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7-10-25 13:38
來源:安徽省人大
因開采石料形成的采石場多、小、散、亂,造成噪聲、揚塵等污染,嚴重破壞自然景觀和生態環境,2013年以來,宿州開展了采石場整頓關閉工作,取得一定成效。但由于采石場形成的原因復雜,其環境修復和治理工作進展緩慢,因此,宿州市出臺了《宿州市采石場修復條例》,全文如下:
安徽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次會議審查了《宿州市采石場修復條例》,決定予以批準,由宿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
宿州市采石場修復條例
(2017年7月26日宿州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七次會議通過 2017年9月29日安徽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次會議批準)
第一條 為了修復采石場環境,促進經濟社會和環境的協調發展,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采石場修復活動。
本條例所稱采石場修復是指通過治理恢復措施,使因開采山石資源活動破壞的土地、山體的地質環境達到安全、美觀、可利用的狀態。
第三條 采石場修復堅持誰破壞誰治理、因地制宜、節約實用、綠色協調的原則。
第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采石場修復的監督管理工作。
經濟和信息化、環境保護、安全生產、交通運輸、公安、林業、城鄉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發展改革(物價)、財政、工商或者市場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采石場修復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編制本行政區域內的采石場修復規劃,并制定年度修復計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采石場修復規劃報上一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經批準的采石場修復規劃不得擅自修改。確需修改的,應當報原批準機關批準。
市、縣(區)人民政府已經批準的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規劃包括采石場修復內容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可以不單獨編制采石場修復規劃。
第六條 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自然保護區、重要景觀區、居民集中生活區周邊的采石場和重要交通干線、河流湖泊直觀可視范圍內的采石場應當作為修復規劃重點。對存在安全隱患的采石場應當優先進行安全隱患治理。
第七條 采石場修復活動應當按照已經批準的修復方案進行。采石場修復方案由修復責任人或者組織修復責任人編制。
申請采礦許可證的,采礦權申請人應當編制采石場修復方案,報受理采礦權申請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
在建和生產的采石場,采礦權人未編制采石場修復方案的,頒發采礦許可證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采礦權人限期編制;采礦權人擴大開采規模、變更礦區范圍以及開采方式的,應當重新編制和報批采石場修復方案。
已經編制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綜合治理方案,且具備本條例第八條規定內容的,可以不單獨編制采石場修復方案。
第八條 采石場修復方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采石場所在礦山基本情況和地質環境現狀;
(二)修復措施、期限和進度計劃;
(三)采石場地質環境監測方案;
(四)修復工程經費概算;
(五)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和保證金繳存承諾書,承諾繳存保證金總金額不得低于修復所需費用;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九條 在建采石場的修復工作應當與開采活動同步進行。
生產的采石場造成環境破壞的,由采礦權人修復。采礦權人不履行修復義務的,頒發采礦許可證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采礦權人限期修復;逾期不修復的,由頒發采礦許可證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組織修復。
第十條 經依法批準關閉的采石場,仍需要修復的,由所在地縣(區)人民政府負責修復。
采礦許可證有效期滿,未經批準關閉且未修復的采石場,頒發采礦許可證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采礦權人限期修復;采礦權人逾期不履行修復義務的,由頒發采礦許可證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組織修復。
因違法行為被依法關閉的采石場,需要修復的,原頒發采礦許可證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原采礦權人限期修復;原采礦權人逾期不履行修復義務的,由原頒發采礦許可證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組織修復。
因政策調整,市、縣(區)人民政府決定關閉的采石場,由決定關閉的市、縣(區)人民政府負責修復;采礦權人有違法行為的,按照相關規定處理。
第十一條 按照開采時的法律、法規需經批準而未經批準,擅自開采形成的采石場,由所在地縣(區)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開采行為人限期修復;開采行為人逾期不履行修復義務的,由所在地縣(區)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組織修復。
第十二條 采礦權人、開采行為人滅失或者無法確定開采行為人的采石場,由所在地縣(區)人民政府負責修復。
第十三條 由采礦權人負責修復的采石場,修復費用由采礦權人支出,可列入生產成本。
由市、縣(區)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組織修復的采石場,有采礦權人的,修復費用從采礦權人繳存的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及利息中支出,不足部分向采礦權人追償;無采礦權人的,修復費用向開采行為人追償。
市、縣(區)人民政府負責采石場修復的,應當將修復工作所需經費列入財政預算,并積極組織符合條件的采石場修復項目申報上級人民政府資金補助。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對縣(區)人民政府采石場修復工作的資金支持。
編輯:劉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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