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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湖北省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工作方案》

時間:2017-07-21 09:28

來源:湖北省環保廳

日前,中國固廢網獲悉,《湖北省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工作方案》已經印發。方案提出了“到2020年,全省重金屬污染重點區域及有機污染集中區域土壤污染加重趨勢得到有效遏制,土壤環境質量總體保持穩定,農用地和建設用地土壤環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環境風險得到基本管控。到2030年,全省土壤環境質量穩中向好,農用地和建設用地土壤環境安全得到根本保障,土壤環境風險得到全面管控。到本世紀中葉,土壤環境質量全面改善,生態系統實現良性循環”的工作目標,具體全文如下:

湖北省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工作方案

為全面貫徹落實《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國發〔2016〕31號)和《湖北省土壤污染防治條例》要求,切實加強全省土壤污染防治,逐步改善土壤環境質量,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總體要求及工作目標

(一)總體要求。以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精神,牢固樹立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堅持保護優先、預防為主,問題導向、底線思維,分類管控、綜合施策,嚴控增量、減少存量原則,以改善全省土壤環境質量為核心,以保障農產品質量和人居環境安全為出發點,全面落實《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著力構建全省土壤環境保護的法規標準體系、能力基礎體系、治理修復體系、監管執法體系、技術支撐體系、考核評估體系和責任追究體系,夯實全省土壤環境保護基礎。

(二)工作目標。到2020年,全省重金屬污染重點區域及有機污染集中區域土壤污染加重趨勢得到有效遏制,土壤環境質量總體保持穩定,農用地和建設用地土壤環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環境風險得到基本管控。到2030年,全省土壤環境質量穩中向好,農用地和建設用地土壤環境安全得到根本保障,土壤環境風險得到全面管控。到本世紀中葉,土壤環境質量全面改善,生態系統實現良性循環。

(三)主要指標。到2020年、2030年,全省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污染地塊安全利用率分別完成國家下達的目標任務。

二、著力加強全省農用地環境保護

(四)建立農用地分類管理制度。按污染程度將農用地劃為優先保護類、安全利用類、嚴格管控類三個類別,建立農用地分類管理制度。(省環保廳、省農業廳牽頭,省國土資源廳、省林業廳等參與,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落實。以下均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落實,不再列出)

(五)科學劃定農用地環境質量類別。結合土壤污染狀況詳查結果、耕地土壤和農產品協同監測與評價結果,全面啟動農用地土壤環境質量類別劃定工作。各市(州)、縣(市、區)于2018年底前完成本行政區域耕地土壤環境質量類別劃定方案制定。2020年底前完成全省耕地土壤環境質量類別劃定,建立分類清單。劃定結果經各市(州)人民政府審定后,數據上傳省土壤環境信息化管理平臺。建立各類別耕地面積、分布等信息定期更新機制,及時反映土地利用變更和土壤環境質量變化情況。鼓勵有條件的地方開展林地、草地、園地和其他農用地土壤環境質量類別劃定試點,試點方案和劃定結果經各市(州)人民政府審定后報省政府備案。通過科學劃定農用地土壤環境質量類別,為加強耕地分類管理、精準施策、維護農產品質量安全奠定扎實基礎。(省環保廳、省農業廳牽頭,省國土資源廳、省林業廳等參與)

(六)嚴格保護優先保護類耕地。國土部門牽頭負責將優先保護類耕地劃為永久基本農田,納入耕地紅線管理,按照面積不減少、質量不下降要求實施最嚴格的保護。除法律規定重點建設項目選址確實無法避讓外,其他任何建設項目不得占用永久基本農田。鼓勵有條件的地方通過采取植樹造林等措施,在農產品產地邊界設置隔離防護帶,預防和控制土壤污染。禁止土壤污染高風險行業及有關項目占用隔離防護帶。建立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向優先保護類耕地集中地區傾斜制度,不斷激發各地保護優質耕地的積極性。全省各產糧(油)大縣于2020年底前應制定土壤環境保護方案。積極發展有機農業和生態循環農業,通過調整種植結構、秸稈還田、輪作休耕、病蟲綠色防控等措施,保護和改善土壤環境。(省國土資源廳、省農業廳牽頭,省委農工部、省發展改革委、省環保廳、省水利廳等參與)

明確優先保護類耕地保護責任。從事農業生產的任何單位和個人都要履行土壤保護責任。對造成土壤環境質量下降的農村土地經營權人,要通過批評教育、技術指導或者行政處罰等措施督促整改。各地在推行農村土地流轉時,要確定受讓方土壤環境保護責任條款,對過度施肥、濫用農藥等掠奪式農業生產方式造成土壤環境質量下降的,要限期治理修復;對拒不履行限期治理修復義務的,可采取必要的行政、經濟和法律措施,直至依法解除協議、合同。對優先保護類耕地面積減少或土壤環境質量下降的縣(市、區),要采取預警、約談、限批等措施。(省農業廳牽頭,省國土資源廳、省環保廳等參與)

防控企業污染優先保護類耕地。嚴格控制在優先保護類耕地集中區域新建有色金屬冶煉、石油加工、化工、焦化、電鍍、制革等行業企業,加強對現有相關行業企業的監管。現有相關行業企業應采用新技術、新工藝,加快提標升級改造步伐。對工藝技術落后的企業要責令其限期整改、轉產或搬遷。(省環保廳、省發展改革委牽頭,省經信委等參與)

(七)確保安全利用類耕地安全利用。結合全省土壤污染詳查結果及農產品超標情況,安全利用類耕地比較集中的縣(市、區)要及時制定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采取農藝調控、替代種植等技術措施,明確安全利用要求、技術指導與培訓的內容和對象、農產品質量抽查及定期檢測制度等重點,降低農產品超標風險。到2020年,完成國家下達的輕度和中度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目標任務。(省農業廳牽頭,省國土資源廳等參與)

(八)全面落實嚴格管控類耕地管控要求。對嚴格管控類耕地堅持最嚴格的用途管理制度,實行清單式管理,依法劃定特定農產品禁止生產區域,劃定的區域內不得種植糧油、果蔬等食用類農產品及飼料原料類植物。各地在對可能造成地下水及飲用水源污染的耕地區域進行排查并建立清單的基礎上,制定實施環境風險管控方案。根據國家關于將嚴格管控類耕地納入新一輪退耕還林還草實施范圍相關要求,在對嚴格管控類耕地依法調整土地用途基礎上,制定實施全省重度污染耕地種植結構調整或退耕還林還草計劃,到2020年完成國家下達的重度污染耕地種植結構調整或退耕還林還草目標任務。借鑒國家試點地區經驗,適時推進全省重金屬污染耕地修復及農作物種植結構調整工作。(省國土資源廳、省農業廳、省林業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環保廳、省水利廳等參與)

(九)加強林地草地園地土壤環境管理。突出源頭預防和保護,全面加強林地、草地、園地管理。重點加強對重度污染林地、園地產出的食用農(林)產品質量檢測,發現超標的,要采取種植結構調整等措施。(省農業廳、省林業廳負責)

三、著力加強全省建設用地監管

(十)建立建設用地調查評估制度。執行國家建設用地土壤環境調查評估技術規范,建立符合全省要求的調查評估制度。自2017年起,對擬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有色金屬冶煉、石油加工、化工、焦化、電鍍、制革等行業企業用地,以及作為居住、公共管理與服務、商業服務用地等使用的土地,由土地使用權人負責開展調查評估。現有建設用地土地使用權轉讓的,由轉讓方負責開展調查評估;土地使用權已經收回的地塊,由所在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開展調查評估。未按照規定進行評估或者經評估認定可能損害人體健康的建設用地,禁止作為居住、公共管理與服務、商業服務用地使用,國土部門不得辦理審批手續。自2018年起,重度污染農用地轉為城鎮建設用地的,由所在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組織開展調查評估。由土地使用權人、使用權轉讓方負責開展的調查評估,其結果向所在地方環保、國土、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備案。各類建設用地調查評估結果信息匯總到省土壤環境質量信息平臺,實現信息共享。(省環保廳牽頭,省國土資源廳、省住建廳等參與)

(十一)建立污染地塊分用途管理制度。在全省土壤環境詳查及專項調查評估基礎上,建立污染地塊名錄及開發利用負面清單,合理確定土地用途。暫不開發利用或現階段不具備治理修復條件的污染地塊,由所在地方人民政府組織劃定管控區域,設立標識,發布公告,并定期開展監測,評估污染物對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氣的環境影響;對于污染已經擴散或存在擴散風險的,有關責任主體要及時采取污染物隔離、阻斷等環境風險管控措施。(省國土資源廳牽頭,省環保廳、省住建廳、省水利廳等參與)

(十二)嚴把建設用地入口關。嚴格建設用地準入條件,將建設用地土壤環境管理要求納入城市規劃和供地管理,土地開發利用必須符合土壤環境質量要求。地方各級國土、城鄉規劃等部門在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等相關規劃時,應充分考慮污染地塊的環境風險,合理確定土地用途。任何違反規定,將不符合建設用地環境質量要求的地塊納入城市規劃,進入供地、用地程序,均要嚴肅追究責任。(省國土資源廳、省住建廳牽頭,省環保廳、省監察廳等參與)

(十三)明確建設用地保護工作職責。國土部門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地塊土壤環境質量狀況,加強土地征收、收回、收購以及轉讓、改變用途等環節的監管。城鄉規劃部門結合土壤環境質量狀況,加強城鄉規劃用地論證和審批管理。農業部門根據土壤環境質量狀況,提出重度污染農用地轉變為城鎮建設用地的建議,并做好治理、修復等轉變前的相關工作。環保部門負責建設用地土壤環境狀況調查、風險評估和污染地塊治理與修復活動的統一監管。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改、經信、科技、財政、交通運輸、林業、衛生等有關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對建設用地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共同做好土壤環境保護工作。要建立政府各部門間的信息共享機制和工作聯動機制,形成土壤污染防治強大合力。(省國土資源廳、省環保廳、省住建廳、省農業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經信委、省科技廳、省財政廳、省交通廳、省林業廳、省衛計委等參與)

四、著力加強全省未利用地保護

(十四)推動未利用地保護。未利用地是重要的后備土地資源,也是生態系統重要組成部分,對于緩解土地供需矛盾,支撐生態系統穩定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必須采取堅決措施,嚴格加以保護,科學有序利用,為后代留下一片凈土。建立和完善未利用地保護的體制機制,切實加強未利用地保護、實現永續利用。國土部門要結合國家耕地后備資源專項調查,組織開展全省未利用地調查和年度土地變更調查,建立全省未利用地清單、耕地后備資源清單,并做好清單更新工作。擬開發為農用地的,要開展土壤環境質量狀況評估,對符合耕地標準的,納入耕地紅線管理;不符合相關標準的,不得開發為農用地。開展全省礦山、油田等礦產資源開采活動影響區域內未利用地情況調查,加強環境監管,發現土壤污染問題的,應及時督促有關企業或相關管理責任單位負責治理、修復;不具備污染治理能力的,由負有監管職責的部門指定第三方治理,費用由污染責任單位和個人承擔。(省環保廳、省國土資源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公安廳、省水利廳、省農業廳、省林業廳等參與)

五、著力加強全省土壤污染綜合預防

(十五)強化土壤空間布局管控。根據主體功能區規劃和省內土壤環境質量狀況、土壤環境承載能力,編制《湖北省土壤環境功能區劃》,2020年底前完成全省土壤環境功能區劃定工作。全省各級國土空間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要與當地土壤環境功能區劃相協調,綜合考慮土壤等環境質量狀況和承載能力,科學確定區域功能定位和空間布局。相關規劃與土壤環境功能區劃不符合的,要主動修編;不能滿足土壤環境質量要求的,要主動避讓。統一規劃、科學布局開發區、工業園區等產業集聚區,嚴格落實國家相關政策和要求,鼓勵新建工業企業入駐園區集聚發展,現有工業企業要結合推進新型城鎮化、產業結構調整和化解過剩產能等要求,進行技術改造升級或入園進區,切實減少土壤污染。制定對土壤造成嚴重污染需搬遷或關閉的企業名錄。嚴控在居民區、學校、醫療和養老機構等周邊規劃新建有色金屬冶煉、焦化等行業企業,嚴控在有色金屬冶煉、焦化等行業企業周邊或不符合要求的污染地塊上新建居民區、學校、醫療和養老機構等。科學布局生活垃圾處理、危險廢物處置、廢舊資源再生利用等設施和場所,合理確定畜禽養殖布局和規模。(省發展改革委、省國土資源廳、省住建廳、省環保廳牽頭,省經信委、省農業廳等參與)

(十六)防控工礦業污染土壤。排放重點污染物的建設項目,在開展環境影響評價時,要增加對土壤環境影響的評價內容,并提出防范土壤污染的具體措施,明確土壤防治的監管要求。建設項目的土壤污染防治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各級環境保護部門要做好有關措施落實情況的監督管理。建立全省土壤環境重點監管企業名單并進行動態更新。自2017年起,以縣(市、區)人民政府為主體,與重點行業企業簽訂土壤污染防治責任書,明確相關措施和責任,責任書向社會公開。納入重點監管名單的企業應按照環評批復及有關監測規范要求,每年至少自行開展一次廠區土壤環境質量監測,環保部門每年至少開展一次重點監管企業和工業園區周邊土壤環境質量的監測,結果向社會公開。相關結果與土壤環境信息化平臺聯網并作為環境執法和風險預警的依據。根據國家有毒有害原料(產品)替代品目錄,引導企業做好替代工作。加強電器電子、汽車等工業產品中有害物質控制。有色金屬冶煉、石油加工、化工、焦化、電鍍、制革等行業企業拆遷、改造及擴建活動,要根據國家、省制定的企業拆除技術規定和監管辦法,全過程接受監管,防止拆除活動對土壤的污染。(省環保廳、省經信委負責)

嚴防礦產資源開發污染土壤。自2017年起,在全省礦產資源開發活動集中區域執行重點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采取覆、壓土、排洪、堤壩加固等隱患治理和閉庫措施全面整治歷史遺留尾礦庫。對有重點監管尾礦庫的企業加強監管,有關企業應開展環境風險評估,完善污染治理設施。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活動中要加強輻射安全工作,環境保護部門加強工作監管和業務指導,有關企業每年對本礦區土壤開展一次輻射環境監測。(省環保廳、省安監局牽頭,省經信委、省國土資源廳、省水利廳等參與)

嚴控重金屬污染土壤。制定下達各地“十三五”重金屬總量控制目標和年度指標,到2020年,全省重點行業的重點重金屬排放量比2013年下降128%。結合重點工業行業清潔生產審核和落后產能淘汰工作,提高重金屬行業準入門檻和鉛酸蓄電池行業落后產能淘汰標準。根據國家相關要求,實施涉重金屬重點工業行業清潔生產技術方案,禁止新建落后產能或產能嚴重過剩行業的建設項目。公布湖北省涉重金屬重點工業行業清潔生產審核企業名單,相關重點工業企業每2年完成一輪清潔生產審核。鼓勵涉重金屬重點工業行業清潔生產技術改造。逐步淘汰普通照明白熾燈,引導相關企業生產替代產品。加大對地方和企業涉重金屬污染物排放情況的監督檢查力度,對整改后仍不達標的企業,依法責令其停業、關閉。繼續推動全省國家級、省級重點區域重金屬污染防控。(省環保廳、省經信委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商務廳等參與)

嚴管工業廢棄物污染土壤。加強大宗固體廢物堆存場所事中、事后監管,啟動大宗固體廢物堆存場所風險排查工作,重點排查尾礦、煤矸石、工業副產石膏、粉煤灰、赤泥、冶煉渣、電石渣、鉻渣、砷渣以及脫硫、脫硝、除塵產生固體廢物的堆存場所。存在風險堆存場所的使用權人應開展土壤環境風險評估,風險隱患較大的堆存場所,其使用權人要編制整治方案,建立防揚散、防流失、防滲漏等設施,防止工業廢棄物潛在風險隱患威脅土壤環境安全。以用促治,深入推進工業廢物資源化,合理布局廢物回收網點和交易市場,支持企業開展廢物收集及資源化利用。開展大宗固體廢物堆存場所風險排查時,同步對廢舊電子產品、舊輪胎、廢塑料制品等回收利用活動開展清理整頓,引導有關企業采用先進適用加工工藝、集聚發展,集中建設和運營污染治理設施,防止對土壤造成污染。爭取到2020年全面完成大宗固體廢物堆存場所整治工作。在借鑒國家試點經驗、總結全省相關試點經驗的基礎上,推進協同處理設施建設,加快形成布局合理、處置科學的危險廢物、生活垃圾協同處理網絡。(省環保廳、省發展改革委牽頭,省經信委、省國土資源廳、省住建廳、省商務廳、省供銷社等參與)

(十七)控制農業源污染土壤。深化農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引導農業生產經營主體科學使用化肥農藥,鼓勵有機肥生產企業提高產品質量、擴大生產規模,鼓勵農民增施有機肥,選用生物農藥,推進農藥、化肥、農膜、植物調節劑減量化,防止污染農產品產地土壤環境。繼續推進“一控兩減三基本”示范工程建設,推進農業清潔生產,實施測土配方施肥,制定農藥、化肥等農業投入品減量使用計劃,定期公布農業投入品禁用目錄。推進農業生產經營主體加強農藥、肥料包裝物和殘留、廢棄農用薄膜等清除、回收工作,因地制宜設置農藥、肥料、農用薄膜等農業投入品廢棄物回收點,健全回收、貯運和綜合利用網絡。嚴厲打擊違法生產和銷售不合格農膜行為。依法規范使用抗生素等化學藥品,防止獸藥、飼料添加劑中的有害成分通過畜禽養殖廢棄物還田污染土壤環境。新建、改建、擴建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要符合畜牧業發展規劃、畜禽養殖污染防治規劃,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并建設相應的畜禽糞便等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設施。未建設污染防治配套設施、自行建設的配套設施不合格或者未對畜禽養殖廢棄物進行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的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不得投入生產或使用。嚴格規范獸藥、飼料添加劑的生產。加強灌溉用水水質監測和用水管理,阻斷水污染向農田轉移。對長期污水灌溉導致土壤污染嚴重并威脅農產品質量安全的,及時調整種植結構。全省禁止違法生產、銷售、使用劇毒、高毒、高殘留農藥和重金屬、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等有毒有害物質超標的肥料、土壤改良劑或者添加物,禁止將未經無害化處理的城鎮生活垃圾、污泥、工業廢物直接用作肥料,禁止使用不符合農用標準的灌溉用水灌溉農田。到2020年,全省主要農作物化肥、農藥使用量實現零增長,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理工作推廣到30%的產糧(油)大縣和所有蔬菜產業重點縣;測土配方施肥技術推廣覆蓋率提高到90%以上;規模化養殖場、養殖小區配套建設廢棄物處理設施比例達到75%以上。(省農業廳、省水利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公安廳、省財政廳、省環保廳、省住建廳、省質監局、省工商局、省供銷社等參與)

(十八)控制生活源污染土壤。控制城鄉生活污染源,建立健全城鎮生活垃圾收集、轉運、處理機制。鼓勵、支持市場主體參與城鎮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理。加強監管,鼓勵群眾自覺使用可循環使用的購物袋和環境標志產品。開展利用建筑垃圾生產建材產品等資源化利用示范工作。鼓勵將處理達標后的污泥用于園林綠化。結合精準扶貧、美麗鄉村、移民新村等工作,建立村莊保潔制度,擴大扶持范圍,推動農村環境連片整治工作。(省住建廳、省環保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經信委、省財政廳、省工商局、省質監局、省扶貧辦、省移民局等參與)

六、著力推進全省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

(十九)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原則。按照“誰污染、誰治理”原則,造成土壤污染的單位或個人要承擔治理與修復的主體責任。責任主體發生變更的,由變更后繼承其債權、債務的單位或個人承擔相關責任;土地使用權依法轉讓的,由土地使用權受讓人或雙方約定的責任人承擔相關責任。責任主體滅失或責任主體不明確的,由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依法承擔相關責任。(省環保廳牽頭;省國土資源廳、省住建廳、省農業廳等參與)

(二十)扎實推進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堅持規劃先行。以影響農產品質量和人居環境安全的突出土壤污染問題為重點,制定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規劃,明確重點任務、責任單位、重點項目庫、分年度實施計劃。省級規劃2017年底前完成,各市(州)于2018年6月底前完成并報省環保廳備案。(省環保廳牽頭,省國土資源廳、省住建廳、省農業廳等參與)

編輯:劉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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