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4-04-29 14:19
來源: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中國固廢網獲悉,日前,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發布《福建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本條例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十四屆〕第二十三號
《福建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已由福建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于2024年3月27日通過,現予公布。本條例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4年3月27日
福建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
(2024年3月27日經福建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及其監督管理。
固體廢物污染海洋環境的防治和放射性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不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應當堅持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原則和污染擔責原則,加強固體廢物源頭治理、系統治理和綜合治理,鼓勵循環利用,促進綠色低碳發展。
第四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負責,應當加強對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的領導,組織、協調、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本省實行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將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目標完成情況作為對地方人民政府考核評價的內容。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督促本行政區域內單位和個人做好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按照有關規定定期組織排查巡查、及時查處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違法行為。
工業集聚區管理機構應當依法做好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相關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做好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相關工作,引導村民、居民自覺履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減量及其他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義務。
第五條 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教育、科學技術、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農業農村、商務、文化和旅游、衛生健康、應急管理、市場監督管理、林業等主管部門和海關、郵政管理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提高生態環境保護意識,自覺履行生態環境保護義務,踐行簡約適度、綠色低碳的工作方式和生活方式,減少固體廢物產生。
有關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推廣固體廢物源頭減量、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置等新工藝、新技術,指導會員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減少固體廢物污染。
第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領域科學研究、先進技術開發、應用成果推廣、科學普及和專業人才培養,加強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科技支撐。
第八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和新聞媒體,應當加強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宣傳教育,普及法律、法規和科學知識,提高公眾的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意識,拓展公眾參與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途徑。
學校、科研機構、醫療機構等應當開展生活垃圾、實驗室廢棄物、醫療廢物等分類處置以及其他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知識普及和教育。
第二章 監督管理
第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統籌布局、組織建設固體廢物集中收集、貯存、利用、處置等設施,加強設施跨區域共建共享。
省人民政府標準化主管部門可以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符合本省實際的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技術和綜合利用等地方標準。
第十條 省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工業固體廢物、危險廢物等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信息平臺,其他負有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職責的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推進固體廢物污染防治信息互聯互通,實現固體廢物產生、收集、貯存、轉移、利用、處置等全過程監管和信息化追溯。
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固體廢物的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通過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信息平臺如實記錄相關信息,并對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
第十一條 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將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納入環境監測。
固體廢物貯存、利用、處置場所的管理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技術規范,對污染物排放情況及周邊環境質量進行監測,建立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制度;不具備監測能力的管理單位,應當委托有專業技術能力的環境監測機構實施監測。
第十二條 列入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的固體廢物集中利用、處置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建設、安裝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及其配套設施,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系統聯網,并保證自動監測設備正常運行。
第十三條 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及其派出機構、環境執法機構和其他負有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有權對從事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固體廢物等活動的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開展現場檢查,加強固體廢物管理信息共享與執法聯動。
編輯:趙利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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