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7-08-15 09:21
來源:中國水網
作者:薛濤
再次,這類準公共產品即便收費,本不應高到絕大部分居民放棄使用的地步(說明與居民實際選擇其它方式的替代成本而言它的收費依然很低),所以很容易造成擁擠。
最后,這種收費也導致這種產品的性質變得不夠完美,比如高速公路如果出現擁堵,理論上會帶來用戶對這種產品的不滿。
由于兩類公共池塘項目的存在,再加上這類項目收費機制本身存在的一些問題,這類項目的價費機制設計變得相對復雜,同時,正如前文所說,必須要考慮免費或者收費所帶來的社會整體的正負外部性的問題,而不僅僅是地方財政補充的需求來考慮。作為在一個發展中國家常見的現象,僅僅因為通過收費提升便利程度(或降低擁擠、擁堵),導致我國的地方政府常常由于經濟壓力在本應該免費提供的產品上選擇了收費,或者反之。那么,為了融資成功、減少政府支付和保證社會資本的利益,PPP的引進往往反而會加劇前者而導致社會綜合效益受到損害。
對于沒有收費模式的毫無疑問要依托于財政支付,在PPP模式上可以選擇C類PFI模式,在當前的PPP項目中,PFI模式有被濫用的風險,筆者認為如果沒有長期運營績效的考核和提升的實質性壓力,C類項目采用PPP模式往往不如傳統公建公營項目效果更好。而在最終經費來源上,這一類沒有收費模式的,也是類似純公共產品需要依賴財政來支付,分攤到稅收和地價。
存在一些過度使用會產生負外部性的公共池塘產品,雖然長期免費,但是為了減少擁擠現象,以及保護環境資源而嘗試開始收費的類型,而一些新的信息技術手段也會促進這種收費制度的建立,比如新加坡利用高速識別來建立對私家車的收費制度,有效提升公共交通效率、發揮綠色交通的作用,這種收費制度就是一種為提高負外部性轉化為用戶成本以制約用戶使用量的補充措施(類似下文的環保類產品)。
對于具有收費可能的,在地方政府之前的做法里,往往為了彌補建設或運營成本,很多都開始啟動了收費,但其實未必合理,因為某些產品的使用上存在正外部性。因此,為了避免過度使用造成擁擠,少量收費也是合理,但這類具有正外部性的產品如博物館、名勝景點如果走向全成本或者甚至成為牟利工具則嚴重影響居民福祉和人文環境的建設;高速公路收費其實也帶來了經濟成本影響本地產品競爭力,公共交通全成本更是會導致私人小企業在市政道路上的擁擠現象和污染排放。由于可以直接向使用者收費,這類項目可以采用A類監管型特許經營模式,但是值得提醒的是,這些項目采用PPP模式時,要特別當心局部經濟效益的提高帶來的對地方整體收益的損害。本質上而言,正如前面所說,這類有收費模式違背非排他性原則的池塘類產品存在內在的缺陷。公共池塘產品基本上是地方政府事權范圍,除了高速公路會是共同事權。我們可以觀察到,由于更有支付能力,以及更有管理水平,相對富裕發達的城市在正外部性公共池塘產品的提供上更愿意采用低價甚至免費的模式,也由此不愿在這個領域采用使用者付費的PPP模式。
(4)關于環保。環保類的公共產品其實很特殊,本質上屬于一種可轉換的公共池塘產品,競爭性擁擠特征具體表現為環境容量的不足,為了維護城市環境的質量,就需要建立“污染者付費”的制度來制約排放者的行為。“污染者付費”制度的建立,本身就是將“擁擠”成本,或者說環境成本的外部內部化,將其轉成為污染者自身背負的成本。但是作為非排他性的特點,環保的收費通道其實是不佳的,首先它無法建立直接的受益者付費模式,這個區別于之前其他所有類型公共服務,污染者付費則需要法律的強制,但價格到位卻不但類似供水受到公益性偏見的影響,而且交費者作為非直接受益者也是很不情愿的。其次,不少環保類公共產品根本連污染主體都無法定位由此也找不到付費通道,則只能采用財政買單的方式,比如垃圾清掃、黑臭水體和海綿城市,性質上也更類似純公共服務類型。
盡管如此,從為了保護環境的角度出發,類似前面所述的供水價格一樣,國際上總體趨勢在環保領域可以建立收費制度的地方在逐步走向全成本收費模式,2015年1月26日發改委、財政部、住建部三部委聯合下發《關于制定和調整污水處理收費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開始強制要求提供收費比例和價格,雖然這個價格依然遠遠不滿足全成本的要求。并且在國務院2017年3月18日發布的《生活垃圾分類制度實施方案中》國發辦(2017)26號,提出完善垃圾收費制度。
對于污水處理,目前其實是在借用作為俱樂部產品的供水服務收費通道來代收,解決了污水處理本身不具備“排他性”特質而無法收費的現狀;此外,其本身容易實現污染者付費的邏輯要求。然而垃圾處理的收費機制卻面臨無法與污染者付費完全掛鉤的困難。垃圾處理主要依賴財政補貼的情況,在作為環境保護有正外部性卻會進一步增加政府財政負擔的垃圾分類被強制推出的情況下,變得更加嚴重,但同時垃圾分類推出為垃圾收費制度找到“污染者付費”的邏輯帶來曙光。在世界銀行的資金支持下,E20研究院在浙江寧波正在開展的基于其已利用世行資金成功開展多年的垃圾分類后的垃圾收費制度研究,可以更比之前的簡單通過水費搭收的模式更體現污染者付費的公平性原則,在當前國家大力推進垃圾分類的背景下具有一定的積極意義,也符合上述國辦發(2017)26號文的要求。
對于污水處理和垃圾處理的單元廠的PPP模式,這類項目通常會采用B類政府購買型特許經營方式來進行PPP,如果涉及到收集部分的PPP,包括管網和轉運設施,則收集部分實際上走得是C類PFI類項目模式。對于不能收費的環保項目,需要基礎設施投入的走得是C類PFI類項目,比如黑臭水體和海綿城市,這類項目采用PPP的必要性是其具有的技術集成難度和長期運營績效壓力的客觀存在和是否能在PPP實施中被充分考慮。而對于不需要基礎設施投入的,則適合D類非PPP的政府購買服務,比如環境監測和垃圾清掃。關于筆者對PPP分類的描述詳情請參見:薛濤:環保PPP年度盤點,分類后的頂層思考與產業變局。(見圖7)
編輯:程彩云
版權聲明: 凡注明來源為“中國水網/中國固廢網/中國大氣網“的所有內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圖表、音頻視頻等,版權均屬E20環境平臺所有,如有轉載,請注明來源和作者。E20環境平臺保留責任追究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