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4-12-13 11:27
來源:江蘇人大
(五)建筑垃圾運輸、利用、處置的委托意向書或者委托合同;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內容。
工程施工單位應當將建筑垃圾的產生量、種類、清運工期、終端去向等內容在施工現場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建設單位應當督促工程施工單位依法報送、組織實施建筑垃圾處理方案。
第四十二條 工程施工單位應當及時分類堆放、組織清運工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建筑垃圾等固體廢物,并按照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的規定進行利用或者處置,不得擅自傾倒、拋撒或者堆放。
第四十三條 工程施工單位不得將建筑垃圾交給個人或者未經依法核準的建筑垃圾運輸單位運輸。
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公安、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等部門和海事管理機構,按照職責對建筑垃圾的運輸工具、運輸時間、運輸線路、核定載重、核定裝卸點等實施監督管理。
第四十四條 建筑垃圾轉運、處理、處置等設施建設應當符合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建筑垃圾轉運、處理、處置等設施不得接收生活垃圾、污泥、清淤疏浚底泥、工業固體廢物、農業固體廢物和危險廢物。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保障建筑垃圾轉運、處理、處置等設施用地。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等部門,按照職責加強建筑垃圾轉運、處理、處置等設施的運行管理。
第四十五條 建設單位、工程施工單位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工程渣土受到污染。建設單位、工程施工單位應當對盾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工程渣土進行檢測,并按照相關技術規程等進行處置。
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會同住房城鄉建設、水利、交通運輸等部門和海事管理機構,按照職責加強對工程渣土的監督管理,推動可利用工程渣土運輸至工程渣土中轉場進行臨時存儲、調配利用。
第四十六條 工程施工單位應當對工程泥漿進行脫水干化處理或者采用罐裝器具密閉運輸至依法設置的建筑垃圾處置場所進行處置。處置后的工程泥漿可以按照工程渣土利用、處置。
第四十七條 建筑垃圾按照下列方式優先就地就近利用:
(一)符合相關要求的工程渣土以及脫水后的工程泥漿用于土方平衡、林業用土、環境治理、燒結制品以及回填等;
(二)工程垃圾、拆除垃圾、裝修垃圾用于生產再生骨料、再生磚、再生砌塊、再生瀝青混合料等建筑垃圾綜合利用產品。
鼓勵建設單位、工程施工單位就地資源化利用本單位產生的建筑垃圾。無法在施工現場進行資源化利用的,應當及時清運至其他指定處置場所或者委托具備相應能力的建筑垃圾處置企業進行再生利用。
第四十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推動建筑垃圾綜合利用產品應用。
使用政府性資金建設的工程項目應當優先采購符合產品質量要求以及滿足使用功能的建筑垃圾綜合利用產品。鼓勵其他工程項目優先使用符合產品質量要求以及滿足使用功能的建筑垃圾綜合利用產品。
第四十九條 產生裝修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將裝修垃圾投放至裝修垃圾集中堆放點。
物業服務人等裝修垃圾集中堆放點管理單位應當采取必要的防塵、防溢等措施,并按照規定及時清運,減少對周邊環境的影響。
第五十條 村民建造、裝修、拆除房屋等產生的建筑垃圾,可以按照就地就近處理原則,用于村內道路、入戶路、景觀等建設。鼓勵通過村規民約對村內建筑垃圾的堆放、收集、運輸、利用、處置等進行規范和約束。
縣(市、區)環境衛生主管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對前款規定建筑垃圾的堆放、收集、運輸、利用、處置等加強指導和監督。
第六章 農業固體廢物和其他固體廢物
第五十一條 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指導農業固體廢物回收利用體系建設,鼓勵和引導有關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依法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農業固體廢物,加強監督管理,防止污染環境。
第五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采取財政、土地供應、用電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鼓勵和支持農業固體廢物綜合利用。
第五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安排秸稈機械化還田和離田收儲利用,支持和推廣秸稈肥料化、飼料化、基料化、能源化、原料化等綜合利用。
第五十四條 禁止生產、銷售、使用國家明令禁止或者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的農用薄膜。農用薄膜使用者應當在使用期限到期前收集田間的非全生物降解農用薄膜廢棄物,不得隨意棄置、掩埋或者焚燒。
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農用薄膜使用、回收的監督管理,定期開展農用薄膜殘留監測,指導農用薄膜回收利用體系建設。工業和信息化、生態環境、市場監管等部門按照職責負責農用薄膜相關工作。
第五十五條 農藥生產者、經營者應當依法履行相應的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理義務,采取有效措施引導農藥使用者及時交回農藥包裝廢棄物。
編輯: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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