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7-11-06 17:27
來源:廣東省環保廳
3.強化工程監管
責任主體實施污染土壤治理與修復活動不得對土壤及其周邊環境造成新的污染,并委托第三方機構對治理與修復工程進行環境監理。治理與修復過程中產生的廢水、廢氣、固體廢棄物等,應當依法進行處理處置,防止二次污染,倡導綠色修復。工程施工期間,責任單位要設立公告牌,公開工程基本情況、環境影響及其防范措施。治理與修復工程原則上在原址進行,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污染土壤挖掘、堆存等造成二次污染;轉運處置污染土壤的,有關責任單位要將運輸時間、方式、線路和污染土壤數量、去向、最終處置措施等,提前向污染土壤所在地和接收地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報告。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對污染土壤治理與修復過程的環保措施落實、污染物排放、環保設施運行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省環境保護廳牽頭,省國土資源廳、住房城鄉建設廳、農業廳參與)
4.推動產業發展
采取激勵措施和優惠政策,培育具有土壤環境調查、分析測試、風險評估、治理修復等綜合實力的環保科技企業。規范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從業單位和人員管理,建立健全監督機制,將技術服務能力弱、運營管理水平低、綜合信用差的從業單位向社會公開。建設產業化示范基地,促進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產業集聚發展。發揮“互聯網+”在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全產業鏈中的作用,推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省發展改革委牽頭,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科技廳、國土資源廳、環境保護廳、住房城鄉建設廳、農業廳、商務廳、工商局等參與)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
在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領導小組的統籌領導下,建立“政府主導、部門協同、上下聯動”的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協調推進機制。各級人民政府是土壤污染防治的責任主體,要將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任務逐一分解,加強組織領導,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資金投入,創新投融資模式,強化監督管理,抓好工作落實。(省環境保護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經濟和信息化委、科技廳、財政廳、國土資源廳、住房城鄉建設廳、農業廳等參與)
(二)完善法規標準
完善法規體系。推動《廣東省土壤污染防治條例》制定工作。出臺全省農用地、重點行業關閉搬遷企業地塊等相關土壤環境管理政策。鼓勵地市出臺土壤環境管理政策,探索建立完善地方土壤環境管理體系,制定本地管理辦法。(省環境保護廳、農業廳、法制辦牽頭,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國土資源廳、住房城鄉建設廳、林業廳等參與)
建立健全標準體系。依據全省土壤污染特征及監管實際情況,以農用地和建設用地為重點,制定土壤污染防治相關技術規范。2018年底前,完成制定廣東省典型重金屬污染耕地分級風險管控、重金屬污染耕地治理、土壤污染環境損害評估、污染地塊治理與修復環境監理、污染地塊治理與修復效果評估、污染土壤修復后再利用、土壤環境監測網絡管理等技術指南;2020年底前,制定廣東省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篩選指導值,基本建立全省土壤污染防治技術標準體系。(省環境保護廳牽頭,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國土資源廳、住房城鄉建設廳、水利廳、農業廳、林業廳、質監局、地質局、核工業地質局等參與)
(三)加大財政投入
各級財政要加大對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支持力度。省級財政統籌重金屬污染防治等資金,用于土壤環境調查與監測評估、監督管理、治理與修復、土壤污染綜合防治先行區建設等工作。各地統籌相關財政資金,通過現有政策和資金渠道加大支持,將農業綜合開發、高標準農田建設、農田水利建設、耕地保護與質量提升、測土配方施肥等涉農資金,更多用于優先保護類耕地集中的縣(市、區)。統籌安排專項建設基金,支持企業對涉重金屬落后生產工藝和設備進行技術改造。通過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等模式,帶動更多社會資本參與土壤污染防治。(省財政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經濟和信息化委、國土資源廳、環境保護廳、水利廳、農業廳、林業廳等參與)
(四)嚴格目標考核
監督目標任務落實。省環境保護廳要定期向環境保護部報告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工作進展。各地級以上市環境保護部門每年向省環境保護廳報告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工作進展;省環境保護廳會同有關部門進行督導檢查。省環境保護廳委托第三方機構對全省各縣(市、區)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成效進行綜合評估,結果向社會公開。(省環境保護廳牽頭,省國土資源廳、住房城鄉建設廳、農業廳參與)
加強目標考核。按照《廣東省土壤污染防治目標責任書》要求以及省人民政府與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簽訂的土壤污染防治目標責任書,落實各級政府和相關部門的責任,明確年度工作目標與任務。評估和考核結果作為對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綜合考核評價、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的重要依據,作為土壤污染防治專項資金分配的重要參考依據。(省環境保護廳牽頭,省委組織部、省財政廳、省審計廳參與)
編輯:劉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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