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7-11-06 17:27
來源:廣東省環保廳
督促重點環境監管尾礦庫企業按照國家有關尾礦庫環境風險評估技術規范,開展環境風險評估,劃定環境風險等級;根據評估結論,完善環境風險防控設施,儲備環境應急救援物資,編制尾礦庫環境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和環境風險評估報告,報環境保護部門備案,2020年底前完成。(省環境保護廳、安全監管局、國土資源廳、經濟和信息化委、核工業地質局負責)
3.全面整治歷史遺留尾礦庫
對已停用的尾礦庫,應當根據法律法規要求,及時進行閉庫治理或銷庫;對已閉庫的,嚴格按照《廣東省尾礦庫注銷辦法(試行)》規定進行注銷。完善覆膜、壓土、排洪、堤壩加固等治理措施,減少歷史遺留尾礦庫安全環保隱患。(省環境保護廳、安全監管局、國土資源廳、經濟和信息化委、核工業地質局負責)
(五)強化工業園區環境監管與治理
1.完善園區環保基礎設施建設
涉及有色金屬冶煉、石油加工、化工、焦化、電鍍、制革、醫藥制造、鉛酸蓄電池制造、廢舊電子拆解等行業的重點監管工業園區,應逐步完善污水處理設施、污水收集管網、固體廢物收集處理系統、雨污分流系統等環保基礎設施建設。推進重點監管工業園區開展污水處理設施的升級改造和廢水深度處理回用,提高污水集中收集率、集中處理率,在穩定達標排放的基礎上,逐步削減重金屬和有機污染物排放量。(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經濟和信息化委、環境保護廳等參與)
2.加強園區土壤污染風險防范
重點監管工業園區應加強對危險廢物產生單位的監管,產廢單位應依法制定危險廢物管理計劃,建立危險廢物管理臺賬,并依法向所在地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申報。產廢單位自行建設的危險廢物利用處置設施必須符合有關國家標準。對不能自行利用或處置的危險廢物,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交由有危險貨物運輸資質和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單位運輸和處置,不得擅自傾倒、轉移和處理處置。危險化學品生產使用企業應依法辦理危險化學品環境管理登記。嚴格執行重點環境管理危險化學品及其特征化學污染物釋放與轉移報告制度,積極采取措施預防和控制環境污染風險。生產、使用、進口化學品的相關企業要嚴格執行新化學物質登記、有毒化學品進出口環境管理登記制度。工業園區管理機構應建立有效的管理體系,防止企業在生產和廢棄物處理處置過程中將污染物向場地環境轉移,督促企業落實關停、搬遷及原址場地再開發利用過程中的污染防治和環境風險控制工作。(省環境保護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經濟和信息化委等參與)
3.完善園區環境監控體系
重點監管工業園區污染源排水口和園區污水處理廠總排口應安裝自動監控裝置、視頻監控系統,逐步建立、完善集污染源監控、工況監控、環境質量監控于一體的園區數字化在線監控平臺。鼓勵土壤重點監管工業園區對其用地自行開展土壤環境監測。開展工業園區土壤污染狀況調查,摸清工業園區土壤污染狀況及其風險。2020年底前,完成重點工業園區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省環境保護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經濟和信息化委參與)
(六)推進垃圾處理設施環境治理和監管
1.推進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設施建設
加快生活垃圾衛生填埋場和生活垃圾焚燒廠的建設。到2018年底,所有縣(市、區)基本建成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場,實現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場“一縣一場”配置或統籌使用,提高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減量化、資源化和無害化水平。到2020年,完成全省48座新增生活垃圾無害化焚燒廠、36座新增生活垃圾填埋場建設。(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經濟和信息化委、環境保護廳參與)
2.大力推進簡易垃圾填埋場治理
開展全省鎮級簡易填埋場地理位置、垃圾處理處置方式、環境污染情況等基礎信息調查,明確治理修復任務,確定相應工作方案。加快縣級簡易垃圾填埋場的治理,2018年底前,完成39座縣級以上簡易垃圾場的治理;到2020年,完成剩余9座縣級以上簡易垃圾場的治理。(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經濟和信息化委、環境保護廳參與)
3.加強對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設施的監管
強化污染物排放的監管。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設施運營企業自行開展規定的污染物排放監測,建立日常監測制度,按規定在滲瀝液和煙氣排放口安裝自動監測系統和超標報警裝置,并按月向所在市(縣/區)環保部門報告監測結果。推進焚燒廠、衛生填埋場主要設施運營狀況的實時監控,加強填埋場滲瀝液和填埋氣體的監督性監測。加強對生活垃圾焚燒廠飛灰處置的監管,將生活垃圾焚燒廠納入省危險廢物產生源規范化管理考核的重點源,要按照“一廠(場)一冊”的要求建立監管臺賬。(省環境保護廳牽頭,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參與)
建立環境信息公開制度。推動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設施運營企業主動向社會公開主要污染物排放情況、生活垃圾處置設施運行情況、環境監測數據等。督促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設施在運營期間設置污染物排放在線監測系統,在場(廠)區門前實時公布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標,并提供網上實時查詢,允許公眾代表在安全的情況下隨時進場(廠)監督運營情況。(省環境保護廳牽頭,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參與)
(七)提升污染治理與修復能力
1.建設項目庫
各地級以上市根據土壤環境質量狀況,重點圍繞土壤環境優先保護、風險管控、治理與修復以及基礎能力建設等,梳理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項目清單,明確重點任務、責任單位和分年度實施計劃,編制污染土壤治理工程項目建議書、實施方案等。2018年底前,完成地級以上市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項目庫的構建。(省環境保護廳牽頭,省國土資源廳、住房城鄉建設廳、農業廳等參與)
2.增強科技支撐
開展廣東省土壤污染源分析、重金屬高背景值農用地的安全利用以及污染土壤治理修復技術等研究。推進土壤風險管控、治理與修復等共性關鍵技術研究,加強化工、電鍍、廢舊電子拆解等行業典型污染地塊土壤污染治理修復技術研究。加強土壤修復治理技術篩選與成果轉化應用,2018年底前,全省建成1-2個土壤修復技術驗證評估中心,篩選、推廣區域性適用土壤修復技術,構建具有華南地域特征的土壤修復技術體系。(省科技廳、環境保護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經濟和信息化委、教育廳、財政廳、國土資源廳、住房城鄉建設廳、農業廳、林業廳、衛生計生委、地質局、核工業地質局等參與)
編輯:劉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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