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7-10-12 09:28
來源:山西省臨汾市政府
(90)加強基層環境執法能力建設。市、縣級環境執法單位配備必要的土壤污染快速檢測等環境執法裝備,開展土壤污染防治專業技術培訓,盡快形成執法能力。對全市環境執法人員每3年開展1輪土壤污染防治專業技術培訓。提高環境事件應急能力,增加在環境應急過程中土壤環境保護和污染處置的內容,加強應急管理、技術支撐、處置救援能力建設,進一步完善各級環境污染事件應急預案。
2.依法審理土壤污染防治相關案件
(91)依法懲處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違法違規存放危險化學品、非法處置危險廢物等造成土壤嚴重污染的犯罪行為。妥善審理因拆除有色金屬冶煉、焦化、制革等污染設施,以及因處置工業廢物、回收儲運廢棄農膜等引發的行政案件,保障土壤污染的源頭預防。妥善審理土壤污染防治相關民商事案件,加大對污染土壤行為的追責力度。考慮土壤污染歷史成因復雜和修復周期長、成本高的特點,探索研究土壤污染民事責任主體范圍、因果關系以及修復標準等方面的認定規則。
(三)強化科技支撐,提升土壤污染防治水平
1.加強土壤污染防治適用技術應用推廣
(92)加強對土壤環境保護研究的扶持、推廣,探索開展臨汾市土壤環境基準、土壤環境容量與承載能力、污染物遷移分布規律,以及土壤污染與農產品質量、人體健康關系、地方病等方面基礎研究。積極參與全省土壤污染治理先進技術研究,梳理有機污染物、重金屬等污染場地的生物修復、原位穩定固化等修復技術,重金屬污染耕地的植物修復、原位鈍化等修復技術。按照“風險可接受、技術可操作、經濟可承受”的原則,比選適合于全市土壤修復治理的易推廣、成本低、效果好的適用技術。
2.推動治理與修復產業發展
(93)放開服務性監測市場,鼓勵具備相關資質的社會機構參與土壤環境監測評估等活動。
(94)規范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從業單位和人員管理,建立健全監督機制,將相關企業的技術服務能力、運營管理水平、綜合信用、主要技術人員信息向社會公開。
(95)加大適用技術推廣力度。
建立健全技術體系。綜合土壤污染類型、程度和區域代表性等要素,針對我市典型受污染農用地、污染地塊,分類別實施一批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技術應用試點項目。
四、組織實施
(一)加強目標考核,嚴格責任追究
1.明確地方政府主體責任
(96)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是土壤污染防治的主體,要高度重視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自覺擔負起本轄區內土壤污染防治目標責任,黨政主要領導抓重點,分管領導抓落實,制定并公布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確定重點任務、工作目標、責任單位,逐年進行分解實施,不斷完善政策措施,強化監管,確保各項任務全面完成。
2.加強部門協調聯動
(97)建立全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協調機制,定期研究解決重大問題。各有關部門要按照部門職責和本方案任務分工,協同做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市環保局要加強協調溝通、定期會商,實施聯合執法、信息共享。縣級人民政府也要完善工作協調和督查機制,把任務分解到位、責任落實到人,建立工作信息定期報送制度,各專項工作牽頭部門每年1月底前將上年度工作進展情況報送市環保局匯總,市環保局及時向市人民政府報告工作進展。
3.落實企業責任
(98)有關企業要加強內部管理,將土壤污染防治納入環境風險防控體系,嚴格依法依規建設和運營污染治理設施,確保重點污染物穩定達標排放。對造成土壤污染的企業,應承擔調查評估、治理與修復、損害賠償等方面所需資金,污染企業負責人或相關責任人需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4.嚴格評估考核
(99)實行目標責任制。省人民政府與臨汾市人民政府簽訂土壤污染防治目標責任書3個月內,市人民政府與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簽訂土壤污染防治目標責任書,分解落實目標任務,切實落實“一崗雙責”。市人民政府分年度對各縣(市、區)重點工作進展情況進行評估,2020年對本方案實施情況進行考核,評估和考核結果向社會公布,并交干部主管部門作為對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綜合考核評價、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的重要依據。
(100)評估和考核結果作為土壤污染防治專項資金分配的重要參考依據。
(101)對年度評估結果較差或未通過考核的縣(市、區),要提出限期整改意見,整改完成前,對有關地區實施建設項目環評限批;整改不到位的,要約談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負責人。將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納入環境保護督察范圍,對土壤環境問題突出、區域土壤環境質量明顯下降、防治工作不力、群眾反映強烈的地區,要約談有關縣級人民政府相關部門主要負責人。對失職瀆職、弄虛作假的,區分情節輕重,予以誡勉、責令公開道歉、組織處理或黨紀政紀處分;對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調離、提拔或者退休的,也要終身追究責任。
(二)推進信息公開,引導公眾參與和社會監督
1.加強社會監督
(102)推進信息公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保部門定期公布本行政區域土壤環境質量狀況。縣級以上環保、農業、國土等部門要及時公布土壤環境監管信息。重點行業企業要依據國家環境信息公開有關規定,如實向社會公開其產生的重點監控污染物名稱、排放方式、排放濃度、排放總量,以及污染防治設施建設和運行情況,接受社會監督。依法依規公開關停搬遷工業企業原址場地調查評估與治理修復相關信息。
2.引導公眾參與
(103)鼓勵公眾通過“12369”環保舉報熱線、信函、電子郵件、政府網站、微信、微博平臺等途徑,對存在亂排廢水、廢氣,亂倒廢渣、污泥等污染土壤環境違法行為的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監督和舉報,舉報查證屬實的給予獎勵。有條件的地方可根據需要聘請環境保護義務監督員,參與現場環境執法、土壤污染事件調查處理等。鼓勵種糧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以及民間環境保護機構參與土壤污染防治工作。
編輯:劉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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