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9-03-01 11:13
來源:天津生態環境
《天津市生態環境保護條例》已由天津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于2019年1月18日通過,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一、《條例》制定的重要意義
現行《天津市環境保護條例》自1994年11月施行以來,為促進我市環境保護工作發揮了重要作用。隨著經濟社會全面發展,中央對生態文明建設提出了新要求、新任務,我市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出現了新情況、新問題,迫切需要制定一部新的條例。
1是貫徹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的重要舉措。
黨的十九大對加強生態文明建設、建設美麗中國作出了全面部署。習近平總書記在2018年召開的全國生態環境保護大會上強調,要把經濟社會發展同生態文明建設統籌起來,用最嚴格制度最嚴密法治保護生態環境,讓制度成為剛性的約束和不可觸碰的高壓線。市委、市政府堅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以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為指引,以改善生態環境質量為核心,協同推進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和生態環境高水平保護。按照市委批準的立法計劃,市人大在生態文明立法方面持續發力,近年來,先后審議通過了《大氣污染防治條例》《水污染防治條例》《關于農作物秸稈綜合利用和露天禁燒的決定》《關于批準劃定永久性保護生態區域的決定》《濕地保護條例》《關于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決定》《關于加強濱海新區與中心城區中間地帶規劃管控建設綠色生態屏障的決定》等法規,為建設生態宜居的現代化天津提供了法治保障。當前,我市生態環保和污染防治工作已進入攻堅期,作為生態環保領域綜合性的地方性法規,《條例》的制定,進一步完善了我市生態文明建設的法規制度體系,將對其他生態環保單項法規起到統領作用。
2是貫徹落實國家新要求、新任務的實際行動。
近年來,國家先后對環境保護法、大氣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進行修改,對生態環境保護工作提出了更高、更嚴格的要求。市委明確提出,綠色決定生死、決定未來,要以對天津長遠發展、對子孫后代高度負責的精神,科學治污、依法治污、鐵腕治污,堅定不移走生態優先、綠色發展之路,加快建設綠色發展示范城市。2018年,我市嚴格落實生態環境法律法規,嚴肅查處環境違法行為,強化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銜接,全市移送行政拘留、涉嫌環境污染犯罪等五類案件辦理數量同比增長73%。為做好法律銜接、維護法制統一,需要全面修訂我市現行環境保護條例,將實踐中行之有效的舉措固定下來,以地方立法引領和推動生態環境保護,推動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推動形成綠色發展方式和生活方式,促進我市生態文明建設邁上新臺階。
3是滿足群眾美好生活需要的有益實踐。
良好生態環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環境就是民生,青山就是美麗,藍天也是幸福。隨著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群眾熱切期盼加快提高生態環境質量,我市牢固樹立和貫徹落實新發展理念,深入推進中央環保督察整改落實,全面開展市級環保督察,堅持源頭預防和綜合施策,著力解決突出環境問題,生態環境質量持續改善。2018年,大氣、水環境質量達到近年來最好水平,全市PM2.5平均濃度52微克/立方米、同比下降16.1%,重污染天數10天,同比減少13天,地表水國家考核斷面水質優良比例達到40%、同比提高5個百分點,劣V類水質比例降至25%、同比減少15個百分點,城市建成區基本消除黑臭水體,切實增強了廣大人民群眾的獲得感。《條例》制定過程中,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并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審議,集中民智、凝聚共識,積極回應人民群眾對優美生態環境的期盼,用法治的力量保護生態環境,使生態文明建設成為全市人民共同參與、共同建設、共同享有的事業。
二、《條例》的主要特點
《條例》的起草,是在市委領導下,市人大常委會、市政府相關部門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共同完成的。在起草工作中,深入開展立法調研,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見,認真回應社會關切,嚴格遵循法定程序,有效銜接國家法律規定。《條例》分為八章,包括總則、監督管理、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信息公開和公眾參與、區域污染協同防治、法律責任和附則,共84條。主要有以下5個特點:
1體現了從整體上推進生態環境保護。
法規名稱由原來的“環境保護條例”修改為“生態環境保護條例”,成為國內首部省級生態環境保護地方性法規。一是與環境保護相比,生態環境保護的涵蓋范圍更廣泛,內容更豐富,大量增加了建設綠色生態屏障、建立健全生態保護補償制度、加強自然保護地管護、濕地修復、生物多樣性保護等生態保護和綠色發展方面的內容。二是貫徹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體現了“堅持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山水林田湖草是生命共同體”等系統性、整體性特質和要求,規定本市確定生態保護紅線、環境質量底線、資源利用上線,制定生態環境準入清單,作為不得變通突破、降低標準的硬約束。三是在生態環境治理思路上發生了重大改變,與黨和國家機構改革的整合生態環境管理職能、組建生態環境部門等措施相呼應,將環境治理真正納入到生態治理之中。
2夯實了地方政府和有關部門的責任。
《條例》明確了政府責任,強化了監督管理。一是各級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的生態環境質量負責,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監督管理工作。二是市政府對有關部門和區政府執行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情況和環境質量責任落實情況等開展日常監察和專項督察,將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納入對市政府有關部門和區政府及其負責人的考核評價內容。三是對國家環境質量標準和污染物排放標準中已作規定的項目,本市可以制定嚴于國家標準的地方標準。四是市政府有關部門和區政府根據應急預案可以采取責令有關企業停產或者限產、限制部分機動車行駛、停止工地土石方作業和建筑物拆除施工等應急措施。
3強化了企業防治污染的主體責任。
《條例》規定,要堅持全民共治、源頭防控,加強各類環境污染要素治理。一是明確大氣、水、土壤、噪聲、海洋、農業等環境要素污染防治的基本要求。二是要求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建立生態環境保護責任制度,明確單位負責人和相關人員的責任;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對監測數據的完整性、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或者其委托的生態環境監測機構、從事環境監測設備和污染防治設施維護運營的機構,不得篡改、偽造監測數據;重點排污單位要按照有關規定安裝自動監測設備,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保證正常運行,并向社會公開監測數據。三是規定市和區生態環境監測機構的監測數據、污染源自動監測數據以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委托的具有相應資質的社會生態環境監測機構出具的監測數據,可以作為環境執法和管理的依據。
編輯:趙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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