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9-03-01 11:13
來源:天津生態環境
在重點海洋生態功能區、生態環境敏感區和脆弱區等海域劃定生態保護紅線,加強海洋生態環境保護。
第三十條 根據國家規定建立、健全生態保護補償制度。市和相關區人民政府應當落實生態保護補償資金,加大對重點生態保護區域的補償力度。
受益地區和生態保護地區人民政府可以通過協商或者按照市場規則等方式進行生態保護補償。
第三十一條 加強自然保護區等各類自然保護地的管理和保護,禁止破壞自然保護區等各類自然保護地的生態環境。
第三十二條 優先保護飲用水水源,加強對引灤入津、南水北調及其他水源保護,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劃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實施水源地生態修復,確保飲用水安全。
第三十三條 加強濕地生態系統保護,建立濕地分級體系,規范濕地用途,對重要濕地實施名錄管理。堅持自然恢復與人工修復相結合,對退化濕地進行修復。
第三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生物多樣性保護,依法保護野生動植物,禁止從事非法獵捕、殺害、采伐、采集、加工、收購、出售野生動植物等活動。
加強生物安全管理,防止境外有害生物物種進入,并對入侵的有害生物物種采取措施,嚴防擴散。研究、開發和利用生物技術,應當采取措施防止對生物多樣性的破壞。
第三十五條 嚴格執行國家產業政策和準入標準,實行生態環境準入清單制度,禁止新建、擴建高污染項目。
嚴格執行國家關于淘汰嚴重污染生態環境的產品、工藝、設備的規定,推動落后產能退出。
第三十六條 本市采取財政、價格、政府采購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鼓勵和支持企業對產品設計、原材料采購、制造、包裝、銷售、物流、回收和再利用等環節實施綠色改造,提高資源、能源利用效率,提升全產業鏈的污染預防和控制水平。
第三十七條 市和區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優先發展公共交通,倡導和鼓勵公眾選擇公共交通等綠色出行方式。
交通運輸、城市管理、郵政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推動公共交通、環衛、郵政、快遞、物流等行業機動車船清潔能源替代工作。國家機關和使用財政資金的其他組織應當優先使用新能源或者清潔能源機動車船。
第三十八條 國家機關和使用財政資金的其他組織應當優先采購和使用節能、節水、節材等有利于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的產品、設備和設施。
第三十九條 賓館、商場、餐飲、洗浴等服務性企業應當采用有利于保護生態環境和資源循環利用的產品,引導消費者減少使用一次性用品。
第四十條 市和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組織對生活垃圾進行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置和回收利用,促進生活垃圾減量化、資源化和無害化。
公共機構,賓館、飯店等相關企業,居民社區等應當按照規定對生活垃圾進行分類投放,減少生活垃圾對生態環境的損害。
鼓勵和引導居民分類投放生活垃圾。
第四十一條 鼓勵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社會組織通過組織居民開展捐贈、義賣、置換等活動,推動居民閑置物品的再利用。
第四章 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四十二條 本市堅持全民共治、源頭防控,加強水、氣、聲、渣、光等環境污染要素治理,防治大氣、水、土壤、海洋等污染,保障生態環境安全。
第四十三條 加強大氣環境保護,以產業結構調整、能源結構調整、運輸結構調整和空間布局調整為重點,深化燃煤、工業、機動車船、揚塵和建設項目污染防治,推動大氣環境質量持續改善。
第四十四條 加強水環境保護,預防、控制和減少工業廢水、城鎮和農村污水、農業種植養殖對地表水體、地下水體和海域的污染,改善水環境質量。
第四十五條 加強土壤環境保護,開展土壤污染的預防、風險管控和修復工作,重點保護未污染土壤,推動土壤資源永續利用。
第四十六條 預防和治理工業生產、建筑施工、交通運輸和社會生活中所產生的環境噪聲污染,保護和改善生活、生產環境,保障人體健康。
第四十七條 加強海洋環境保護,向海洋排放污染物、傾倒廢棄物,進行海岸工程和海洋工程建設,船舶航行、停泊及有關作業活動,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有關標準,防止和減少對海洋生態環境的污染損害。
第四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農業農村等有關部門應當指導農業生產經營者科學合理施用農藥、化肥等農業投入品,科學處置農用薄膜、農作物秸稈等農業廢棄物,防止農業面源污染。
禁止將不符合農用標準和環境保護標準的固體廢物、廢水施入農田。施用農藥、化肥等農業投入品及進行灌溉,應當采取措施,防止重金屬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污染生態環境。
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定點屠宰企業等的選址、建設和管理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從事畜禽水產養殖、屠宰的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采取措施,對畜禽糞便、尸體和污水等廢棄物進行科學處置,防止污染生態環境。
第四十九條 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采取措施,防治在生產建設或者其他活動中產生的廢氣、廢水、廢渣、醫療廢物、粉塵、惡臭氣體、放射性物質以及噪聲、振動、光輻射、電磁輻射等對生態環境的污染和危害。
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建立生態環境保護責任制度,明確單位負責人和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五十條 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設置規范化排污口,嚴禁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等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
第五十一條 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對監測數據的完整性、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或者其委托的生態環境監測機構、從事環境監測設備和污染防治設施維護運營的機構,不得有下列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的行為:
編輯:趙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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