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5-03-31 09:59
來源:舟山市生態環境局
為進一步促進全市危險廢物利用處置行業高質量發展,引導社會資本理性建設危險廢物利用處置項目,按照《浙江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強化危險廢物監管和利用處置能力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國辦函〔2021〕47號)、《浙江省生態環境廳關于印發深化危險廢物閉環監管“一件事”改革方案的通知》(浙環發〔2021〕17號)等有關要求,現發布舟山市2025年度危險廢物利用處置設施建設引導性公告。
一、全市危險廢物產生及利用處置基本情況
據統計,2024年全市危險廢物產生量約66.35萬噸(含醫療廢物0.25萬噸),上年度貯存量0.25萬噸,委托利用處置33.11萬噸(其中委托市內集中利用處置19.47萬噸,委托市外集中利用處置13.64萬噸),企業自行利用處置33.22萬噸,暫存0.27萬噸。全市共產生24大類危險廢物,其中HW08廢礦物油與含礦物油廢物、HW38有機氰化物廢物、HW11精(蒸)餾殘渣、HW09油/水、烴/水混合物或乳化液、HW18焚燒處置殘渣、HW50廢催化劑產生量最多(排名前6),占產廢總量的91%以上。全市基本形成以市內集中利用處置和企業自行利用處置為主、委托市外集中利用處置為輔的危險廢物利用處置格局。
二、全市危險廢物利用處置情況分析
(一)利用處置能力現狀。2024年,全市危險廢物持證經營單位11家,總核準規模58.21萬噸/年。其中9家涉及集中利用處置(總核準規模55.71萬噸/年,主要包括焚燒處置能力16.26萬噸/年、填埋處置能力3.5萬噸/年,油泥利用處置能力20.2萬噸/年、廢包裝物(廢油漆桶等)綜合利用能力4.2萬噸/年);3家涉及廢鉛蓄電池收集、貯存(收集能力2.5萬噸/年)。另有3家小微企業危險廢物統一收運單位(總收運能力1.55萬噸/年)。
(二)運行負荷率現狀。除油/水、烴/水混合物(油污水)外,我市危險廢物集中利用處置能力44.71萬噸/年,2024年實際利用處置15.31萬噸/年,平均運行負荷率34.2%;2024年實際收集廢鉛酸電池1802噸,平均運行負荷率7.2%;小微點2024年實際接收2441噸,平均運行負荷率15.7%。
(三)產廢類別分析。單類產生量排名前6的危險廢物:HW08廢礦物油與含礦物油廢物產生量19.97萬噸(主要包括廢礦物油10.33萬噸,污水處理產生的含油污泥2.71萬噸,船舶清艙及船舶修造業產生的油泥5.55萬噸,其他含礦物油廢物1.38萬噸),其中委托利用處置18.26萬噸,部分通過企業自行利用處置;通過開展“點對點”利用試點工作,實現廢礦物油定向利用135.68噸。HW38有機氰化物廢物產生量12.70萬噸/年,全部通過企業自行處置。HW11精(蒸)餾殘渣產生量9.25萬噸,大部分通過企業自行處置,少量委托利用處置。HW09油/水、烴/水混合物或乳化液產生量8.37萬噸,其中委托利用處置7.13萬噸,部分通過企業自行利用處置。HW18焚燒處置殘渣產生量5.35萬噸(主要包括生活垃圾焚燒飛灰2.39萬噸,危險廢物焚燒灰渣2.94萬噸),其中約71%通過企業自行處置,其余委托利用處置。HW50廢催化劑產生量5.33萬噸,其中委托利用處置1.66萬噸,其余通過企業自行利用處置。
總體上,舟山市危險廢物利用處置方式涵蓋了收集、貯存、利用、焚燒、填埋,基本覆蓋全市主要產廢類別,總體能力充裕,但仍存在部分類別綜合利用能力不足、結構性失衡、同質化競爭等問題。具體表現為:生活垃圾焚燒飛灰、危險廢物焚燒處置殘渣等綜合利用能力暫時空白,仍依賴填埋或委外協同處置等;油泥等含油廢物利用處置能力富余較多,綜合利用產業鏈精深加工水平不夠;危險廢物收集單位與小微危廢收運單位收運率較低。
三、危險廢物相關項目投資建議
結合上述現狀,為促進我市危險廢物利用處置行業健康有序發展,進一步補強短板弱項,建議社會資本投資重點關注下列內容:
(一)集中利用處置類。以“趨零填埋”為目標,以規劃為引領,有序推進《浙江省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建設規劃(2023-2030年)》、《舟山市危險廢物綜合利用設施建設方案 (2023-2025)》及其動態增補項目、《舟山市環境基礎設施建設規劃(2023-2027年)》內的危險廢物相關項目;鼓勵生活垃圾焚燒飛灰、危險廢物焚燒處置殘渣等綜合利用能力空缺的綜合利用項目盡快落地;鼓勵現有危險廢物利用處置設施提檔升級、產業鏈延伸,提升專業化運營水平。
新建危險廢物利用處置項目應在環境風險可控的前提下,立足能力缺口,與產生量相匹配:原則上不鼓勵新(擴)建以省外、市外危險廢物為原料的利用處置項目以及采用預處理方式和利用后的產物不符合相關產品技術標準及產業政策、生態環境保護有關管理要求的項目;不鼓勵新增含油廢物(油泥)等產能過剩的項目,嚴格控制列入浙江省危險廢物利用處置項目負面清單中的限制類項目。
(二)收集貯存轉運類。原則上不鼓勵新增單純從事危險廢物收運的項目,鼓勵現有危險廢物收運單位進一步健全完善收運網絡,提高收運效率,優化服務延伸。
(三)自行利用處置類。鼓勵石化基地等產廢量大的企業自行建設危險廢物利用設施,結合實際需要對現有自建危險廢物利用處置設施進行提升改造,切實提高危險廢物綜合利用率;鼓勵打造“無廢集團”“無廢園區”“無廢工廠”,建設固體廢物源頭減量和資源化利用項目。
(四)“點對點”利用類。鼓勵在環境風險可控前提下,在產處企業之間開展危險廢物“點對點”定向利用;利用單位所利用的危險廢物應具備一定規模且有穩定的市場,物理學性質相對穩定,利用技術和工藝、設施設備等能相適應。
請投資者理性判斷我市危險廢物收集利用處置市場,在投資危險廢物收集利用處置設施建設時,應充分做好項目可行性論證和市場調研,防范投資風險。
編輯:陳偉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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