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4-07-04 14:09
來源:甘肅省生態環境廳
甘肅省生態環境廳公布2024年第一批生態環境典型案例:
2024年以來,全省生態環境執法工作圍繞解決群眾身邊的突出生態環境問題,扎實開展打擊危險廢物環境違法犯罪和污染源監測數據弄虛作假違法犯罪、打擊第三方環保服務機構弄虛作假等一系列專項行動,嚴肅查處了一批主觀惡意、影響惡劣的突出生態環境違法犯罪問題;同時,積極推行包容審慎監管,對符合條件的輕微違法行為依法依規落實有關不予處罰的規定,給予一定的容錯空間,有力促進了經濟社會與生態環境保護協調發展。省生態環境廳梳理選定了上半年重點領域違法案件查處、違反排污許可規定、監督執法正面清單和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三個方面10件典型案例,供各地學習借鑒。
重點領域環境違法案件查處方面
一、平涼市某環保科技有限責任公司通過篡改監測數據逃避監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案
[案情簡介]
2024年4月7日,甘肅省生態環境廳將全省重點排污單位網上巡查發現的平涼市某環保科技有限責任公司涉嫌自動監測數據弄虛作假問題線索交辦平涼市生態環境局。平涼市生態環境局高度重視,迅速組織執法骨干組成重大案件專案組,第一時間進駐企業開展現場檢查。經查,2024年3月26日、3月28日、3月29日、4月16日,平涼某環保科技有限責任公司工作人員進入廢水排口在線監控站房內,利用在線監測設備每兩小時自動取樣的時間間隔,通過稀釋水樣的方式干擾化學需氧量及氨氮在線監測數據。其中,該企業郝某、趙某、豆某、王某4名工作人員利用排口廢水、自來水和純凈水的混合液灌入氨氮在線分析儀設備樣品杯中稀釋水樣干擾監測設備正常采樣;另外豆某、王某通過達標的水樣(排口廢水)干擾化學需氧量在線分析儀正常采樣,致使在線監測數據失真。
[查處情況]
該企業工作人員通過純凈水、自來水稀釋實際水樣干擾在線監測數據的行為,根據《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判定及處理辦法》第四條第六項、第八項規定,應當認定為篡改監測數據。該企業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四十二條第四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七)項的規定,其行為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之規定,根據《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第三條和《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辦法》第十七條以及《環境保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辦法》有關規定,平涼市生態環境局于2024年5月14日將本案正式移交平涼市公安局。按照屬地管轄原則,平涼市公安局將本案移交華亭市公安局,華亭市公安局于5月20日決定對該公司污染環境案立案偵查,目前案件正在進一步偵辦中。
[啟示意義]
一是實時預警、科學研判,“在線+現場”精準鎖定證據。甘肅省全力打造重點監管對象“可視、實時、動態”監控平臺,充分發揮自動監測、動態管控、用電監控等信息系統的分析預警功能,實現對排污企業的差異化、主動化、精細化“預警站”式管理。本案中,甘肅省生態環境廳主動出擊,通過每月開展的常態化網上巡查,及時發現可疑線索并分類定向交辦;平涼市生態環境部門充分利用污染源自動監控平臺排查恒值、零值、陡升陡降等數據異常情況,結合動態監控視頻等信息,精準鎖定自動在線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證據,使環境違法犯罪行為無所遁形。
二是上下聯動、行刑銜接,凝聚打擊環境違法犯罪合力。甘肅省《2024年嚴厲打擊危險廢物環境違法犯罪和污染源監測數據弄虛作假違法犯罪專項行動方案》明確要求,上級轉辦交辦問題線索必須由市級生態環境部門組織骨干力量開展現場調查勘察。本案中,省生態環境廳充分發揮科技賦能優勢,廣渠道搜集問題線索并第一時間向市州交辦;市州生態環境部門親自上手、專案專辦,統一調配市級執法隊伍辦案骨干,采取“非現場+”多方式固定證據,并從市級層面移交涉刑事犯罪案件;公安機關靠前介入,配合指導證據收集與固定,有力保障了行刑無縫銜接。
二、平涼市某汽車檢測有限公司出具虛假檢驗檢測報告行政處罰案
[案情簡介]
2024年3月22日,平涼市生態環境局在執法檢查中發現,某汽車檢測有限公司在汽車尾氣檢測過程中未按照國家技術規范檢驗機動車,并出具機動車虛假排放檢驗報告。經調閱該檢測公司視頻監控及“平涼市機動車排放檢驗聯網系統”歷史數據顯示,2024年1月10日、2月18日、3月11日,該公司在對3輛機動車進行尾氣檢測時,取樣探頭插入深度不足400mm,仍出具了檢測結果合格的《在用車檢驗(測)報告》;2024年1月29日、2月19日,該公司在對2輛機動車進行尾氣檢測期間,車輛機油溫度未達到80℃工況,仍完成檢驗檢測并出具了檢測結果合格的《在用車檢驗(測)報告》。同時,經進一步調查核實,上述5輛車檢測費用共計2100元,其中:安檢費用1300元,環檢費用800元(認定為違法所得)。
[查處情況]
該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平涼市生態環境局依法作出沒收違法所得800元,并處罰款19.5萬元的處罰決定,以上罰沒款兩項共計19.58萬元,并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嚴格按照技術規范要求開展機動車尾氣排放檢驗,確保數據真實有效。
[啟示意義]
機動車檢驗檢測機構作為檢測機動車尾氣是否達標的重要機構,是控制道路移動污染源的“最后一道閘門”,如果檢測公司在檢測過程中弄虛作假,放任“帶病車”上路行駛,將對區域空氣質量產生嚴重影響,因此必須加大機動車排放檢測機構的監管,杜絕不規范檢測和弄虛作假等違規違法行為。本案中,平涼市生態環境部門緊扣機動車檢驗過程未按照國家技術規范操作這一關鍵問題,通過調取機動車檢測記錄,對現場端尾氣檢測系統、大廳電腦中機動車環保檢測系統上的原始數據報告進行互相比對分析,同步采用“視頻監控”追蹤手段,查閱同期車輛檢測時的實時監控視頻錄像,經過多攝像頭多角度視頻回放實現精準取證,形成了完整有效的證據鏈條。同時,平涼市生態環境部門舉一反三、由表及里,持續推進檢驗機構監管縱深,始終堅持關注檢測數據、結果的真實性,關注檢驗能力、檢驗方法與標準的符合性,依靠認真細致的工作態度、高度負責的辦案敏銳性和縝密的邏輯思維,成功辦理了一批檢驗檢測機構出具機動車虛假排放檢驗報告案件,有效打擊了機動車檢測行業弄虛作假環境違法行為,起到了良好的教育和警示作用。
三、張掖市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私設暗管排放水污染物案
[案情簡介]
2023年8月,張掖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對張掖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開展現場執法檢查時,發現公司廠區內污水處理站南側荒地開挖的土溝內有黃色污水。經過進一步調查,張掖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小麥淀粉生產線的廢液回收生產線在維修過程中,法定代表人吳某某擅自在生產線廢水收集池和污水處理站調節池之間安裝地埋三通管和管道,于晚8時至12時之間將廢水收集池內的廢水通過地埋三通管和管道陸續排入廠區內污水處理站南側荒地上開挖的長約125米、寬約2米至4米的土溝內,累計排放廢水約2000立方米。張掖市生態環境局隨即委托第三方檢測公司采樣檢測,檢測結果顯示排污地塊中的廢水化學需氧量、氨氮、總磷、總氮、懸浮物以及PH值等各項污染物指標均超過《淀粉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25461-2010)表2排放限值。
[查處情況]
張掖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私設暗管排放水污染物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綜合案件違法情節及危害后果,經甘肅省環境行政處罰裁量輔助決策系統裁量,張掖市生態環境局對張掖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作出罰款24.2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同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建議對法定代表人吳某某實施行政拘留。經執法人員復查,廢水收集池和污水處理站調節池之間地埋三通管和管道已拆除,土溝內的污水全部抽至廠區內污水處理站調節池,開挖的地塊已恢復原狀。
[啟示意義]
一是現場檢查不能放過任何蛛絲馬跡。本案是典型的私設暗管排放污染物的環境違法案件,日常檢查中私設暗管排放一般比較隱蔽,對暗管的完整取證也有較大工作量。本案中,生態環境部門從現場發現的存有污水或污水痕跡的普通荒地溝槽入手,結合第三方采樣監測與縝密的調查詢問、現場指證,經過周密排查最終確定了當事人通過暗埋三通管道排污的違法事實。
二是提升企業法治意識是做好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的基礎。本案當事人漠視環保責任,只顧追求經濟利益,存在僥幸心理,低估政府打擊惡意環境違法行為的決心和能力。本案的查辦對當地生態環境違法行為具有較大的震懾意義,也給企業敲響了警鐘,企業必須嚴格按照環評文件要求,配套污染治理設施,做好生產廢水的收集處理,并強化日常管理,確保出水達標,落實自查機制和臺賬登記,嚴禁未經治理直排、私設暗管偷排、治理設施不正常運行、超標排放等違法行為,否則將受到法律的嚴厲制裁。
四、武威市某酒業釀造有限責任公司利用滲坑逃避監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案
[案情簡介]
2023年12月7日,武威市生態環境局根據群眾舉報線索,依法對武威某酒業釀造有限責任公司生產工況、產污環節及治污設施運行情況、廠區周邊等進行執法檢查,發現該公司廠區內西北側存在一處聚集有生活垃圾和約2米深黃褐色液體的坑塘。經調查詢問企業相關負責人、查閱企業生產記錄等資料,查實該公司于2023年12月初,將白酒釀造二車間未經處理的黃水(系釀造車間窖池酒醅向下層滲漏的黃色液體,正常情況下回用于新窖泥制作,不外排)拉運傾倒至廠區內西北側未采取任何防滲措施的坑塘內。武威市生態環境局隨即委托甘肅省武威生態環境監測中心對坑塘內的黃水按照污水監測技術規范采樣監測,經檢測坑塘內傾倒的黃水中化學需氧量濃度為10300mg/L、氨氮濃度為108mg/L、懸浮物濃度為372mg/L、總磷濃度為55.8㎎/L、總氮濃度為226㎎/L、色度(倍)60、pH(無量綱)5.5。
鑒于該案適用行政拘留環境違法情形,武威市生態環境局在固定相關證據后,于2023年12月11日將相關證據依法移送公安機關。武威市公安局涼州分局主動介入,及時與武威市生態環境局溝通銜接,組織精干警力與生態環境執法人員開展聯合調查,在前期調查基礎上,進一步梳理分析案情,鎖定當事人違法事實。
[查處情況]
武威某酒業釀造有限責任公司利用滲坑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四十二條第四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條之規定,武威市生態環境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三項之規定,依法對該公司作出罰款33.2萬元的行政處罰。武威市公安局涼州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第三項之規定,分別對該公司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5日的行政拘留。
經復查,該公司于2023年12月與武威某市政有限公司簽訂了污水接納處理協議,將廠區內西北側坑塘內黃水拉運至后者進行了集中處理,累計拉運處理污水105立方米,并委托有資質單位對坑塘疑似受污染區域開展土壤污染調查,調查報告經專家評審后,將按調查結論積極開展疑似受污染區域修復治理。
[啟示意義]
一是強化執法聯動,快速精準打擊。部門聯動形成執法工作合力是對生態環境違法行為快速精準打擊的關鍵。本案中,生態環境和公安兩部門嚴格落實適用行政拘留環境違法案件移送制度,生態環境部門在接到舉報后第一時間趕往現場開展調查,及時鎖定現場證據和證人證言,基本查清事實后及時將相關證據依法移送公安機關;公安部門主動介入,第一時間參與支持調查,與生態環境部門執法人員一道爬梳案情、固定證據,形成工作合力,對惡意環境違法行為起到發現一起、查處一起、震懾一批、規范一方的良好效果。
二是嚴格執法程序,事實認定清楚。在生態環境執法中,只有用“鐵”的證據鏈,鎖定鐵的違法事實,才能在后期行政處罰中把法律法規規章要求落實落地。本案中,生態環境部門從群眾舉報線索入手,以檢查發現的異常坑塘為突破口,精準回溯產污節點,順藤摸瓜查實原委,取證全面規范、證據鏈完整、違法事實認定清楚、法律適用正確,為案件順利移送公安機關打下了堅實的基礎,對違法企業起到了震懾作用。
三是實事求是辦案,傾力指導幫扶。本案中,辦案人員把實事求是原則貫穿案件調查取證全過程,通過調查詢問相關人員、詳細了解企業生產工藝,查清了違法事實、違法者的主觀惡意及客觀情況、經濟負擔能力等,客觀公正提出行政處罰建議,為生態環境部門合理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夯實了基礎,使當事人明白被處罰的原因,心服口服接受處罰。同時,積極與相關污水處理廠對接聯系,指導當事人妥善處置了坑塘內傾倒的黃水,整改了環境違法問題,讓當事人感受到了生態環境執法的“溫度”。
違反排污許可規定方面
五、蘭州市某公司違反排污許可管理條例案
[案情簡介]
2024年3于5日,蘭州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對城關區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該公司鍋爐房有2臺29MW燃氣鍋爐,其中1臺正在運行,但其排污許可證已過期(顯示有效期為2019年11月4日至2022年11月3日)。執法人員隨即調閱鍋爐相關運行臺賬,記錄顯示2023年11月至2024年3月采暖季期間鍋爐正常運行。執法人員進一步調閱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記錄,該單位排污許可證于2023年2月6日注銷,注銷原因為排污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未延續。執法人員在勘察現場后立即對現場負責人進行了調查詢問,通過調閱資料、現場取證等鎖定了當事人違法事實。
[查處情況]
該企業的上述行為違反《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二條第一款的規定。蘭州市生態環境局依據《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三項的規定,經甘肅省環境行政處罰裁量輔助決策系統裁量,對該公司處以罰款人民幣45.2萬元,案件目前正在執行中。
[啟示意義]
《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的頒布為全面實行排污許可制,落實精準治污、科學治污、依法治污,推進國家生態環境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提供了有力支撐。依照法律規定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企事業單位和其它生產經營者,應當依照《條例》規定,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做到持證排污、按證排污。該案件的查處是對心存僥幸的無證排污企業的巨大震撼,深刻表明生態環境部門嚴肅查處無證排污鮮明態度,對無證排污、非法排污行為發現一起,查處一起,一查到底,絕不手軟,堅決捍衛保護生態環境法律尊嚴。
六、白銀市某污水處理有限責任公司超排污許可濃度限值排放污染物案
[案情簡介]
2023年10月25日,白銀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對白銀市某污水處理有限責任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公司已取得排污許可證并實行排污許可重點管理,現場調閱該公司2023年10月3至10月24日出水水質在線監測日均值數據,顯示化學需氧量、氨氮、總磷、總氮等均存在超過排污許可證要求的《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GB18918-2002)一級A標準限值的現象;進一步調閱2023年10月25日至10月30日出水水質在線監測日均值數據,顯示氨氮、總氮存在超過排污許可證要求的《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GB18918-2002)一級A標準限值的現象;前后兩次調查確認累計超標達24天。
[查處情況]
該公司超過排污許可濃度限值排放污染物的行為違反了《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依據《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白銀市生態環境局依法對該公司超排污許可濃度限值排放污染物的環境違法行為作出罰款36.8萬元的行政處罰,并督促該公司不斷加強環保設施運行維護,優化調整工藝措施,促使生化系統盡快恢復,確保各項污染物達標排放。
[啟示意義]
一是高效爬梳線索,精準認定違法事實。借助在線監控數據線索發現環境違法行為,已成為執法人員辦案的強有力手段。本案中,白銀市生態環境執法人員通過污染源自動在線監控等技術手段初步鎖定環境問題線索,綜合現場檢查、視頻監控和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等手段,對照排污許可證載明規定,固定違法證據,實現對排污單位多途徑、全方位監管,大大提升生態環境執法效能。
二是準確適用法律,堅持“嚴”的主基調。本案當事人超過排污許可濃度限值排放污染物的環境違法行為同時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條和《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中“同一個違法行為違反多個法律規范應當給予罰款處罰的,按照罰款數額高的規定處罰”的規定,適用《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一)項作為處罰依據,彰顯生態環境部門以最嚴格監管、最嚴謹標準倒逼排污單位主動落實主體責任的決心,推動進一步強化以排污許可證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監管制度落實落地。
七、金昌某復合肥有限責任公司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案
[案情簡介]
2023年12月6日,金昌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根據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組交辦案件線索對金昌某復合肥有限責任公司進行了現場調查核實,發現該公司屬于重點管理的三車間在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的情況下,于2023年3月2日、11月30日進行生產并排放污染物。金昌市生態環境局隨即委托第三方檢測公司于2023年3月2日對其有組織廢氣、無組織廢氣、噪聲等進行了檢測,檢測報告顯示該公司廢氣污染因子顆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濃度均達標。
[查處情況]
該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二條第一款的規定。鑒于該公司作為小型企業經濟承受度小,且積極采取了補救措施,對違法行為立即進行了改正,并消除環境影響,金昌市生態環境局根據《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的規定,經甘肅省環境行政處罰裁量輔助決策系統裁量,決定給予該公司罰款人民幣22.3萬元的行政處罰。
[啟示意義]
一是生態環境執法與第三方環境監測密切聯動。生態環境執法與環境監測均為現場調查取證必要環節,本案中地方生態環境執法機構及時委托有資質的社會環境監測機構予以配合,保障了現場調查取證高效開展,也有助于排除超標排污等因素,實現精準鎖定證據鏈條、認定違法事實。
二是執法人員嚴格執行排污許可制度。生態環境執法人員應當熟練掌握排污許可證管理有關規定,準確判定不同行業、不同規模、不同工藝的企業是否需要申領排污許可證,以提高現場執法發現問題的能力,保障排污許可制度落實。
三是企業主動知法、嚴格守法事關排污許可管理制度實效。排污許可證是企業正常生產、綠色發展的“通關文書”,企業是否依法按規領證和落實《排污許可管理條例》要求,關系到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和持續改善生態環境質量的成效。本案中,企業雖然規模小、工藝簡單,產排污結構清晰,但根據《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2019年版)》要求,依然需要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實現持證排污、按證排污。
監督執法正面清單和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方面
八、天水市某環保再生資源有限公司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不予處罰案
[案情簡介]
2024年3月15日,天水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對某環保再生資源有限公司建筑固體廢棄物再生利用項目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該公司正在開挖車間基礎換填,挖出的砂土露天堆放在廠區東南側,未采取覆蓋、圍擋等污染防治措施。天水市生態環境局現場下達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責令該公司立即改正違法行為。3月22日,執法人員再次對該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發現露天堆放的砂土已覆蓋,且購買了灑水車,對廠區道路進行灑水抑塵,違法行為得到了及時改正。
[查處情況]
該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一項的規定。天水市生態環境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和《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鑒于該公司為首次違法,并積極配合調查,主動改正了違法行為,經天水市生態環境局局務會研究,決定對該公司上述環境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
[啟示意義]
執法的根本目的不是處罰,而是糾正違法行為,教育引導當事人自覺守法,提升守法意識。生態環境行政處罰應當結合案件違法情節,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不能“一罰了之”。本案的辦理貫徹落實了甘肅省生態環境廳和天水市生態環境領域關于服務和促進經濟高質量發展及包容審慎監管執法相關文件精神,對首次違法、影響輕微并能及時改正的一些違法行為,推行“輕微免罰”的容錯機制,是適應當前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舉措,體現了寬嚴相濟、法理相融執法理念,是優化執法方式的生動實踐。通過給予違法當事人適度的容錯改正空間,鼓勵主動學法、認錯改錯,讓市場主體切實感受到執法既有力度又有溫度,營造了良好的營商環境,進一步提升了生態環境保護執法效能和公信力。
九、嘉峪關某光伏科技有限公司違反環境影響評價管理規定不予行政處罰案
[案情簡介]
2023年11月24日,嘉峪關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在對嘉峪關某光伏科技有限公司組件工廠生產加工項目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該項目已建成生產車間1座、生產線1條。進一步核查項目環評辦理情況發現,該公司于2022年6月21日委托第三方公司進行光伏組件工廠生產加工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的編制,2023年4月底開始項目建設。截止現場檢查時,該企業未向生態環境部門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執法人員隨即對該企業違法行為立案調查。
[查處情況]
經調查,該企業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應對該企業的違法行為給予行政處罰。鑒于該企業生態環境違法行為首次被發現,沒有造成生態環境危害后果,及時停止建設,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第一款的規定,經嘉峪關市生態環境局案審會集體研究審議,對該企業作出不予處罰決定,對企業負責人進行批評教育。
[啟示意義]
嘉峪關市生態環境局按照“于法有據”“寬嚴兼濟”“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嚴格樹立“服務型執法”理念,準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首違免罰要求,在法律框架內給予企業充足的容錯空間,激勵企業主動知法守法,增強環境保護意識,提升環境管理水平,同時也對全市企業杜絕類似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起到很好的示例和指導作用。
十、慶陽石化分公司生態環境監督執法正面清單典型案例
生態環境監督執法正面清單制度是生態環境執法部門優化執法方式的重要措施,是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的重要抓手。慶陽市生態環境局嚴格落實正面清單制度,將轄區內符合條件的15家企業納入生態環境監督執法正面清單,按照統一監管標準與差異化監管措施相結合的原則實施監督管理,同時,采取減少、免除現場檢查等措施,充分發揮生態環境守法企業在日常監管中的正向引導和示范效應。
[基本情況]
慶陽石化分公司是慶陽市生產規模最大、實現利稅最多的工業企業,也是生態環境部門一直以來高度關注的重點排污單位。由于該公司環境管理正規,守法記錄良好,擁有比較健全的非現場監管條件,慶陽市生態環境局于2020年將該公司納入生態環境監督執法正面清單,堅持“無事不擾”的原則,主要通過在線監控、無人機巡查、視頻監控等非現場方式進行執法檢查,大幅減輕了該公司的迎檢負擔,提升了企業自覺守法意識和自我管理能力,優化了生態環境執法方式。
正面清單制度實施以來,慶陽市生態環境局充分利用電話、微信、現場指導和“送法入企”等方式開展幫扶,幫助指導該公司完成了含硫含油污水回用、污水處理系統運行情況評估和污水處理設施優化改造升級,并對揮發性有機物綜合治理和規范化管理工作進行“一對一、面對面”跟蹤服務。幫扶指導該公司開展生態環境安全隱患的自查自糾10余次,及時整改環境管理中存在的問題4個。2020年以來的監督性環境監測結果顯示,該企業廢水中的化學需氧量、氨氮等指標,廢氣中的煙塵、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指標均達到《石油煉制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31570—2015)要求,在產量保持穩定的情況下,各項污染物排放量持續降低,2023年較2020年,削減化學需氧量0.82噸、氨氮0.05噸、煙塵5.34噸、二氧化硫7.52噸、氮氧化物6.13噸,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實現了“雙贏”。
[啟示意義]
正面清單制度不等于“不管不問”、“降低管理要求”,而是著力通過科技等多途徑、多手段實現精準執法,細化監管措施和工作要求,對違法者利劍高懸,對守法者無事不擾,有力推動了分類監管、差異化監管,使得執法打擾更少、服務更優、監管更好,精準治污、科學治污、依法治污工作導向更加突出,充分彰顯了既有力度又有溫度的執法理念。
編輯: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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