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4-04-29 14:19
來源: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五十二條 從事動物診療活動的機構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有關規定,對診療過程中產生的廢棄獸醫器械、廢棄獸藥等動物診療廢棄物進行處置,不得隨意拋棄。
從事動物經營活動的機構應當按照病死病害動物無害化處置的有關規定,對經營過程中產生的病死動物、動物病理組織等進行處置。
第五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海關按照職責依法處理違禁品、假冒偽劣商品以及其他違法物品的,應當采取符合生態環境保護要求的方式進行資源化利用或者無害化處置;屬于危險廢物的,應當委托具有危險廢物經營資質的單位進行利用、處置。
第七章 循環利用
第五十四條 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構建固體廢物循環利用體系,建立健全固體廢物循環利用制度,明確政府、企業、個人等各類主體的責任,推動實現生產、流通、消費、處理各環節的綠色低碳循環發展。
第五十五條 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以資源產出率、資源化再利用率為核心指標的固體廢物循環利用指標體系,并與綠色發展指標體系、無廢城市建設指標體系相銜接。
第五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合理調整產業結構和能源結構,促進循環經濟發展,加快形成與城市綠色低碳發展相適應的固體廢物處理模式,實現固體廢物從源頭分類到資源化再利用的全過程治理,最大限度降低固體廢物填埋量,推動全域無廢城市建設。
鼓勵、支持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推進無廢園區、無廢廠區、無廢礦區、無廢景區等建設。
第五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編制國土空間規劃時,應當統籌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建設需求,合理布局并規范建設再生資源回收交投點、中轉站、分揀中心,將其納入公共基礎設施用地范圍。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低值可回收物目錄,采取財政補貼、政府購買服務、特許經營等措施支持低值可回收物回收利用工作,逐步提高廢舊玻璃瓶、廢塑料制品等低值可回收物分類回收利用效率。
鼓勵回收企業運用互聯網、物聯網、大數據和云計算等先進信息技術,構建廢舊物資回收業務信息平臺和回收追溯系統。
第五十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規劃再生資源綜合利用基地和區域交易場所等,支持再生資源循環利用產業發展,促進鋼鐵、有色金屬、造紙、紡織、塑料、玻璃、汽車、家電等生產企業回收、加工、利用協同發展。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引導企業在生產過程中使用環境友好型原料,提高再生原料的替代使用比例。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企業應當根據經濟、技術條件進行工業固體廢物交換利用和循環使用。
第五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在財政補貼、用地安排、能耗指標、租金減免、政府采購等方面,扶持和發展固體廢物循環利用項目,促進固體廢物循環利用園區化、規?;彤a業化。
固體廢物循環利用企業依法享受稅收、信貸等方面的優惠和資金支持。
第六十條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在編制國土空間規劃時,應當統籌固體廢物循環利用項目的用地需求,在規劃中劃出一定比例用地,專門用于發展固體廢物循環利用產業。
第六十一條 鼓勵社會資本參與固體廢物循環利用項目建設,積極引導金融機構為符合條件的固體廢物循環利用項目提供融資服務。
第六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固體廢物循環利用產品使用制度。鼓勵和引導單位和個人使用各類固體廢物循環利用產品。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應當優先使用固體廢物循環利用產品。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三條第二款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責令停業或者關閉:
(一)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未按照要求依托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信息平臺制定危險廢物管理計劃的;
(二)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未按照要求依托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信息平臺建立危險廢物管理臺賬并如實申報危險廢物相關資料的;
(三)產生、運輸、收集、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單位未按照規定依托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信息平臺運行電子轉移聯單的。
第六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工程施工單位或者委托的建筑垃圾處置單位未取得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擅自進行運輸、消納或者利用、處置建筑垃圾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六條第四款規定,工程施工單位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在非指定地點隨意堆放建筑垃圾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對單位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九章 附 則
第六十六條 本條例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2009年11月26日福建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的《福建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若干規定》同時廢止。
編輯:趙利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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