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7-11-13 10:30
來源:石家莊市政府
根據國家農用地土壤環境質量類別劃分技術要求,按照“集中連片、分類管理、動態調整”的原則,結合全市土壤污染狀況詳查情況,將農用地劃分為優先保護類、安全利用類、嚴格管控類三個類別。以耕地為重點,分別采取相應管理措施,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2018年6月底前,制定全市農用地土壤環境質量評估和類別劃分工作方案。結合土壤環境詳查結果,開展耕地土壤和農產品協同監測與評價,2019年底前,完成全市7個產糧(油)大縣的耕地土壤質量類別劃定。2020年底前,完成全市所有耕地土壤質量類別劃定,逐步建立全市耕地土壤環境質量檔案和分類清單,數據上傳河北省土壤環境信息化管理平臺。并逐步開展林地、草地、園地等其他農用地土壤環境質量類別劃定等工作。根據土地利用變更和土壤環境質量變化情況,定期對各縣(市)、區不同利用類型農用地面積、分布、質量等信息進行更新,并對各縣(市)、區不同類型的耕地面積變化情況開展評估。(市環保局、市國土局、市農牧局牽頭,市林業局等參與)
6加快建立農用地優先保護制度
將符合條件的優先保護類耕地劃為永久基本農田或納入永久基本農田整備區,結合土地整治規劃,加快實施高標準農田建設;在永久基本農田集中區域,不得新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設項目;已經建成的相關建設項目,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限期關閉拆除。依法修改縣、鄉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對選址特殊、國家和省重點建設項目確實無法避讓優先保護類耕地的,按規定報批,此外其他任何建設不得占用。2018年底前,全市各產糧(油)大縣和蔬菜產業重點縣編制完成土壤環境保護方案。各縣(市)、區要推廣實施秸稈還田、增施有機肥、少耕免耕、糧豆輪作、標準農膜使用與回收利用等措施,切實保障優先保護類耕地質量。農村土地流轉過程中,受讓方和出讓方要對土壤環境質量及修復保護工作進行約定,受讓方要履行土壤環境保護的責任。對優先保護類耕地面積減少或土壤環境質量下降的縣(市)、區,實行預警提醒,并依法采取用地限批、環評限批等措施。(市國土局、市農牧局牽頭,市發改委、市環保局、市水務局等參與)
7著力提升農用地安全利用水平
安全利用類耕地集中的縣(市)、區,要根據土壤和農產品的污染類型與程度,結合當地主要農作物品種和種植習慣,制定耕地安全利用規劃和年度工作方案,因地制宜采取農藝調控、替代種植、輪耕休耕等有效措施,降低農產品超標風險。加強技術培訓和示范指導,提高農業經濟組織和農戶參與土壤環境保護能力。復墾土地擬開墾為耕地的,應當進行土壤污染狀況調查,依法進行分類管理。有關縣(市)、區要建立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制度,每年開展農產品質量抽樣檢測,及時掌握土壤質量和農產品質量狀況。2018年底前,有關縣(市)、區制定輕、中度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工作方案。到2020年,完成國家下達的輕、中度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目標任務,受污染耕地實現安全利用面積272萬畝。(市農牧局牽頭,市國土局、市環保局等參與)
8加強重度污染耕地風險管控
制定嚴格的重度污染耕地風險管控措施。涉及重度污染耕地的縣(市)、區要依法劃定特定農產品禁止生產區域,明確界限,設立標識,嚴禁種植食用農產品和飼草;對威脅地下水、飲用水水源環境安全的,要制定環境風險管控方案,并落實有關措施。按照國家統一要求,制定實施重度污染耕地種植結構調整或退耕還林還草計劃。2018年底前,有關縣(市)、區完成特定農產品禁止生產區劃定。到2020年,完成國家下達的目標任務,重度污染耕地種植結構調整或退耕還林還草面積達到50萬畝。(市農牧局、市林業局牽頭,市發改委、市財政局、市國土局、市環保局、市水務局等參與)
9加強其他農用地管理
嚴格控制林地、草地、園地農藥使用量,鼓勵推廣生物農藥、引誘劑等鼠蟲病害綠色防控技術,禁止使用高毒、高殘留農藥。完善生物農藥、引誘劑管理制度,加大使用推廣力度。建立林地、園地產出食用農(林)產品質量定期檢測制度,發現檢測超標的禁止進入食用領域,并采取種植結構調整等措施確保林地、園地安全利用。(市農牧局、市林業局負責)
(三)推進建設用地用途管控,防范人居環境風險
10開展建設用地調查評估
建立土地用途改變及流轉中土壤污染狀況調查評估制度。對已搬遷、關閉企業原址場地土壤污染狀況進行排查,建立已搬遷、關閉企業原址場地的潛在污染地塊清單,并及時更新。自2017年起,對擬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有色金屬冶煉、石油加工、化工、焦化、電鍍、制革、制藥、鉛酸蓄電池等重點行業企業和生活垃圾填埋場、危險廢物處置企業用地,以及用途擬變更為居住和商業、學校、醫療、養老機構等公共設施的企業用地,按照國家和省建設用地土壤環境調查評估技術規定,由土地使用權人負責開展土壤環境狀況調查評估;已經收回的,由所在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開展調查評估。自2018年起,對重度污染農用地轉為城鎮建設用地的,由所在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組織開展調查評估。調查評估結果錄入土壤環境信息管理系統。(市環保局牽頭,市國土局、市規劃局、市住建局、市農牧局、市行政審批局等參與)
11分用途明確建設用地管理措施
根據建設用地土壤環境調查評估結果,自2017年起,逐步建立污染地塊名錄及其開發利用負面清單,實施動態管理。加強建設用地用途管理,符合相應規劃用地土壤環境質量要求的地塊,方可進入用地程序;不符合相應規劃用地土壤環境質量要求的地塊,應進行治理與修復,未經治理與修復或者治理與修復后不能滿足新的用地要求的,有關部門不得為其辦理相應的規劃、供地、建設等審批手續。暫不開發利用或現階段不具備治理修復條件的污染地塊,由所在縣(市)、區政府組織劃定管控區域,設立標識,發布公告,開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氣環境監測;發現污染擴散的,有關責任主體要及時采取污染物隔離、阻斷等環境風險管控措施。(市環保局、市國土局、市行政審批局牽頭,市住建局、市規劃局、市水務局等參與)
12嚴格建設用地審批管理
將建設用地土壤環境管理要求納入城市規劃和供地管理,土地開發利用須符合土壤環境質量要求。各級國土資源、城鄉規劃等部門在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等相關規劃時,應充分考慮污染地塊的環境風險,合理規劃、科學論證功能布局和用地性質,結合土壤環境質量加強土地征收、收回、收購、轉讓和改變用途等環節的監督管理,嚴格建設用地審批。加強污染地塊再開發利用建設項目的施工審批管理。(市規劃局、市國土局、市行政審批局牽頭,市環保局、市住建局參與)
編輯:劉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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