個人或以其他方式隨意排放、傾倒、拋灑、堆放餐廚廢棄物。
第十三條 餐廚廢棄物收運單位在收運服務過程中,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與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簽訂收運協議,并按時前往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進行收運;
(二)應當每月25日前將新增(修訂)的收運協議報所屬鎮街(園區)的城市綜合管理部門備案,并由所屬鎮街(園區)的城市綜合管理部門報市城市綜合管理部門登記;
(三)遵守環境衛生作業標準和規范,餐廚廢棄物要在產生當天清運,并當天清洗收集容器,保持收運作業區環境整潔;
(四)配備密閉的餐廚廢棄物專用收運車輛,按照規定安裝行駛記錄儀、裝卸計量系統和視頻監控設備,噴涂統一的標志,并保持車況良好、車容整潔;
(五)按規定的時間和路線運送到指定處理點,在運輸過程中不得沿途丟棄、滴漏、撒落餐廚廢棄物,對運輸過程中發生撒漏造成環境衛生污染的,應當及時清除干凈;
(六)制定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的應急處理機制,及時處理收運過程中的突發情況。
第十四條 餐廚廢棄物處理單位在處理服務過程中,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按照要求配備餐廚廢棄物處理設施及設備,并保證其運行良好和周邊環境整潔。正常檢修需要暫停處理設施運行的,應當提前15個工作日告知市城市綜合管理部門;
(二)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處理餐廚廢棄物,對餐廚廢棄物進行資源化利用所產生的產品,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用途,對不能進行資源化利用的餐廚廢棄物應當進行無害化處理;
(三)嚴格遵守環境保護的有關規定,采取措施防止餐廚廢棄物處理過程中產生的廢水、廢氣、廢渣、粉塵、噪聲等造成二次污染;處理過程中的廢渣、廢水等應當有產生和流向記錄并納入臺賬;
(四)資源化利用形成的產品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質量標準,產品應當有產品質量檢驗報告、出廠銷售流向記錄并納入臺賬;
(五)按照要求進行環境影響監測,定期對處理設施的性能和指標進行檢測和評價,檢測和評價結果應納入臺賬;
(六)處理設施應當按照要求安裝并使用在線計量、監控、檢測等系統設備。
第十五條 餐廚廢棄物收運、處理單位不得擅自停業、歇業,確需停業或者歇業的,應該提前6個月向市城市綜合管理部門報告,經同意后方可停業或者歇業。
第十六條 餐廚廢棄物收運、處理實行聯單管理制度,并逐步實施電子聯單信息化管理。
聯單應當由收運單位向服務區域所在鎮街(園區)的城市綜合管理部門領取并定期交回備案聯。聯單由市城市綜合管理部門統一制定和印發,一式四聯:第一聯為備案聯,其余三聯為存檔聯(餐廚廢棄物產生、收運、處理單位各留存一聯存檔)。聯單載明下列內容:單位名稱、時間、餐廚廢棄物種類和重量、驗單人員簽名。
收運單位在收運過程中,應當攜帶聯單,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收運、處理單位應當核對聯單載明事項,確保聯單內容與餐廚廢棄物的實際情況相符。
第十七條 餐廚廢棄物產生、收運、處理單位應當建立臺賬,真實、完整記錄餐廚廢棄物的類別、重量、來源、資源化產品出廠銷售流向記錄、設施運行數據等情況。
市城市綜合管理部門應當定期對餐廚廢棄物產生、收運、處理單位的臺賬情況進行檢查監督。
第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在餐廚廢棄物排放、收運和處理活動中,禁止下列行為:
(一)將餐廚廢棄物直接排入公共水域、公共廁所、排水管道或者以其他方式隨意傾倒、拋灑、堆放;
(二)將餐廚廢棄物混入其他類別生活垃圾排放、收運、處理;
(三)將餐廚廢棄物交由未經許可的單位和個人收運、處理;
(四)未經許可擅自收運、處理餐廚廢棄物;
(五)違反規定使用餐廚廢棄物飼養禽畜;
(六)違反規定使用餐廚廢棄物生產、加工食品和飼料;
(七)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九條 市城市綜合管理部門應當與市環保、食藥監等部門建立信息共享機制,定期將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的餐廚廢棄物排放登記申報情況抄送市環保、食藥監等部門,同時組織市環保、食藥監、農業等部門開展聯合執法,按職能依法查處餐廚廢棄物排放、收運、處理過程中的違法行為。
編輯:劉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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