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7-10-17 09:34
來源:浙江省環保廳
日前,浙江省環保廳印發《浙江省污染地塊開發利用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辦法》指出,疑似污染地塊和污染地塊未按要求進行調查評估和治理修復的、或者理修復不符合要求的,不得規劃、出讓或轉讓作為住宅、商服、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具體全文如下:
關于公開征求《浙江省污染地塊開發利用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修改意見
為貫徹落實《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浙江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浙政發〔2016〕47號),切實防控污染地塊開發利用環境風險,我廳起草了《浙江省污染地塊開發利用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見附件),現公開征求意見。如有意見或建議,請于2017年10月20日前,以電子郵件形式反饋。(聯系人:李斐,聯系電話:0571-87997190,電子郵箱:fly048@163.com)
浙江省環境保護廳
2017年10月16日
浙江省污染地塊開發利用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為加強污染地塊開發利用的監督管理,有效防控環境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國務院關于印發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的通知》(國發〔2016〕31號)、《污染地塊土壤環境管理辦法(試行)》(環保部令第42號)、《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浙江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浙政發〔2016〕47號)等法律法規和文件精神,結合浙江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術語)本辦法所稱疑似污染地塊,是指化工(含制藥、焦化、石油加工等)、印染、制革、電鍍、造紙、鉛蓄電池制造、有色金屬礦采選、有色金屬冶煉和危險廢物經營等9個重點行業中關停、搬遷、淘汰或破產等企業的原址用地。
本辦法所稱污染地塊,是指按照國家規定的方法進行調查,認定其污染物濃度超過國家有關建設用地土壤環境風險篩選值的疑似污染地塊。
第三條(適用范圍)本辦法適用于浙江省行政區域內疑似污染地塊或污染地塊開發利用的監督管理,以及對疑似污染地塊或污染地塊進行調查評估、治理修復(含風險管控)和效果評估等活動。
放射性污染地塊開發利用活動及其監督管理,不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土地使用權人責任)按照“誰污染、誰治理,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疑似污染地塊和污染地塊的調查評估、風險管控和治理修復責任,由土地使用權人承擔。已收回使用權的,由土地儲備機構承擔。土地使用權人無法確定或者土地使用權人喪失能力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承擔。
上款規定的負責調查評估、治理修復(含風險管控)的單位或個人統稱污染地塊責任人。污染地塊責任人可將調查評估、風險管控和治理修復費用列入企業搬遷、改制或土地整治成本。
第五條(從業單位責任)承擔調查評估、治理修復(含風險管控)的單位,應當具備有相應的專業技術水平人員和設施設備。污染地塊責任人無能力自行實施調查評估、治理修復(含風險管控)的,可委托有能力的單位實施。
受委托從事疑似污染地塊和污染地塊調查評估、治理修復、工程或環境監理、效果評估等機構(以下統稱“從業單位”),應當遵守國家和浙江省有關環境標準和技術規范,并對相關活動的調查報告、評估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
從業單位應當遵守國家有關環境標準和技術規范,按照委托合同的約定,對風險管控、治理與修復的效果承擔相應責任。
從業單位在調查評估、治理修復、監理或效果評估等活動中弄虛作假,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接受處罰,還將納入社會信用管理系統;造成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還應當依法與造成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其他責任者承擔連帶責任。
第六條(監管職責)對污染地塊開發利用實施監督管理的有關部門,依照下列規定履行職責:
(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污染地塊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負責建立和管理疑似污染地塊和污染地塊名錄,實施調查評估、風險管控、治理修復和效果評估的備案管理,開展相關從業單位水平評價試點。各設區市環保局負責所轄設區市市區疑似污染地塊和污染地塊調查評估、治理修復(含風險管控)和效果評估的備案管理,各縣(市)環保局負責所轄縣(市)疑似污染地塊和污染地塊調查評估、治理修復(含風險管控)和效果評估的備案管理。實施環保垂直管理改革后,上述管理權限按相關要求另行調整。
(二)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疑似污染地塊和污染地塊控制性詳細規劃、規劃條件、開發利用項目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監督管理。
(三)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疑似污染地塊和污染地塊使用權的收儲、出讓(含劃撥)、轉讓和終止的監督管理。
(四)經信主管部門負責定期向同級環保部門提供本辦法第二條所列重點行業中關停、搬遷、淘汰或破產等企業的相關信息(以下統稱“關停企業名單”)。
第二章 污染地塊調查評估
第七條(疑似污染地塊名錄)各設區市、縣(市)經信部門應當于每年1月底前,分別將所轄設區市市區、縣(市)上年度關停企業名單,書面通報同級環保部門。關停企業名單應至少包括企業名稱、所屬行業、地址、產品等內容。
各設區市、縣(市)環保部門應在接到書面通報起15個工作日內,將關停企業作為疑似污染地塊錄入污染地塊信息系統,并書面通報同級規劃、國土資源部門。
第八條(污染地塊調查)各設區市、縣(市)國土資源部門應于接到環保部門書面通報起10個工作日內,將疑似污染地塊的土地使用權人信息,書面告知同級環保部門。土地使用權人信息至少包括土地使用權人名稱、聯系人、聯系方式、通訊方式等內容。
各設區市、縣(市)環保部門應于接到國土資源部門書面告知起5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相關污染地塊責任人。書面通知應包括污染地塊責任人需開展調查和不得擅自開發利用等相關要求、以及相關備案、上傳信息系統的方法和途徑、必要的聯系和咨詢方式。
污染地塊責任人接到書面通知后,應開展疑似污染地塊調查,編制調查報告。調查報告編制完成后,如需對報告進行技術論證或評估的,污染地塊責任人應組織專家論證或者委托第三方評估機構進行技術評估。污染地塊責任人應當于接到書面通知起6個月內,將調查報告、專家論證或技術評估意見等報本辦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的環保部門備案,并上傳污染地塊信息系統。
編輯:劉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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