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0-03-31 13:35
來源:財政部
日前,財政部印發《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項目績效管理操作指引》。全文如下:
關于印發《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項目績效管理操作指引》的通知
財金〔2020〕1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
為規范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項目全生命周期績效管理工作,提高公共服務供給質量和效率,保障合作各方合法權益,我們制定了《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項目績效管理操作指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項目績效管理操作指引
財 政 部
2020年3月16日
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項目績效管理操作指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以下簡稱PPP項目)全生命周期績效管理工作,提高公共服務供給質量和效率,保障合作各方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的意見》、《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財政部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關于在公共服務領域推廣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指導意見的通知》等有關規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PPP項目績效管理是指在PPP項目全生命周期開展的績效目標和指標管理、績效監控、績效評價及結果應用等項目管理活動。
第三條 項目實施機構應在項目所屬行業主管部門的指導下開展PPP項目績效管理工作,必要時可委托第三方機構協助。
各級財政部門負責PPP項目績效管理制度建設、業務指導及再評價、后評價工作。
第四條 本指引適用于所有PPP項目,包括政府付費、可行性缺口補助和使用者付費項目。
第五條 各參與方應當按照科學規范、公開透明、物有所值、風險分擔、誠信履約、按效付費等原則開展PPP項目全生命周期績效管理。
第二章 PPP項目績效目標與績效指標管理
第六條 項目實施機構負責編制PPP項目績效目標與績效指標,報項目所屬行業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審核。
第七條 PPP項目績效目標包括總體績效目標和年度績效目標。總體績效目標是PPP項目在全生命周期內預期達到的產出和效果;年度績效目標是根據總體績效目標和項目實際確定的具體年度預期達到的產出和效果,應當具體、可衡量、可實現。
PPP項目績效目標編制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指向明確。績效目標應符合區域經濟、社會與行業發展規劃,與當地財政收支狀況相適應,以結果為導向,反映項目應當提供的公共服務,體現環境-社會-公司治理責任(ESG)理念。
(二)細化量化。績效目標應從產出、效果、管理等方面進行細化,盡量進行定量表述;不能以量化形式表述的,可采用定性表述,但應具有可衡量性。
(三)合理可行。績效目標應經過調查研究和科學論證,符合客觀實際,既具有前瞻性,又有可實現性。
(四)物有所值。績效目標應符合物有所值的理念,體現成本效益的要求。
第八條 PPP項目績效目標應包括預期產出、預期效果及項目管理等內容。
預期產出是指項目在一定期限內提供公共服務的數量、質量、時效等。
預期效果是指項目可能對經濟、社會、生態環境等帶來的影響情況,物有所值實現程度,可持續發展能力及各方滿意程度等。
項目管理是指項目全生命周期內的預算、監督、組織、財務、制度、檔案、信息公開等管理情況。
第九條 PPP項目績效指標是衡量績效目標實現程度的工具,應按照系統性、重要性、相關性、可比性和經濟性的原則,結合預期產出、預期效果和項目管理等績效目標細化量化后合理設定。
第十條 PPP項目績效指標體系由績效指標、指標解釋、指標權重、數據來源、評價標準與評分方法構成。
指標權重是指標在評價體系中的相對重要程度。確定指標權重的方法通常包括專家調查法、層次分析法、主成分分析法、熵值法等。
數據來源是在具體指標評價過程中獲得可靠和真實數據或信息的載體或途徑。獲取數據的方法通常包括案卷研究、資料收集與數據填報、實地調研、座談會、問卷調查等。
評價標準是指衡量績效目標完成程度的尺度。績效評價標準具體包括計劃標準、行業標準、歷史標準或其他經相關主管部門確認的標準。
評分方法是結合指標權重,衡量實際績效值與評價標準值偏離程度,對不同的等級賦予不同分值的方法。
第十一條 PPP項目績效目標與績效指標各階段管理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PPP項目準備階段,項目實施機構應根據項目立項文件、歷史資料,結合PPP模式特點,在項目實施方案中編制總體績效目標和績效指標體系并充分征求相關部門、潛在社會資本等相關方面的意見。財政部門應會同相關主管部門從依據充分性、設置合理性和目標實現保障度等方面進行審核。
(二)PPP項目采購階段,項目實施機構可結合社會資本響應及合同談判情況對績效指標體系中非實質性內容進行合理調整。PPP項目績效目標和指標體系應在項目合同中予以明確。
(三)PPP項目執行階段,績效目標和指標體系原則上不予調整。但因項目實施內容、相關政策、行業標準發生變化或突發事件、不可抗力等無法預見的重大變化影響績效目標實現而確需調整的,由項目實施機構和項目公司(未設立項目公司時為社會資本,下同)協商確定,經財政部門及相關主管部門審核通過后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PPP項目移交完成后,財政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針對項目總體績效目標實現情況,從全生命周期的項目產出、成本效益、物有所值實現情況、按效付費執行情況及對本地區財政承受能力的影響、監管成效、可持續性、PPP模式應用等方面編制績效評價(即后評價)指標體系。
編輯:王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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