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6-08-29 10:26
來源:溫州市政府網
日前,浙江溫州市政府發布一則通知,通知全文為關于印發《溫州市工業企業污染場地環境風險評估和修復工作流程(試行)》。旨在加強溫州市工業企業污染場地再開發利用的監管工作,詳情如下:
關于印發《溫州市工業企業污染場地環境風險評估和修復工作流程(試行)》的通知
溫環發〔2016〕81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有關單位:
為加強工業企業污染場地再開發利用的監管工作,依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環境保護部令第33號)、《關于保障工業企業場地再開發利用環境安全的通知》(環發〔2012〕140號)、《關于加強工業企業污染場地開發利用監督管理的通知》(浙環發〔2013〕28號)等文件規定,制定我市工業企業污染場地環境風險評估和修復工作流程(見附件),請組織實施。
溫州市環境保護局 溫州市國土資源局
溫州市規劃局 溫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2016年8月15日
溫州市工業企業污染場地環境風險評估和修復工作流程(試行)
為加強工業企業污染場地再開發利用的監管工作,依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環境保護部令第33號)、《關于保障工業企業場地再開發利用環境安全的通知》(環發〔2012〕140號)、《關于加強工業企業污染場地開發利用監督管理的通知》(浙環發〔2013〕28號)等文件規定,制定我市工業企業污染場地環境風險評估和修復工作流程。
流程包含以下步驟:一、初步和詳細調查;二、風險評估;三、修復目標;四、修復方案;五、環境影響評價;六、修復工程實施;七、“三同時”執行;八、驗收。
一、初步調查和詳細調查
初步調查用于判斷場地被污染的可能性。經初步調查,認為場地可能已受污染的,應開展詳細調查。若場地受污染可能性較大的,屬于關停搬遷的重污染企業原址用地,或曾用作重污染企業生產且擬開發利用的場地,可直接進行詳細調查。
詳細調查用于判定場地是否受污染及污染程度。調查評估機構應通過土壤和地下水監測等手段,判定該場地是否受到污染及污染程度,提出是否需作風險評估的建議。場地污染濃度高于《污染場地風險評估技術導則(HJ25.3-2014)》中的土壤篩選值或《浙江省污染場地風險評估技術導則(DB33/T892-2013)》中規定的風險評估啟動值的,應開展污染場地風險評估。
如需對調查報告進行技術論證或評估的,場地責任人應組織專家論證或者委托第三方評估機構進行技術評估。初步調查和詳細調查中確認未受污染的,場地責任人將調查結果向社會公開,并向當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提交調查報告、論證意見、評估意見、公開情況等材料。
二、風險評估
調查評估機構應根據污染調查結果,結合場地用途可能,對場地環境風險進行評估,提出是否需進行治理修復的建議,同時提出風險控制值或治理修復的建議目標值,并形成書面評估報告。場地責任人應組織專家論證或者委托第三方評估機構進行技術評估。
場地責任人應將評估報告、論證意見、評估意見等材料,報市環保局備案,市環保局出具備案意見,并抄送市國土、規劃等部門。
三、修復目標
場地責任人應根據場地具體用途,結合風險評估報告提出的修復目標值建議,明確污染場地治理修復目標,并報市環保、國土、規劃等部門確認,如與風險評估報告不符的,應及時調整。
四、修復方案
治理修復工程實施前,場地責任人應委托具有相應能力的機構組織按照已明確的修復目標編制污染場地治理修復方案,同時明確執行環境監理制度。在方案編制完成后,場地責任人應組織專家論證或者委托第三方評估機構進行技術評估。
五、環境影響評價
場地責任人應委托有資質單位編制污染場地治理修復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匯集污染場地治理修復方案,按照環評分級審批要求,報有審批權限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審批。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在環評審批后,將相關材料報送上級環保部門。
六、修復工程實施
場地責任人應嚴格按照方案實施治理修復工程。治理修復工程實施過程中,如需對治理修復方案作重大調整的,場地責任人應當重新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并報原審批單位重新審批。工程實施期間,場地責任人要設立公告牌,公開工程基本情況,環境影響及其防范措施。
七、“三同時”執行
污染場地治理修復工程配套的環境保護設施及措施落實到位,該工程方可正式實施。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廢水、廢氣和固廢等污染物,應按環評及其批復相關要求妥善治理或處置,不得產生二次污染。
項目所在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對治理修復工程實施中的各項環境保護措施落實情況進行檢查,形成書面的環境監察意見書。
八、驗收
污染場地治理修復工程完工后,場地責任人應當委托具有土壤污染監測能力和資質的環境監測機構,開展治理修復工程的驗收監測工作,并形成書面驗收監測報告。場地責任人委托第三方評估機構對治理修復工程進行驗收評估,并將結果向社會公開。第三方評估機構應組織相關部門及專家對污染場地進行現場檢查和文件審議,并形成書面驗收評估報告。場地責任人再向環評審批單位申請驗收,并報送以下書面材料:1、污染場地工程驗收評估報告;2、污染場地工程實施情況報告;3、工程監理或環境監理情況報告;4、污染場地驗收監測報告等。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收到材料后,根據環境監察意見書和驗收評估結論出具驗收意見。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在出具驗收意見后,將相關材料報送上級環保部門,并抄送國土、規劃等部門。
編輯:張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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