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4-07-17 11:02
來源:中國固廢網
第十條 建設單位應明確建筑垃圾減量化的目標和措施,并納入招標文件和合同文本,將建筑垃圾管理處置費納入工程概算,統籌工程規劃、設計、施工、交付等階段,加強全過程管理,鼓勵建立相應獎懲機制,監督和激勵設計、施工、監理單位落實建筑垃圾減量化的目標措施。
第十一條 設計單位應充分考慮建筑垃圾減量化要求,合理利用場地條件,通過優化總平面布置、場地豎向設計、地下管線綜合、場地平整填土預處理等設計措施,加強設計施工協同配合,保證設計深度滿足施工需要,減少施工過程設計變更,盡量避免項目施工中變更建設內容和設計方案,造成建筑垃圾的增加。積極推進建筑、結構、機電、裝修、景觀等專業一體化、標準化設計。
第十二條 施工單位應編制建筑垃圾減量化專項方案,確定減量化目標,明確職責分工,結合工程實際制定有針對性的技術、管理和保障措施。建立健全施工現場建筑垃圾減量化管理體系,落實建筑垃圾減量化專項方案,采用先進工藝,優化施工流程,降低建筑材料損耗率,減少施工現場建筑垃圾產生。
第十三條 監理單位應根據合同約定審核建筑垃圾減量化專項方案并監督施工單位落實。
第十四條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將施工現場建筑垃圾減量化納入文明施工內容,加強日常監督檢查,對不按圖紙進行施工、未落實源頭減量措施等行為視情形依法責令限期整改、信用懲戒和行政處罰等。
第三章 產生、收集和貯存管理
第十五條 工程施工單位應當編制建筑垃圾處理方案,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 建設工程、拆除工程和房屋裝飾裝修工程等建筑垃圾排放環節應辦理排放核準,建設工程原則上應按照地基與基礎工程、主體結構工程、建筑裝飾裝修工程等不同階段辦理排放核準。建設工程排放核準證應在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辦理前或同步辦理。各市(州)、縣(市、區)環境衛生主管部門依法負責本轄區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領域的建筑垃圾核準審批及相關管理工作。
申請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排放)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明確建筑垃圾產生種類、數量及周期;
(二)明確運輸單位的運輸時間、路線和處置地點;
(三)與運輸單位簽訂合同;
(四)與處置單位簽訂合同。
建筑垃圾處理方案備案與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排放)手續可一并辦理。
第十七條 獲得核準許可后,建筑垃圾排放種類及數量、排放周期、運輸單位或處置設施發生改變的,應及時向原核準機關提出變更申請。
第十八條 施工單位應建立建筑垃圾排放公示制度,在施工現場顯著位置公示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排放)證明及建筑垃圾種類、排放量、運輸及處置方案等,充分發揮社會監督作用。
第十九條 建設工程、拆除工程施工現場建筑垃圾管理,除遵守施工現場管理有關規定外,還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應依法嚴格執行建筑垃圾分類收集與存放管理制度,實行分類收集、分類存放,鼓勵以末端處置為導向對建筑垃圾進行細化分類。應合理設置建筑垃圾暫存點,暫存點需落實防塵降塵措施,再分類運輸至建筑垃圾終端處置設施進行處置。鼓勵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廠全程參與拆除工程工作,協同施工單位做好建筑垃圾源頭分類。
(二)嚴禁將危險廢物、工業固廢和生活垃圾混入建筑垃圾。經檢驗、鑒定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屬于危險廢物的,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危險廢物管理計劃,并向所在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
(三)配備建筑垃圾計量設備,建立完整規范的建筑垃圾管理臺賬,將建筑垃圾種類、排放量等信息及時上報至當地環境衛生主管部門。
第二十條 房屋裝飾裝修工程排放的建筑垃圾,實施物業管理的,物業服務單位作為管理區域內的建筑垃圾管理責任主體,科學設置裝修垃圾暫存場所,并由物業單位負責辦理建筑垃圾排放核準。不具備設置條件的或者未實施物業管理的,應當由街道(鎮)或社區指定裝修垃圾暫存地點,建筑垃圾排放核準由社區負責辦理。鼓勵采取線上APP等預約方式推進核準工作,具體辦法由各市(州)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制定實施。
第四章 運輸管理
第二十一條 各市(州)、縣(市、區)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依法嚴格執行建筑垃圾運輸核準制度,從事建筑垃圾運輸的單位獲得市(州)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核準后方可在本行政管轄范圍內運輸建筑垃圾。
申請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運輸)需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備企業法人資格;
(二)具有合法的運輸車輛;
(三)具有健全的運輸車輛運營、安全、質量、保養、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執行;
(四)運輸車輛具備全密閉運輸機械裝置或密閉苫蓋裝置,安裝行駛及裝卸記錄儀。
第二十二條 從事建筑垃圾運輸的單位獲得核準許可后,運輸工具數量、運輸工具標識號、企業名稱、法定代表人、注冊地址、經營范圍等信息發生改變的,應及時向原核準機關提出變更申請。
第二十三條 從事建筑垃圾運輸的單位承運建筑垃圾時,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隨車輛攜帶建筑垃圾處置核準證(排放);
(二)車輛按照核準的時間、路線運送至指定的利用或者處置設施;
(三)車輛全程密閉運輸;
(四)保持車輛干凈整潔,標識、號牌清晰;
(五)保持車輛行駛及裝卸記錄等裝置正常使用。
第二十四條 運輸單位要建立建筑垃圾運輸管理臺賬,將建筑垃圾運輸種類、運輸量等信息及時上報至當地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實行分類運輸,并根據建筑垃圾種類采取針對性的安全、環保措施等,不得將工程渣土、工程泥漿、裝修垃圾與其他建筑垃圾混合運輸。
第二十五條 鼓勵安裝具有稱重功能的車載監控終端,逐步推進新能源施工車輛應用,鼓勵研發制造多規格的合法運輸車輛并推廣應用。
第二十六條 各市(州)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健全建筑垃圾運輸企業清單,建立建筑垃圾運輸信用評價制度,主動向社會公布建筑垃圾運輸企業及運輸車船信息。
第二十七條 各市(州)、縣(市、區)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會同公安、交通運輸等部門,運用視頻監控、車輛軌跡、衛星遙感等監測技術,嚴厲查處無證運輸、未密閉運輸、超經營范圍運輸、超速超載、闖紅燈、拋撒滴漏、沿途丟棄、不按規定路線與時間運輸等違法行為,加強日常巡查巡檢,實現多部門聯合執法。
編輯:趙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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