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7-11-01 14:21
來源:貴港市環境保護局
為落實土壤重點監管行業企業治污主體責任,10月25日貴港市環境保護局印發貴港市土壤環境重點監管企業名單(第一批)的通知。并要求入入列的企業2017 年底前與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簽訂土壤污染防治責任書,明確相關措施和責任。
貴港市環境保護局關于印發貴港市土壤環境重點監管企業名單(第一批)的通知
各縣市區環境保護局,局環境監測與環境保護綜合監察室,市環境監察支隊、市環境監測站,各有關企業: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印發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的通知》(國發〔2016〕31 號)及《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西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政辦發〔2016〕167 號)工作任務和工作部署,按照《貴港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貴港市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工作方案的通知》貴政辦通〔2016〕190號的要求,參照《廣西壯族自治區環境保護廳關于印發廣西首批土壤環境重點監管企業名單的通知》(桂環函〔2017〕1856 號),我局在自治區首批土壤環境重點監管企業名單的基礎上,篩選并確定了貴港市土壤環境重點監管企業名單(第一批)。(具體企業名單詳見附件1)。為進一步加強對土壤環境重點監管企業的監督管理,現印發給你們,并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落實土壤重點監管行業企業治污主體責任。各(市、區)環境保護局要督促和指導列入名單的企業,2017 年底前與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簽訂土壤污染防治責任書,明確相關措施和責任,責任書向社會公開(設區市的市屬企業即市環境監察支隊監管企業,由企業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與企業簽訂都可)。
二、加強環境監察執法。各縣(市、區)環境保護局、市環境監察支隊、市環境監測站要按照重點排污單位(重點污染源)管理相關要求,做好土壤環境重點監管企業監察執法、監督性監測、信息公開、清潔生產、排污申報登記和環境統計等監督管理工作。認真落實年度監察、監測等工作計劃,發現擅自停運污染防治設施、偷排偷放、超標排放、污染事故等嚴重環境違法問題的,要依法依規嚴肅查處。
三、開展土壤環境監測。列入貴港市土壤環境重點監管企業名單(第一批)的企業,要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企業自行環境監測的規定,自2018年起每年自行對其用地進行土壤環境監測,結果向社會公開。各縣(市、區)環境保護局、局環境監測與環境保護綜合監察室要做好督促和指導。有關環境保護部門要定期組織對重點監管企業周邊開展監測,數據及時上傳全國土壤環境信息化管理平臺,結果作為環境執法和風險預警的重要依據。
四、為進一步加強對土壤環境重點監管企業的監督管理,各縣(市、區)可在自治區和市本級土壤環境重點監管企業名單的基礎上,篩選并確定本轄區土壤環境重點監管企業名單。
五、土壤環境重點監管企業名單實施動態管理制度,每年更新一次,各級環保部門每年應依法進行環境監管,同時督促企業履行環保監測、信息公開等義務,接受社會監督。
附件:1.貴港市土壤環境重點監管企業名單(第一批)
附件1
貴港市土壤環境重點監管企業名單(第一批) | |||||
序號 | 縣(市、區) | 所屬行業 | 詳細名稱 | 備注1 | 備注2 |
1 | 桂平市 | 有色金屬采選 | 廣西桂平安順選礦有限公司 | 重金屬國控重點企業 | 重金屬“十三五”規劃重點企業 |
2 | 港北區 | 有色金屬采選 | 貴港市金地礦業有限責任公司 | 重金屬國控重點企業 | 重金屬“十三五”規劃重點企業 |
3 | 港北區 | 有色金屬冶煉 | 貴港眾興氧化鋅有限公司 | 重金屬“十三五”規劃重點企業 | |
4 | 港南區 | 化工 | 廣西壯族自治區貴港市南風化肥廠 | 重金屬“十三五”規劃重點企業 | |
5 | 覃塘區 | 有色金屬采選 | 貴港市湘城礦業有限公司 | 重金屬“十三五”規劃重點企業 | |
6 | 桂平市 | 有色金屬采選 | 桂平市聚龍選礦廠 | 重金屬“十三五”規劃重點企業 | |
7 | 港北區 | 化工 | 廣西西江化工有限責任公司 | 重金屬國控重點企業 | |
8 | 桂平市 | 有色金屬采選 | 桂平市金雅選礦廠(有限責任公司) | 重金屬國控重點企業 |
xxx 公司(集團、廠礦)
土壤污染防治責任書
(樣本)
二 O一 年 月 日
為貫徹《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國發〔2016〕 31 號)
關于防范建設用地新增污染的要求,落實企業污染防治的主 體責任,xx 政府與 xx 公司(集團、廠礦)簽訂土壤污染防治責任書。具體目標和要求如下:
一、明確責任主體。
xx 公司(集團、廠礦)對本企業用地土壤污染防治承擔主體責任。按照"誰污染,誰治理" 原則,造成土壤污染的,要承擔風險管控或者治理與修復的主體責任。責任主體發生變更的,由變更后繼承其債權、債務的單位或個人承擔相關責任;土地使用權依法轉讓的,由土地使用權受讓人或雙方約定的責任人承擔相關責任。
二、xx 公司(集團、廠礦)應采取有效措施,防范企業用地新增污染。
(一)排查及整改土壤污染隱患(參見附件)
1、列入土壤環境重點監管企業名單的企業每年要自行對其用地進行土壤環境監測,結果向社會公開。
2、開展土壤污染隱患排查。在本責任書簽訂之日起3個月內完成。重點對生產區以及原材料與廢物堆存區、儲放 區、轉運區、污染治理設施等及其運行管理開展排查。
3、制定土壤污染隱患整改方案。根據排查情況,制定整改方案。在責任書簽訂之日起 6個月內完成。整改方案要 明確責任人、具體整改措施、時間和進度安排。具體整改措施可包括工程措施、管理措施和資金預算(如建立和完善土 壤污染防治規章制度)。整改方案報政府環保部門備案,并
定期報告整改措施進展情況。
4、按整改方案落實整改措施。原則上,對發現的重大隱患應當立即采取措施排除隱患;整改措施要在責任書簽訂之日起 12個月內完成。
5、建立隱患定期排查制度。企業每年要按照一定頻次 開展土壤污染隱患排查,建立隱患排查檔案,及時整治發現 的隱患。有重點監管尾礦庫的企業要進行尾礦庫環境安全的 排查。
(二)防止新、改、擴建項目污染土壤 新、改、擴建可能對土壤產生不利影響的項目,在開展環境影響評價時,要對土壤環境影響進行評價,提出預防或減緩不利影響的具體措施。做好新、改、擴建項目所涉及建設用地的土壤環境本底 調查,根據項目原輔材料、產品、可能排放的污染物等,確 定監測指標。
(三)防范拆除活動污染土壤
拆除生產設施設備、構筑物和污染治理設施,要事先制 定殘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處置方案,并報 xx 環境保護局備 案;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實施安全處理處置,防范拆除活動 污染土壤。
(四)杜絕危險廢物非法轉移傾倒
落實《危險廢物產生單位管理計劃制定指南》(環境保護部公告2016年第7號),建立危險廢物臺賬,嚴格危險廢物管理。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
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6〕 29 號),
對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三噸以上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明知他人無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嚴重污染環境的,以共同犯罪論處。
(五)防范突發環境事件污染土壤
完善本企業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補充完善防止土壤
污染相關內容。在本責任書簽訂之日起 3 個月內完成。
突發環境事件涉及土壤污染的,要啟動土壤污染防治應急措施;應急結束后,對需要開展治理與修復的污染地塊,制定并落實污染土壤治理和修復方案。
(六)防止治理與修復工程造成二次污染 xx 公司(集團、廠礦)如需開展污染土壤治理與修復,要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污染土壤挖掘、堆存、轉運等造成二次污染。防止修復后土壤的二次污染,需嚴格按照指定用途對修復后地塊再開發利用,并嚴格遵守相應的風險管控制度,
確保修復后土壤不會發生二次污染。
三、xx 人民政府每年組織對 xx 公司(集團、廠礦)
執行本責任書情況進行考核,結果向社會公布。
四、《xx 公司(集團、廠礦)土壤污染防治責任書》一式兩份,xxx 人民政府和簽訂責任書的企業各保存一份。
xx 人民政府 xx 公司(集團、廠礦)
201 年月日 201 年月日
編輯:程彩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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