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7-06-29 17:08
來源:中國人大網
列入土壤污染重點監管行業名錄的企業應當遵守前款規定的管理辦法。
第二十條 省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土壤污染重點監管行業名錄、工礦企業分布和污染物排放情況,制定并發布本行政區域的土壤污染重點監管企業名單,并適時更新。
列入前款名單的企業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控制有毒有害物質排放;
(二)防止有毒有害物質泄漏、滲漏、遺撒、揚散;
(三)制定并執行年度監測方案;
(四)報告有毒有害物質向環境介質的年度排放與轉移情況。
前款規定的義務應當在排污許可證、生活垃圾處置許可證、建筑垃圾處置許可證等相關許可證中載明。
省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重點監管企業周邊土壤進行監測,將監測結果作為環境執法和風險預警的依據,并將數據及時上傳全國土壤環境信息化平臺。
第二十一條 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企業因關停、搬遷、技術改造或者其他原因需要拆除設施、設備或者構筑物的,應當采取土壤污染防治措施。
列入土壤污染重點監管企業名單的企業因關停、搬遷、技術改造或者其他原因需要拆除設施、設備或者構筑物的,應當制定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及應急預案,防止造成新的污染,并報當地人民政府環境保護、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二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礦產資源開發區域土壤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對礦產資源開發活動集中的區域應當制定和施行重點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
設有尾礦庫的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加強尾礦庫的安全管理,采取措施防止造成土壤污染。設有國家確定的重點監管尾礦庫的企業應當依據有關規定,嚴格土壤污染監測并定期進行風險評估。
第二十三條 在建筑、通信、電力、交通、水利等領域的信息、網絡、防雷、接地等建設工程中鼓勵采用少污染、少占地的新技術。
禁止采用重金屬超標的降阻產品改造土壤。
第二十四條 從事生活垃圾、建筑垃圾收集、清運、處理、處置的單位,應當按要求采取相應的土壤污染防治措施。
從事固體廢物運輸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采取措施防止固體廢物泄漏、滲漏、遺撒、揚散污染土壤及水源。
第二十五條 建設和運行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固體廢物處置設施,應當按照相關標準規范的要求,采取措施防止土壤污染。
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監測、評估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固體廢物處置設施對周邊土壤的影響;對不符合相關標準規范要求的,應當根據監測、評估結果,要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固體廢物處置設施運行單位采取相應措施。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規劃、建設和管理農村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并保障其正常運行,防止污染土壤。
第二十六條 國務院農業、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制定規劃,完善標準和其他相關措施,加強對單位農田及林地農藥、化肥使用的總量控制,加強對農用薄膜使用的控制。
國家對可能影響土壤環境安全的農藥和肥料實行登記制度,國務院農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農藥、肥料登記和使用指導,組織開展農藥、肥料對土壤環境影響的安全性評價。
制定肥料、農藥、獸藥、飼料、農用薄膜等農業投入品及其包裝物標準和農田灌溉用水水質標準,應當考慮土壤污染防治的要求。
禁止在農用地排放重金屬、有機污染物等含量超標的污水、污泥、清淤底泥、尾礦(渣)等;禁止在農用地施用重金屬、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等有毒有害物質含量超標的畜禽糞便、污水、沼渣、沼液等。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農田灌溉用水水質的管理,保障灌溉用水符合農田灌溉用水水質標準。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應當開展農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宣傳和技術培訓活動,扶持農業生產專業化服務,指導農業生產者合理使用肥料、農藥、獸藥、飼料、農用薄膜等農業投入品,控制化肥、農藥、獸藥等的使用量。禁止使用不符合標準的農用薄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應當鼓勵農業生產者采取有利于防止土壤污染的種養結合、輪作休耕等農業耕作措施;支持采取土壤改良、土壤肥力提升等有利于土壤養護和培育的措施;支持畜禽糞便處理、利用的設施建設。
禁止生產、使用國家明令禁止、淘汰或者未經許可的農業投入品。
第二十八條 國家支持農業生產者采取下列生態農業和土壤改良措施:
(一)使用符合標準的有機肥、高效肥;
(二)使用低毒、低殘留農藥、獸藥和測土配方施肥技術、生物防治等病蟲害綠色防控技術;
(三)使用生物可降解農膜;
(四)綜合利用秸稈或者移出污染物高富集農作物秸稈;
(五)對酸性土壤或者污染土壤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改良等。
第二十九條 農業投入品生產者、銷售者和使用者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回收農用薄膜和農藥、肥料等的廢棄包裝物,并將農藥包裝廢棄物交由專門的機構或者組織進行無害化處理。
國家對積極回收農用薄膜和農業投入品包裝物的個人和組織按照有關規定予以支持。
第三十條 國家優先保護未污染的土壤。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優先保護未污染的耕地、林地、園地、草地和飲用水水源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將符合條件的優先保護的耕地劃為永久基本農田,實行嚴格保護。
在永久基本農田集中區域,不得新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設項目。已經建成的相關建設項目,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限期關閉拆除。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土地利用規劃和城鄉規劃,嚴格執行相關企業布局選址要求,禁止在居民區和學校、醫院、療養院、養老院等單位周邊新建或者改擴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設項目。
第三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重點生態功能區和自然保護區、生物多樣性優先保護區域、風景名勝區、國家公園、地質公園、森林公園、濕地公園等生態用地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維護其生態服務功能。
對未利用地應當予以保護,不得污染和破壞。未利用地擬開墾為耕地的,應當進行土壤污染狀況調查,依法進行分類管理。
第三十三條 國家加強對土壤資源的保護和合理利用。對開發建設過程中剝離的表層土壤,應當單獨收集和存放,符合安全利用條件的應當優先用于土地復墾、土壤改良、造地和綠化等。
第三十四條 禁止將重金屬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質超標的工業固體廢物、生活垃圾或者污染土壤用于土地復墾。復墾土地擬開墾為耕地的,應當進行土壤污染狀況調查,依法進行分類管理。
編輯:程彩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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