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9-11-19 09:48
來源:江西省自然資源廳
江西省自然資源廳、財政廳、生態環境廳日前聯合制定《江西省礦山生態修復基金管理辦法》,規范礦山生態修復基金的計提、使用和監管,督促礦山企業履行礦山環境治理恢復和土地復墾義務。
根據管理辦法,礦山企業每季度應當按照直接銷售原礦和非直接銷售原礦的收入、礦種系數、開采系數綜合計提生態修復基金,基金使用范圍包括因礦產資源開發活動造成地面塌陷、地裂縫、崩塌、滑坡、泥石流等礦山地質環境問題的預防與治理恢復支出、地表植被損毀和地形地貌景觀破壞的預防與治理恢復支出、損毀土地的復墾支出、地下含水層破壞的預防與治理恢復支出等。
礦山企業應邊生產邊修復,并按照3年一階段申請生態修復驗收;在停辦、關閉或者閉坑前,應使用基金完成礦山生態修復工作并及時申請驗收,不足部分由礦山企業補齊。對未按要求履行生態修復義務的企業,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列入礦業權人異常名錄或嚴重違法失信名單。對拒不履行修復義務的企業,可指定符合條件的社會組織就其破壞礦山生態環境的行為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訴訟,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對其進行處罰并追究法律責任。
詳情如下:
江西省自然資源廳 江西省財政廳 江西省生態環境廳關于印發江西省礦山生態修復基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市、縣(區)自然資源、財政、生態環境主管部門:
為貫徹落實《財政部 國土資源部 環境保護部關于取消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建立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基金的指導意見》(財建〔2017〕638號),督促礦山企業切實履行礦山生態修復義務,江西省自然資源廳、江西省財政廳、江西省生態環境廳制定了《江西省礦山生態修復基金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江西省自然資源廳 江西省財政廳 江西省生態環境廳
2019年11月7日
江西省礦山生態修復基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督促礦山企業履行礦山環境治理恢復和土地復墾義務,規范礦山生態修復基金的計提、使用和監管,根據《土地復墾條例》(國務院令第592號)、《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規定》(自然資源部令第5號)、《財政部 國土資源部 環境保護部關于取消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建立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基金的指導意見》(財建〔2017〕638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礦產資源開發活動的礦山企業。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礦山生態修復基金(以下簡稱“基金”)是指礦山企業為依法履行礦山環境治理恢復和土地復墾等生態修復義務,將礦山生態修復費用按企業會計準則相關規定預計棄置費用,計入相關資產的入賬成本。在預計開采年限內按照產量比例等方法攤銷,并計入生產成本。
第四條 礦山生態修復應當按照“保障生態安全,恢復生態功能”的要求,統籌山水林田湖草系統修復和綜合治理,鼓勵企業實施開發式治理,實現資源開發與生態保護協調統一。
第五條 基金的計提和使用管理遵循“企業計提、專賬管理、政府監管、專款專用”的原則。
第二章 基金計提
第六條 礦山企業按規定在其銀行賬戶中設立基金賬戶,反映基金的計提與使用情況,并將基金賬戶開設情況報送礦山所在地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
第七條 礦山企業每季度應當按照(非)原礦銷售收入、礦種系數、開采系數綜合計提基金。其計算公式見附件1。
礦種系數和開采系數由省自然資源廳和生態環境廳制定,實行動態調整機制,原則上3~5年調整一次。
同一礦山,露天開采、地下開采空間位置不重疊時,應當按照不同的開采系數分別提取基金,當空間位置發生重疊時采取“就高”原則。同時開采兩種以上礦產資源且空間位置不重疊的,按照不同礦種系數分別計提基金。
第八條 礦山企業應當編制《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地質環境恢復治理與土地復墾方案》(以下簡稱《方案》),并根據《方案》實施生態修復。礦山企業累計計提的基金不能滿足年度礦山生態修復實際所需費用的,應當以本年實際所需費用進行補足。
第九條 《方案》發生變化的,礦山企業應當按照新《方案》核定計提基金,并報送礦山所在地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
第十條 礦山剩余服務年限不足3年的(含3年),礦山企業應當根據礦山生態修復實施情況,重新復核尚需進行生態修復的經費,按照尚需修復經費的金額一次性足額計提基金。
第十一條 礦山企業依法轉讓采礦權的,原采礦權人的礦山生態修復基金及礦山生態修復責任一并轉讓給受讓人,受讓人應當繼續按照本辦法計提基金。
第三章 基金使用
第十二條 按照“誰破壞、誰治理”的要求,礦山企業應當根據《方案》編制生態修復年度實施計劃(詳見附件2)并明確基金使用計劃,嚴格落實礦山生態修復工作。本辦法實施前,未履行礦山生態修復義務的,可以使用基金實施生態修復。
第十三條 基金使用范圍:
(一)因礦產資源開發活動造成地面塌陷、地裂縫、崩塌、滑坡、泥石流等礦山地質環境問題的預防與治理恢復支出;
(二)因礦產資源開發活動造成地表植被損毀和地形地貌景觀破壞的預防與治理恢復支出;
(三)因礦產資源開發活動造成損毀土地的復墾支出;
(四)因礦產資源開發活動造成地下含水層破壞的預防與治理恢復支出;
(五)礦山環境與土地復墾監測和管護支出;
(六)礦山進行開發式治理的支出;
編輯:趙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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