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7-03-28 13:20
來源:中國水網
第一節 加強核與輻射安全管理
強化核與輻射安全監管。全面貫徹國家安全戰略,落實“理性、協調、并進”的核安全觀,以風險防控為核心,以能力建設為支撐,落實安全責任,推進輻射安全風險進一步降低,放射性污染防治取得明顯進展,輻射環境質量保持良好,核安全保障能力持續提高,加快核與輻射安全監管體系和監管能力現代化建設,建設海南省放射源監督管理系統,確保核安全、環境安全和公眾健康得到保護。完善法規制度,加快推進《海南省放射性污染防治條例》立法;加強全省核與輻射人才隊伍建設,開展核與輻射安全專業培訓,做到持證上崗;深入開展執法檢查,配齊配全基層執法設備;優化監督檢查方法,規范監督檢查工作,堅決對弄虛作假和違規操作“零容忍”。深化核技術項目環評審批改革,下放Ⅲ類射線裝置的環評驗收及輻射安全許可證審批權限,做好與市縣銜接。實施放射源安全行動計劃,加強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伴生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的輻射安全監管;加大退役和放射性廢物污染治理、輻射源現場監督檢查和廢舊放射源放射性廢物收貯力度;建立一批核安全文化建設示范單位,定期開展核安全文化考核評估;建立科普基地,強化信息公開,積極回應媒體和公眾關注,推進公眾宣傳常態化發展。
大力推進核與輻射應急體系建設。編制海南省核與輻射應急“十三五”規劃,完善核與輻射應急管理體制,加強省、市縣各級應急管理機構建設,明確各級應急管理機構職能,到2020年,形成機構完善、人員到位、職責明確的應急管理組織體系。深入推動“一案三制”建設,完善全省“橫向到邊、縱向到底”的應急預案體系,優化核與輻射應急預案管理。健全輻射監測、海洋、衛生、氣象、交通、公安、消防等部門的應急聯動機制,探索并建立預防和處置跨界核與輻射事故的長效聯動機制。加強核與輻射應急隊伍體系建設,科學確定核與輻射應急隊伍的規模,細化各專業隊伍職責,健全專家決策、咨詢機制和專家管理制度。強化核電廠核事故場內應急救援力量,加強志愿者隊伍建設。完善核與輻射應急保障體系,加強全省核與輻射應急物資儲備和裝備管理,統籌規劃全省核與輻射應急物資儲備種類和數量。推進日常培訓交流和應急演練體系建設。
深化核與輻射環境監測工作。積極開展國家輻射環境監測網輻射環境質量監測,加強昌江核電廠及其外圍輻射環境監督性監測工作,確保監督性監測系統自動監測站和實驗室正常運轉。拓寬監督性監測范圍,全面推進全省I、II類固定放射源、放射性廢物暫存庫、典型伴生放射性礦物資源開發利用項目和大型電磁輻射設施等監督性監測工作。全面掌握重點核與輻射類項目放射性流出物排放情況及其周邊環境輻射水平變化趨勢,為核與輻射安全監管提供強力的技術支持。
第二節 加大重金屬污染防治力度
推進重金屬重點行業綜合防控。穩步推進重金屬污染防治工作,制定實施重點防控行業重金屬綜合整治方案,嚴格環境準入標準,嚴控涉重金屬新增產能快速增長,到2020年全省重金屬污染物排放量保持在2013年水平。涉重企業集中入園,嚴格落實建設項目安全防控距離。實施重點防控行業重金屬排污強度管理,逐步建立涉重企業分類管理制度。
加強涉重企業周邊環境質量監測。逐步開展涉重企業周邊大氣、水體和土壤重金屬環境監測,優化重金屬環境質量監測點位,構建重金屬環境質量監測體系。積極貫徹實施《汞公約》等國際公約,開展汞污染清單、產排污系數研究,探索建立汞的生產、使用、排放等全生命周期管理制度。
第三節 提升危險廢物處置和管理水平
加強危險廢物監管。研究出臺地方性固體廢物污染防治管理條例等地方性法規。開展全省危險廢物普查,基本摸清我省危險廢物產生、存儲、利用和處置狀況,建設全省危險廢物監控管理信息系統,實現從產生、收集、貯存、利用和處置的全過程監管。繼續開展危險廢物規范化管理監督考核。嚴厲打擊危險廢物非法轉移、利用處置及傾倒行為。加強非工業源危險廢物監督管理,探索開展廢棄熒光燈分類回收和處理工作。加強醫療廢物的安全管理,保護環境,保障人體健康。
提高危險廢物利用處置水平。完善洋浦、東方等化工園區危險廢物配套利用、處置設施,開展設施評估。鼓勵發展水泥窯協同處置危險廢物的實用技術和專用設施。以金礦尾礦渣、生活垃圾焚燒飛灰和廢催化劑、廢酸堿為重點,開展危險廢物資源化利用途徑研究,提升我省危險廢物資源化利用水平。開展實驗室廢物分類收集、預處理和集中處置試點工作。
第四節 防控化學品污染風險
強化高風險化學品管理。建立部門聯動管理機制,協同開展危險化學品生產、流通和使用等環節的監管。全面開展危險化學品環境管理登記,建立健全危險化學品環境風險防控機制。積極推進全氟辛烷磺酸鹽類物質、壬基酚聚氧乙烯醚等化學品的替代與淘汰工作。加強廢棄物焚燒等重點行業二噁英排放源監管,健全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環境風險防范機制。
嚴格控制環境激素類化學品污染。開展重點行業環境激素類化學品生產使用情況調查,監控評估飲用水源地、農產品種植基地及水產集中養殖區環境激素類化學物質風險。
第七章 提升環境監管能力,嚴格執法監督
第一節 健全生態環境法治
完善生態環境保護制度。以貫徹實施新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為契機,積極推動《海南省環境保護條例》的修訂,加快制定《海南省水污染防治條例》《海南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海南省土壤污染防治管理條例》《海南省濕地保護條例》《海南省排污許可管理條例》《海南省輻射污染管理條例》和《海南省生態保護紅線管理規定》《海南省黨政領導干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實施細則》等一批生態文明建設和生態保護相關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重點在循環經濟、清潔生產、資源保護開發利用和環境保護等方面出臺配套法規和規范文件。
強化環境權益保障。加強環境保護領域矛盾糾紛的調處工作,及時處理污染事故和矛盾糾紛。建立健全環境糾紛排查報告、研判分析、信息交流、聯動處置機制,及時化解各類環境糾紛。探索環境行政執法與環境司法有效銜接模式,加強環保部門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的溝通協調。推行環境公益訴訟,健全環境案件審理制度,探索組建環境法庭,實行環境案件刑事、民事、行政多審合一,推動環境案件審理專業化。加大環保法律援助工作力度,建立環保糾紛調解與法律援助對接機制,建立環保公益基金,用于對遭受侵害的環境進行修復和受害者的法律援助,引導和幫助群眾通過法治渠道解決問題,切實維護好群眾的合法環境權益。
編輯:程彩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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