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7-05-27 15:09
來源:黑河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3.加大執法力度。將土壤污染防治作為環境執法的重要內容,充分利用環境監管網格,加強土壤環境日常監管執法。環保、國土資源、農業、工信、公安等部門要密切配合,建立行政執法司法聯動機制,嚴厲打擊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違法違規存放危險化學品、非法運輸危險化學品和危險廢物及有毒有害物質、非法處置危險廢物、非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設施、監測數據弄虛作假等環境違法行為。涉嫌環境犯罪的案件一經發現,要及時移送、立案偵查,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開展重點行業企業專項環境執法,對嚴重污染土壤環境、群眾反映強烈的企業進行掛牌督辦。加強土壤環境執法能力建設,提升環境執法人員土壤污染防治業務素質。改善基層環境執法條件,配備必要的土壤污染快速檢測等執法裝備。提高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能力,各地要在2017年10月末前將土壤環境應急處置內容納入本級環境污染事件應急預案,加強環境應急管理、技術支撐、處置救援能力建設。(市環保局牽頭,市工信委、市公安局、市國土資源局、市城鄉建設局、市農委、市安監局、市林業局等單位參與)
(三)實施農用地分類管理,保障農業生產環境安全
1.劃定農用地土壤環境質量類別。依據《農用地土壤環境質量類別劃分技術指南》及時限要求,開展土壤環境質量類別劃定工作。按污染程度將農用地劃為三個類別,一是優先保護類即未污染和輕微污染農用地。二是安全利用類即輕度和中度污染農用地。三是嚴格管控類即重度污染農用地。以耕地為重點,分別采取相應管理措施,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以土壤污染狀況詳查結果為依據,開展耕地土壤和農產品協同監測與評價,推行耕地土壤環境質量類別劃定和分類清單試點工作,有序推進耕地土壤環境質量類別劃定,逐步建立分類清單。劃定結果經市政府審定,數據上傳土壤環境信息化管理平臺。根據土地利用變更和土壤環境質量變化情況,定期對各類別耕地面積、分布等信息進行更新。林業、畜牧等部門要逐步開展林地、草地、園地及其他農用地土壤環境質量類別劃定等工作。截至2020年年末,完成其他農用地土壤環境質量類別劃定,編制分類清單,劃定結果上傳土壤環境信息化管理平臺。(市農委、市環保局牽頭,市國土資源局、市林業局、市畜牧獸醫局等單位參與)
2.切實加大保護力度。各地要將符合條件的優先保護類耕地劃為永久基本農田,實行嚴格保護,確保其面積不減少、土壤環境質量不下降,除法律規定的重點建設項目選址確實無法避讓外,其他任何建設不得占用。嫩江縣政府要制定土壤環境保護方案。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向優先保護類耕地集中的縣(市、區)傾斜。推行秸稈還田、增施有機肥、少耕、糧豆輪作、農膜減量與回收利用。(市國土資源局、市農委牽頭,市財政局、市發改委、市環保局等單位參與)
3.加大黑土保護。在嫩江縣開展東北黑土地保護利用試點,到2018年年末前,實現嫩江區域耕地地力、土壤有機質含量有所提高,耕作層厚度達到30厘米以上,農作物秸稈和畜禽糞便等有機肥資源利用率明顯提高,并逐步擴大黑土保護范圍。農村土地流轉的受讓方要履行土壤保護的責任,避免因只用地不養地等掠奪式農業生產方式以及過量施肥、濫用農藥等造成土壤環境質量下降。對優先保護類耕地面積減少或土壤環境質量下降的縣(市、區),市政府將對其進行預警提醒并依法采取環評限批等限制性措施。(市國土資源局、農委牽頭,市財政局、市發改委、市環保局等單位參與)
4.防控企業污染。嚴格控制在優先保護類耕地集中區域新建有色金屬冶煉、石油加工、化工、焦化、電鍍、制革等行業企業,現有相關行業企業要采用新技術、新工藝,加快提標升級改造步伐,對超標、超總量排放情形嚴重的,依法責令其停業、關閉,并將企業名單向社會公開。(市環保局牽頭,市發改委、市工信委等單位參與)
5.著力推進安全利用。根據土壤污染狀況和農產品超標情況,安全利用類耕地集中的縣(市、區)要結合當地主要作物品種和種植習慣,制定實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采取農藝調控、替代種植等措施,降低農產品超標風險。強化農產品質量檢測。加強對農民、農民合作社的技術指導和培訓。到2020年,完成國家下達的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指標。(市農委牽頭,市國土資源局參與)
6.全面落實嚴格管控。加強對嚴格管控類耕地的用途管理,依法劃定特定農產品禁止生產區域,嚴禁種植食用農產品;對威脅地下水、飲用水水源安全的,有關縣(市、區)要制定環境風險管控方案,并落實有關措施。研究將嚴格管控類耕地納入國家新一輪退耕還林還草實施范圍,制定退耕還林還草計劃。實行耕地輪作制度試點。到2020年,完成國家要求的退耕還林還草面積指標。(市農委牽頭,市國土資源局、市畜牧獸醫局、市林業局、市水務局、市發改委、市財政局、市環保局等單位參與)
7.加強林地、草地、園地土壤環境管理。嚴格控制林地、草地、園地的農藥使用量,禁止使用高毒、高殘留農藥。提倡生物農藥、引誘劑的使用,加大使用推廣力度。(市林業局、市畜牧獸醫局、市農委等單位負責)
(四)實施建設用地準入管理,防范人居環境風險
1.明確管理要求,建立調查評估制度。自2017年起,依據《建設用地土壤環境調查評估技術》規定,對擬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有色金屬冶煉、石油加工、化工、焦化、電鍍、制革等行業企業用地,以及用途擬變更為居住和商業、學校、醫療、養老機構等公共設施的上述企業用地,由土地使用權人負責開展土壤環境狀況調查評估;已經收回的,由所在地政府負責開展調查評估。自2018年起,重度污染農用地轉為城鎮建設用地的,由所在地政府負責組織開展調查評估。調查評估結果向市環保局、市城鄉規劃局、市國土資源局備案。(市環保局、市城鄉規劃局牽頭,市國土資源局、市城鄉建設局等單位參與)
編輯: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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