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4-06-04 10:51
來源:太倉治污攻堅
日前,蘇州市太倉生態環境局對太倉市某涂料有限公司自行監測頻次不足、監測記錄缺少等情況進行調查。調查后發現該公司2023年第二季度、第三季度均未開展自行監測,其提供的2023年第二季度、第三季度自行監測報告均系偽造。最終,蘇州市太倉生態環境局對其作出罰款4.88萬元;太倉市公安局對該公司負責的主管人員作出行政拘留5日的行政處罰。
案情簡介:
2024年1月15日,蘇州市太倉生態環境局對太倉市某涂料有限公司自行監測頻次不足、監測記錄缺少等情況進行調查。
調查期間,該公司提供了自行監測報告,經比對,執法人員發現2023年第二季度與第一季度檢測報告中的檢測數據相同;同時2023年第三季度的廢氣、噪聲自行監測檢測報告中存在標態干氣流量偏小、公章細節模糊等異常,疑似存在自行監測檢測報告造假的行為。執法人員針對上述問題對該公司法定代表人、安環經理及第三方檢測公司人員進行調查,發現該公司2023年第二季度、第三季度均未開展自行監測,其提供的2023年第二季度、第三季度自行監測報告均系偽造。
法律解讀:
1、該公司未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開展自行監測的行為違反了《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蘇州市太倉生態環境局依據《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五項和《江蘇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規定》的規定,對其作出罰款4.88萬元的行政處罰。
2、該公司偽造監測報告,涉嫌違反變造證明文件的法律條款,我局將該違法線索移交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太倉市公安局對該公司負責的主管人員作出行政拘留5日的行政處罰。
學法用法:
自行監測是排污企業許可證后管理工作的重要環節,是排污責任主體履行法定義務、自證守法的重要依據。在本案中,該公司因對法律法規認識不足,不了解取得排污許可證后應盡的責任與義務,故未開展自行監測相關工作。排污單位要牢固樹立底線意識,合法經營守法排污,切忌僥幸心理,尤其不能在監測報告上動歪心思。生態環境部門要通過非現場手段加強排污許可制度落實情況檢查,提高執法精準性,有效減少對排污單位正常生產經營的影響。
編輯:李丹
版權聲明: 凡注明來源為“中國水網/中國固廢網/中國大氣網“的所有內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圖表、音頻視頻等,版權均屬E20環境平臺所有,如有轉載,請注明來源和作者。E20環境平臺保留責任追究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