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4-07-17 11:02
來源:中國固廢網
第五章 處置管理
第二十八條 各市(州)、縣(市、區)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根據本地區建筑垃圾污染環境防治工作規劃,按照適度超前原則,加快推進建筑垃圾利用和處置設施建設。各市(州)、縣(市、區)探索縣域間跨區域協同建筑垃圾處置機制,推進處置設施共建共享,提高協同處置能力。
第二十九條 各市(州)、縣(市、區)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依法嚴格執行建筑垃圾處置核準制度,從事建筑垃圾處置的單位獲得市(州)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核準后方可在本行政管轄范圍內處置建筑垃圾。
申請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證(處置)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備企業法人資格;
(二)取得土地使用證明;
(三)具有建筑垃圾處置場地平面圖、進場路線圖等;
(四)具有健全的環境衛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執行;
(五)具有建筑垃圾分類處理的方案和對廢混凝土、金屬、木材等回收利用的方案。
第三十條 從事建筑垃圾處置的單位獲得核準許可后,建筑垃圾處置內容、經營主體、法定代表人、注冊地址發生變化的,應及時向原核準機關提出變更申請。
第三十一條 建筑垃圾處置場所的生產活動,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按規定分類收納、堆放、處置建筑垃圾,不得接收未經核準或者與核準不相符的建筑垃圾,不得擅自接收工業固體廢物、生活垃圾、危險廢物等固體廢物;
(二)保持車輛沖洗、計量稱重、視頻監控等設施設備正常使用,落實安全生產相關要求;
(三)建立建筑垃圾管理臺賬,如實記錄建筑垃圾來源、種類、數量、產品去向等信息,及時上報至當地環境衛生主管部門。
第三十二條 大型拆除項目應制定現場實施資源化利用的管理制度,在滿足當地生態環境部門揚塵和噪聲防治等要求下,可以設置現場加工處置設施,就地處置建筑垃圾,降低運輸和處置利用成本,減少二次污染。
第三十三條 各市(州)、縣(市、區)根據國家相關規定,建立建筑垃圾處置收費制度,明確收費標準。
第六章 資源化利用管理
第三十四條 各市(州)、縣(市、區)應結合建筑垃圾排放規模和處置工藝水平實施資源化利用,無法利用的應當進行無害化處置。工程垃圾、拆除垃圾、裝修垃圾優先資源化利用,用于生產再生骨料、砌塊、墻體材料、道路材料等產品。工程渣土優先用于土方平衡、土地整理、礦山修復、復墾復耕或者磚瓦制品生產等。工程泥漿脫水干化后,可以參照工程渣土進行處理。
第三十五條 鼓勵通過特許經營、投資補助、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引導社會資本投資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項目。
第三十六條 鼓勵建筑垃圾處置企業延伸產業鏈,全過程參與建設工程拆除、建筑垃圾收集與資源化利用各環節,推動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規模化、高效化、一體化發展。
第三十七條 各市(州)、縣(市、區)應加快完善建筑垃圾再生產品市場推廣機制,研究制訂建筑垃圾再生產品工程應用技術標準,建立再生產品清單并及時發布工程造價信息。
第三十八條 政府投資項目在可使用建筑垃圾再生產品部位使用建筑垃圾再生產品占同類建材用量比例不低于10%。
第三十九條 各市(州)、縣(市、區)要綜合利用財政、稅收、投資等措施支持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支持資源化利用企業發展。從事建筑垃圾再生產品回收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其收購的再生產品,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依照3%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條 各市(州)、縣(市、區)應理順建筑垃圾管理和資源化利用工作牽頭部門及其他部門職責,統籌推進建筑垃圾管理和資源化利用工作。環境衛生、住房城鄉建設、發展改革、財政、自然資源、交通運輸等部門要密切配合,將建筑垃圾治理納入年度計劃和重點工作清單,在科技、財政、稅收、金融、用地等方面研究制定相關配套政策。
第四十一條 各市(州)、縣(市、區)應將建筑垃圾處置和資源化利用工作落實情況作為文明施工內容納入建筑施工安全質量標準化考評,考評內容包括建筑垃圾源頭減量具體措施實施情況、每萬平方米建筑垃圾排放量情況、建筑垃圾再生產品使用情況等。
建筑垃圾源頭減量和再生產品使用情況應納入綠色建筑星級評定、綠色施工工地確定等內容。
第四十二條 各市(州)、縣(市、區)應當建立城市建筑垃圾信息管理應用系統,加強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審批數據管理,實現審批與監管有機銜接。
第四十三條 各市(州)、縣(市、區)應當按規定做好轄區內建筑垃圾產生量、運輸量與處置利用量等相關數據的統計工作,依法及時向社會公布建筑垃圾生產和處置情況,包括產生量、資源化利用量、填埋量、處理種類、處理能力等信息。
第四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推動建筑垃圾污染環境防治及綜合利用工作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四十五條 各市(州)、縣(市、區)應充分發揮輿論導向和媒體監督作用,通過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媒體,加強建筑垃圾污染環境防治的宣傳教育,普及建筑垃圾污染環境防治的科學知識,大力宣傳建筑垃圾處置與資源化利用工作,增強公眾建筑垃圾污染環境防治意識。
第八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六條 建筑垃圾排放、運輸、處置等實行建筑垃圾處置核準制度,核準要件應明確項目名稱、產生單位、建筑垃圾種類、數量、運輸單位、運輸車輛、運輸時間、行駛路線、處置單位等信息。鼓勵各地利用城市建筑垃圾信息管理應用系統推行電子聯單管理,實現全流程信息化管理。各市(州)、縣(市、區)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利用聯單對建筑垃圾的排放量、運輸量及處置量是否匹配進行全程監督管理。
第四十七條 各市(州)、縣(市、區)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與相關部門的配合,建立工作協調、聯合檢查機制,開展建筑垃圾聯合執法檢查,嚴肅打擊違法違規行為,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重點查處以下行為:
(一)施工單位未編制建筑垃圾處理方案報備案的;
(二)施工單位未及時清運建筑垃圾,造成環境污染的;
(三)擅自傾倒、拋撒、堆放建筑垃圾的;
(四)擅自承運建筑垃圾的;
(五)擅自設立建筑垃圾利用和處置設施的;
(六)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建筑垃圾的;
(七)未經核準或超出核準范圍處理處置建筑垃圾的;
(八)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文件的;
(九)將其他固體廢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第四十八條 各市(州)、縣(市、區)應加強建筑垃圾處置和資源化利用責任主體信用管理,建立建筑垃圾運輸和處置企業退出機制,完善“紅黑榜”制度,規范責任主體行為,接受公眾舉報,及時向社會公布相關企業和人員不良行為信息。
編輯:趙凡
版權聲明: 凡注明來源為“中國水網/中國固廢網/中國大氣網“的所有內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圖表、音頻視頻等,版權均屬E20環境平臺所有,如有轉載,請注明來源和作者。E20環境平臺保留責任追究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