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9-03-01 11:13
來源:天津生態環境
第十一條 市和區人民政府應當對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二章 監督管理
第十二條 市和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市和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家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的要求,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的生態環境保護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
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的調整和修改,應當按照法定程序進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
第十三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按照生態環境保護規劃擬定生態環境保護實施方案,分年度確定生態環境保護目標和任務,并推動落實。
第十四條 對國家環境質量標準和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中未作規定的項目,本市可以制定地方標準;對國家環境質量標準和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中已作規定的項目,本市可以制定嚴于國家標準的地方標準,并報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五條 建立、健全生態環境監測制度。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建設和完善本市生態環境監測網絡,建立、健全環境資源承載能力監測預警機制和監測數據共享機制,依法加強對生態環境監測工作的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 市和區生態環境監測機構的監測數據、污染源自動監測數據以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委托的具有相應資質的社會生態環境監測機構出具的監測數據,可以作為環境執法和管理的依據。
生態環境監測機構應當對其監測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第十七條 編制有關開發利用規劃,建設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項目,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或者審查后未予批準的開發利用規劃,不得組織實施;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建設項目,不得開工建設。
第十八條 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建設項目,其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主體工程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第十九條 實施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市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削減和控制本市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
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根據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和本市環境質量狀況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組織擬定本市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分解落實計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根據本市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分解落實計劃,擬定本行政區域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實施方案,經區人民政府批準并報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后,由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市環境質量狀況和污染防治工作的需要,對重點污染物之外的其他污染物排放實行總量控制。
第二十條 對超過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或者未完成國家確定的環境質量目標的區域,市和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暫停審批該區域新增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第二十一條 市和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分別確定市級、區級重點排污單位名錄,并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二條 本市依照法律規定實行排污許可管理制度。
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向所在地的區排污許可證核發機關申請核發排污許可證,并按照排污許可證載明的污染物種類、許可排放濃度、許可排放量、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等要求排放污染物。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而未取得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第二十三條 市人民政府建立環境監察制度,對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區人民政府執行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情況和環境質量責任落實情況等開展日常監察和專項督察。
第二十四條 實行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
市人民政府應當將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納入對市人民政府負有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負責人和區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的考核評價內容,考核結果向社會公開。
實行領導干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和生態環境損害責任終身追究制。
第二十五條 市和區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環境狀況和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對發生的重大環境事件應當及時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依法接受監督。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區,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約談該區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并將約談情況向社會公開:
(一)超過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
(二)未完成環境質量改善目標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約談的其他情形。
有上述情形之一的鄉鎮或者街道,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約談該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的主要負責人,并將約談情況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七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配合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實施現場檢查。被檢查者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禁止以圍堵、滯留執法人員或者拖延等方式拒絕、阻撓監督檢查,或者在接受監督檢查時弄虛作假。
實施現場檢查的部門、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為被檢查者保守商業秘密。
第二十八條 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建立信息平臺,其他負有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將本領域的生態環境保護信息按照規定向信息平臺歸集,并實現信息共享。
第三章 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
第二十九條 本市劃定永久性保護生態區域,在濱海新區與中心城區中間地帶加強規劃管控、建設綠色生態屏障,對生態環境實行嚴格保護。
編輯:趙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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