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5-03-28 13:25
來源:湖北省生態環境廳
日前,湖北省生態環境廳印發《湖北省危險廢物跨省轉入利用“白名單”制度(試行)》。詳情如下:
關于印發《湖北省危險廢物跨省轉入利用“白名單”制度(試行)》的通知
鄂環辦〔2025〕12號
各市、州、直管市及神農架林區生態環境局:
為深入貫徹落實生態環境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危險廢物環境治理嚴密防控環境風險的指導意見》(環固體〔2025〕10號)有關要求,提升跨省危險廢物轉移行政服務效能,省生態環境廳研究制定了《湖北省危險廢物跨省轉入利用“白名單”制度》,現予以印發,請各單位結合實際,認真抓好落實。
請各單位請于2025年3月28日前,組織完成轄區內符合“白名單”條件的企業信息匯總工作,按要求填報《湖北省危險廢物跨省轉入利用“白名單”企業推薦表》和《湖北省危險廢物跨省轉入利用“白名單”企業跨省轉移計劃表》,并上報省廳。
聯系人及聯系方式:袁軍平(02787165066)、吳小龍(02787162095)
電子郵箱:695177268@qq.com
湖北省生態環境廳辦公室
2025年3月22日
附件
湖北省危險廢物跨省轉入利用“白名單”制度(試行)
為深入貫徹落實生態環境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危險廢物環境治理嚴密防控環境風險的指導意見》(環固體〔2025〕10號)有關要求,實現危險廢物跨省轉移快捷化,不斷提升行政服務質效,現制定我省危險廢物跨省轉入利用“白名單”制度。
一、“白名單”的主要內容
針對我省持有“白名單”制度危險廢物類別的經營許可證并經認定滿足相關條件的企業,可簡化跨省轉入辦理程序,外省不需要來函征求我廳意見可直接予以審批。
二、“白名單”危險廢物類別
(一)廢物類別。
組成成分相對單一、有毒有害元素較少、環境風險不高且有較高綜合利用經濟價值的危險廢物,主要包括:HW08(廢礦物油,按GB/T4756-2015取樣檢測,含油率≥80%);HW11(252-002-11、252-017-11、451-003-11,廢煤焦油);HW31(900-052-31,未破損的廢鉛蓄電池);HW49(900-045-49,廢電路板);HW50(772-007-50,煙氣脫硝過程中產生的廢釩鈦系催化劑,限可再生類;900-049-50,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尾氣凈化廢催化劑;含金、銀、鉑、鈀、釕、銠、銥等貴金屬的綜合利用價值高的廢催化劑)。
(二)來源區域。
危險廢物來源為我省毗鄰省份(河南省、安徽省、江西省、湖南省、重慶市、陜西省)及與我省有危險廢物跨省(市)轉移合作協議的廣東省。
三、“白名單”的企業
納入“白名單”制度的企業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經營范圍包括綜合利用以上危險廢物種類的危險廢物經營單位。
(二)企業清潔生產水平應達到國內先進水平及以上,具有特別排放限值要求的應執行特別排放限值。
(三)遵守國家和地方法律法規。企業自申請納入“白名單”起前兩年,未發生較大及以上突發環境事件或重大安全事故,未因違反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受到行政處罰或刑事處罰。
(四)能夠規范管理危險廢物。企業自申請納入“白名單”起前兩年,在各級生態環境部門危險廢物規范化管理檢查中,評估結果均為達標。
四、“白名單”的運行機制
(一)企業申請。
相關危險廢物經營單位向所在地市州生態環境部門提出申請,說明擬轉入危險廢物的名稱、類別、數量(或核準規模)、綜合利用方式等。
(二)市級核查與上報。
各市州生態環境部門負責組織對申請企業進行核查,并于每年12月15日前向省生態環境廳報告轄區內企業落實“危險廢物跨省轉入利用‘白名單’制度”情況,內容包括環境管理、風險防控、申請量和實際轉移量及遵紀守法等。同時,匯總上報《湖北省危險廢物跨省轉入利用“白名單”企業推薦表》(含證明材料)和《湖北省危險廢物跨省轉入利用“白名單”企業跨省轉移計劃表》。已列入當年“白名單”的企業,經核查未發現違規違紀的,其資格原則上自動延續至下一年度,無需重新申報。
(三)省級協商與名單發布。
我廳與相關省級生態環境部門協商同意后,于每年12月31日前 通過湖北省生態環境廳官網向社會公開下一年度“白名單”企業名錄,明確可接收的危險廢物類別及規模。
(四)執行與監管。
納入“白名單”的企業在接收外省相應類別危險廢物時,須嚴格執行《危險廢物轉移管理辦法》,通過國家危險廢物信息管理系統填報電子轉移聯單。移出省份對擬轉入湖北省“白名單”類別的危險廢物,可簡化審批流程 ,直接批準轉移計劃。跨省轉移活動原則上須于當年12月31日前完成(不可抗力等特殊情況需提前申請延期)。企業如發生超量接收、非法轉移或環境污染事件,立即移出“白名單”,并依法追究責任;各市州生態環境部門需定期核查企業實際接收量與申報計劃的一致性。
五、有關要求
(一)各市州生態環境部門應嚴格核查申請“白名單”的企業,優先選擇責任心強、技術先進、綜合利用率高、環境風險可控的危險廢物經營單位。納入“白名單”的單位應每年據實上報跨省轉移計劃,其轉入危險廢物量原則上不得超過核準年度經營規模的50%,且不支持接收來自收集經營單位的危險廢物。
(二)各級生態環境部門應加強對轄區內已納入“白名單”的企業的日常監管,督促其嚴格落實成分分析制度,確保跨省轉入危險廢物規范利用,嚴厲打擊“借利用之名,行處置之實”的環境違法行為。同時,應及時向省生態環境廳報告轄區內“白名單”企業的環境違法信息和突發環境事件情況。若發現企業不滿足本規定所列條件,市州生態環境部門須在1個月內上報省廳,省廳及時將其移出“白名單”。
(三)各級生態環境部門工作人員在“白名單”制度實施過程中存在失職瀆職等違法違規行為的,視情節輕重依法給予組織處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本制度自2025年3月22日起施行,試行2年。
編輯:李丹
版權聲明: 凡注明來源為“中國水網/中國固廢網/中國大氣網“的所有內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圖表、音頻視頻等,版權均屬E20環境平臺所有,如有轉載,請注明來源和作者。E20環境平臺保留責任追究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