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4-04-29 14:19
來源: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可以建立跨行政區域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聯防聯控機制,開展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行政執法、事故應急處置、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等方面區域合作,協同推動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
接受省外轉入固體廢物的單位,應當依法具備主體資格和實際貯存、利用、處置能力,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以利用名義進行處置;
(二)以利用或者處置名義長期貯存;
(三)以副產品、原料、燃料等名義接受固體廢物。
第十五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檢察機關應當建立環境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的銜接機制,加強在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違法犯罪案件移送受理、調查取證、聯合督辦、信息共享等方面合作,推動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證據一體化收集和移送,協同懲治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違法犯罪行為。
法律規定的機關和社會組織對固體廢物污染環境行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生態環境公益訴訟的,負有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主管部門應當予以支持。
第十六條 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固體廢物的單位,應當通過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依法及時公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信息。
第三章 工業固體廢物
第十七條 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行業特點和固體廢物減量化要求,確定工業固體廢物分行業減量措施。
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重點行業企業應當采用先進的工藝和設備,實施清潔生產改造提升,減少工業固體廢物的產生量,提高工業固體廢物的綜合利用率。鼓勵工業固體廢物利用單位自主開展清潔生產審核。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促進工業固體廢物綜合利用產業與上下游產業協同發展,構建循環經濟產業。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工業固體廢物收集轉運體系建設,合理布局工業固體廢物收集轉運場所、設施,加大對工業固體廢物綜合利用項目的政策支持、資金投入、示范推廣等,鼓勵社會力量投資、建設、運營工業固體廢物收集轉運場所、設施。
第十九條 礦山企業應當加強尾礦、煤矸石、廢石(粉)等礦業固體廢物貯存設施管理,制定環境安全風險應對措施,定期開展污染隱患排查,防止造成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展企業外排廢水和周邊地下水監測,監測結果有超標情況的,應當制定整改方案,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處理,并報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
礦山企業應當加強尾礦、煤矸石、廢石(粉)資源化綜合利用,提高礦產資源利用率,減少產生量和貯存量。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相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對尾礦庫建設、運營和管理單位落實尾礦庫安全和環境管理的情況實施監督管理。
尾礦庫建設單位應當按照產生尾礦、廢料、廢水進庫和排放等情況,科學合理確定設計方案并實施運行;尾礦庫運營和管理單位應當制定尾礦污染防治方案,建立污染防治責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造成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
第二十一條 產生、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應當在終止或者搬遷之前將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情況以及對相關設施、場所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向所在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并在終止或者搬遷后九十日內委托有資質的單位對原址土壤和地下水受破壞、污染的程度進行檢測和評估。對原址土壤或者地下水造成破壞、污染的,應當進行生態修復或者治理,并將檢測、評估結果以及修復或者治理情況報相關主管部門。
第二十二條 對屬性不明、無法判定危害特征或者因原料、工藝改變可能導致屬性發生變化的工業固體廢物,固體廢物產生單位應當委托有關技術鑒定機構進行鑒別,并根據鑒別結論實施分類管理。
第四章 農業固體廢物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采取財政、政府采購等政策措施,支持對廢棄農作物、廢棄農用薄膜、農藥肥料包裝廢棄物、畜禽糞污等農業固體廢物進行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置,推進農業固體廢物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置設施建設,規范農業固體廢物收集、貯存、利用、處置行為,防止污染環境。
農業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對廢棄農作物、廢棄農用薄膜、農藥肥料包裝廢棄物、畜禽糞污等農業固體廢物進行分類收集、資源化利用或者交由有處置能力的單位進行無害化處置。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指導農業生產者采用循環農業技術,開展農林廢棄物肥料化、飼料化、基料化等綜合利用,減少農林廢棄物的產生量。
大型農業生產園區、果蔬批發市場、林產品加工企業應當采用適用先進技術,構建農林廢棄物分類收集、貯存、運輸和處置網絡,推動農林廢棄物資源化利用。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建立農用薄膜生產、銷售、使用、回收、再利用等環節的全鏈條監管機制,因地制宜調控減少非全生物降解農用薄膜覆蓋面積,組織開展農用薄膜殘留例行監測,實施農用薄膜覆蓋技術適宜性和生物降解等性能評價,及時掌握農用薄膜殘留污染與回收利用情況。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全生物降解農用薄膜產品與成熟技術的推介力度,推進全生物降解農用薄膜有序替代,指導農用薄膜生產者、銷售者、使用者等采用廢棄農用薄膜機械化撿拾、專業化回收、資源化利用、減量化替代等治理方式,督促其落實農用薄膜回收主體責任。
農用薄膜生產者、銷售者應當生產、銷售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的農用薄膜。農用薄膜使用者應當在使用期限到期前撿拾田間的非全生物降解農用薄膜廢棄物,交至有關回收站點或者回收工作者,不得隨意棄置、填埋或者焚燒。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農業農村、林業等主管部門建立農藥肥料包裝廢棄物分類回收體系。鼓勵和支持對農藥肥料包裝廢棄物進行資源化利用;資源化利用以外的,應當依法依規進行焚燒等無害化處置。農藥包裝廢棄物進入生活垃圾焚燒廠焚燒的,處置過程不按照危險廢物管理。
編輯:趙利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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