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0-03-31 13:35
來源:財政部
(二)落實整改。
項目實施機構應根據績效評價過程中發現的問題統籌開展整改工作,并將整改結果報送相關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涉及自身問題的,項目實施機構應及時整改;涉及項目公司(社會資本)或其他相關部門問題的,項目實施機構應及時督促整改。
(三)監督問責。
項目實施機構應及時公開績效評價結果并接受社會監督;項目實施機構績效評價結果應納入其工作考核范疇。
第五章 組織保障
第二十三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會同相關部門,建立健全PPP項目績效管理工作相關制度和共性指標框架,加強項目識別論證、政府采購、預算收支與績效管理及信息披露等業務指導,切實做好項目合規性審查,確保項目全生命周期規范實施、高效運營。
各級財政部門應結合預算績效管理要求,認真審核PPP項目財政收支預算申請及PPP項目績效目標和指標體系,充分考慮本級財政承受能力,合理安排財政預算,加強對財政資金使用合規性和有效性的監督。
各級財政部門可結合每年工作重點,選取重大PPP項目開展績效再評價。
第二十四條 各級行業主管部門應按照績效管理相關制度要求,建立健全本行業、本領域核心績效指標體系,明確績效標準;合規履行預算編制、申報和執行程序;加強與財政及其他相關部門的協調配合。
第二十五條 項目實施機構、項目公司(社會資本)應嚴格履行合同約定,確保各項工作合法合規。
項目實施機構應做好PPP項目績效管理具體工作,并對PPP項目實施規范性、財政資金使用的合規性和有效性負責。
項目公司(社會資本)應做好項目投資、建設、運營、維護、移交等工作的日常管理和信息記錄;積極配合開展PPP項目績效管理工作,并對所提供資料和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有效性負責。
第二十六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會同相關主管部門依托PPP綜合信息平臺,加強PPP項目信息管理。項目實施機構、項目公司(社會資本)應根據項目實際進展及時提供和更新PPP項目績效管理相關信息,做好信息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指引自印發之日起30日后施行。
本指引施行前已發布中標通知書的項目,沿用采購文件或項目合同中約定的績效評價指標及結果應用等條款,按照本指引開展績效監控、績效評價相關工作,績效目標與績效指標體系不完善的,可參照本指引進行補充完善。
編輯:王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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