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7-01-04 13:28
來源:山西省人民政府
牽頭單位:省農業廳
(23)研究將嚴格管控類耕地納入我省新一輪退耕還林還草實施范圍,制定實施嚴格管控類耕地種植結構調整或退耕還林還草計劃。
牽頭單位:省林業廳、省農業廳
參加單位: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國土資源廳、省水利廳等
(24)探索開展耕地輪作休耕制度試點。
牽頭單位:省農業廳
(25)環境保護部門要加強嚴格管控類耕地所在區域及其周邊地下水、飲用水水源水質監測;對威脅地下水、飲用水水源安全的,有關縣(市、區)人民政府要制定嚴格管控類耕地環境風險管控方案,采取治理、修復或其他防控措施。
牽頭單位:省環保廳
參加單位:省農業廳、省國土資源廳、省水利廳、省林業廳等
5.加強林地草地園地土壤環境管理。
(26)嚴格控制林地、草地、園地的農藥使用量,禁止使用高毒、高殘留農藥。完善生物農藥、引誘劑管理制度,加大使用推廣力度。優先將重度污染的牧草地集中區域納入禁牧休牧實施范圍。對重度污染林地、園地產出食用農(林)產品中特征污染物實行強制檢測,發現超標的,應及時采取種植結構調整等措施。
牽頭單位:省農業廳、省林業廳
(四)實施建設用地準入管理,防范人居環境風險。
1.明確管理要求。
(27)建立建設用地土壤環境調查評估制度。擬收回、出讓、轉讓土地使用權的有色金屬礦采選、有色金屬冶煉、化工、焦化、電鍍、制革、農藥、鉛蓄電池等行業企業用地和生產、經營、使用、貯存有毒有害物質的其他企業用地,堆放或者處理、處置生活垃圾、危險廢物或其他有害廢物的工業場地,以及用途擬變更為居住、商業、學校、醫療、養老機構、辦公、文化和體育活動場所等公共設施用地或食品加工、存儲用地或農用地的上述企業用地,在進入用地程序前由土地使用權人負責委托第三方機構,依據國家建設用地土壤環境調查評估技術規定開展土壤環境狀況調查評估;土地使用權已經收回的,由所在地設區市級、縣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部門負責組織開展調查評估。重度污染農用地轉為城鎮建設用地的,由所在地設區市級、縣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部門負責組織第三方機構開展調查評估。調查評估結果向所在地設區市環境保護、城鄉規劃、國土資源部門備案,納入國家及省土壤環境信息化管理平臺。
牽頭單位:省環保廳
參加單位:省國土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等
(28)分用途明確管理措施。各市、縣要結合土壤污染狀況詳查情況,根據建設用地土壤環境調查評估結果,建立污染地塊名錄及其開發利用的負面清單,并合理確定土地用途。符合相應規劃用地土壤環境質量要求的地塊,可進入用地程序。
牽頭單位:省國土資源廳
參加單位:省環保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等
(29)2017年起,縣級國土資源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暫不開發利用或現階段不具備治理修復條件的污染地塊組織劃定管控區域,設立標識,發布公告,并由污染地塊使用權人負責落實相關管控措施。
牽頭單位:省國土資源廳
參加單位:省環保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等
(30)環境保護部門加強污染地塊及其影響區域的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氣環境監測,發現污染擴散的,有關責任主體要及時采取污染物隔離、阻斷等環境風險管控措施,確保土壤及地下水環境安全。
牽頭單位:省環保廳
參加單位:省國土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水利廳等
2.落實監管責任。
(31)各級國土資源、城鄉規劃等部門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等相關規劃時,應結合土壤環境質量狀況,充分考慮污染地塊的環境風險,合理規劃土地用途,加強規劃的論證和審批管理。
牽頭單位:省國土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
參加單位:省環保廳等
(32)國土資源部門要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地塊土壤環境質量狀況,加強土地征收、收回、收購以及轉讓、改變用途等環節的監管。
牽頭單位:省國土資源廳
(33)環境保護部門要加強對建設用地土壤環境狀況調查、風險評估和污染地塊治理與修復活動的監管,并在環境影響評價審查工作中充分考慮土壤環境質量保護和風險防控。
牽頭單位:省環保廳
(34)建立城鄉規劃、國土資源、環境保護等部門間的信息溝通機制,實行聯動監管。
牽頭單位:省國土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環保廳
3.嚴格用地準入。
(35)將建設用地土壤環境管理要求納入城市規劃和供地管理,土地開發利用必須符合土壤環境質量要求。未開展土壤環境狀況調查評估或經評估對人體健康有嚴重影響的污染地塊,未經治理修復或治理修復后仍不符合相應規劃用地土壤環境質量要求,不得納入用地程序。到2020年,污染地塊安全利用率達到90%以上。
牽頭單位:省國土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
參加單位:省環保廳等
(五)強化未污染土壤保護,嚴控新增土壤污染。
1.加強未利用地環境管理。
(36)科學有序開發利用未利用地,防止造成土壤污染。縣級國土資源、農業部門組織對擬開發為農用地的未利用土地開展土壤環境質量狀況評估,土壤環境質量不符合相應標準的不得種植食用農產品。加強納入耕地后備資源的未利用地保護,每年定期開展巡查。
牽頭單位:省國土資源廳、省農業廳
(37)農業、國土資源、農業綜合開發部門要積極推動鹽堿地土壤改良,自2017年起,在大同、朔州等地開展改良鹽堿地試點。
編輯: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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