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4-12-13 11:27
來源:江蘇人大
依照前款規定不能確定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的,由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確定管理責任人并公布。
第三十一條 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管理責任:
(一)建立生活垃圾分類日常管理制度。
(二)開展生活垃圾分類知識宣傳,指導、監督單位和個人生活垃圾分類行為。
(三)按照有關規定設置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點和收集容器,并保持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正常使用和周邊清潔。
(四)將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交由符合規定條件的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收集、運輸。
(五)對不按照分類規定投放生活垃圾,或者混合收集、運輸已分類的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予以勸導,并督促改正;拒不改正的,及時向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報告。
第三十二條 已經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應當按照規定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理。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應當按時分類收集生活垃圾,將生活垃圾分類運輸至符合規定的轉運或者處理設施、站點,不得混合收集、運輸已分類的生活垃圾。
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發現交運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類標準的,可以要求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改正;拒不改正的,應當報告環境衛生主管部門。
第三十三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廚余垃圾的管理,提高廚余垃圾源頭減量、分類運輸、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理水平。
產生廚余垃圾的家庭和個人應當依法履行廚余垃圾源頭減量義務,按照要求分類投放。
賓館、飯店、餐館以及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學校等單位應當將廚余垃圾交由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收集、運輸、處置。
廚余垃圾收集、運輸、處置單位應當遵守國家和省有關環境保護和環境衛生管理的規定,防止污染環境。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要求建設、改造生活垃圾轉運站,設置通風除塵、除臭、污水收集等污染防治設施并保持正常使用,防止影響周邊環境。
第三十五條 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對生活垃圾處理單位的綜合評價體系,并定期進行綜合評價,加強對生活垃圾處理設施的監督管理。
生活垃圾處理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裝使用監測設備,實時監測污染物的排放情況,將污染排放數據實時公開。監測設備應當與所在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
第三十六條 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會同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建立有害垃圾處理管理制度,健全有害垃圾全鏈條收運處置體系,完善有害垃圾的規范化收集、運輸、利用、處置措施,推動有害垃圾區域統籌處理。
從生活垃圾中分類并集中收集的有害垃圾,屬于危險廢物的,應當按照危險廢物管理。
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推動生活垃圾焚燒飛灰新技術研發與創新,推動資源化利用設施建設,減少生活垃圾焚燒飛灰填埋量。
第五章 建筑垃圾
第三十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建筑垃圾污染環境的防治,對工程渣土、工程泥漿、工程垃圾、拆除垃圾、裝修垃圾等建筑垃圾實行分類處理制度,依法制定包括源頭減量、分類處理、消納設施和場所布局以及建設等在內的建筑垃圾污染環境防治工作規劃。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鼓勵采用先進技術、工藝、設備和管理措施,推進建筑垃圾源頭減量,推廣綠色建筑設計、綠色建材選用、綠色施工和裝配式建筑等新型建造方式,建立建筑垃圾回收利用體系。
第三十九條 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負責建筑垃圾污染環境防治工作,對建筑垃圾的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實行全過程管理,推進綜合利用,加強建筑垃圾處置設施、場所建設,保障處置安全,防止污染環境。
公安、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農業農村、水利等部門和海事管理機構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建筑垃圾管理相關工作。
第四十條 建設單位應當履行建筑垃圾源頭減量義務,完善建筑垃圾減量化的組織管理體系,將建筑垃圾減量措施費納入建設工程相關費用,并監督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具體落實。
第四十一條 工程施工單位應當編制建筑垃圾處理方案,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報工程所在地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備案。建筑垃圾處理方式、去向等作出重大調整的,應當重新備案。
建筑垃圾處理方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施工單位基本信息、工程概況;
(二)建筑垃圾產生量、種類;
(三)源頭減量、分類管理、就地利用、外運處理、排放控制、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等措施和責任人;
(四)就地利用的建筑垃圾種類、數量,需要外運的建筑垃圾種類、數量與清運工期;
編輯: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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