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9-10-30 13:46
來源:貴州省人民政府網站
近日,《貴州省生態環境損害修復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出臺?!掇k法》明確,在石漠化地區造成嚴重的表土資源破壞等八種損害生態環境的情形,生態環保等相關部門可啟動生態損害賠償,責任人要對生態環境進行修復,讓生態環境及其生態系統得到恢復。
《辦法》是在充分總結貴州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經驗的基礎上,結合涉及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生態環境損害修復條件、方式、程序進行明確?!掇k法》的實施,可有效規范生態環境損害修復監督管理,解決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中“如何修復、怎么修復、誰來修復”等問題,將進一步推進貴州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工作。
《辦法》明確,不管單位或個人,造成以下八種情況,生態環保等相關部門可啟動生態損害賠償:發生較大及以上突發環境事件的;在國家和省級主體功能區規劃中劃定的重點生態功能區、禁止開發區發生環境污染、生態破壞事件的;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地質公園、濕地公園、風景名勝區、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地、水產及野生植物種質資源保護區受到嚴重環境污染或生態破壞的;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受到環境污染或生態破壞導致水質下降的;擅自在水土保持方案確定的專門存放地以外的區域傾倒砂、石、土、矸石、尾礦、廢渣等,造成嚴重環境污染或生態破壞的;擅自采礦、挖沙取土、掘坑填塘等改變地形地貌等活動,對生態環境造成嚴重破壞的;石漠化地區造成嚴重的表土資源破壞的;違法排污、不按方案下放生態流量等造成嚴重環境污染或生態破壞,導致省級水功能區水質下降或不達標的。
《辦法》規定,生態環境損害修復堅持主動修復為主,替代修復為輔的原則。賠償義務人負責組織自行修復或委托第三方修復;賠償義務人未組織開展修復的,由賠償權利人組織實施生態環境修復,修復費用由賠償義務人給付;賠償義務人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無法修復的,其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資金按照相關資金管理規定進行管理。
賠償義務人積極主動配合賠償權利人通過磋商方式落實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生態環境等相關行政機關在查處其違法行為時,可以根據相關規定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構成刑事犯罪的,賠償義務人主動配合磋商并積極落實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的情況可提供司法機關參考。
編輯:徐冰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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