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8-11-26 14:24
來源:合肥市政府
(一)未建立日常管理制度并且未公告生活垃圾的投放時間、投放地點和投放方式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二)未按照規定設置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并保持容器完好、整潔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三)未能盡到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的指導、監督職責,致使本責任區生活垃圾投放工作嚴重混亂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四)未將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分類運至指定集中收集點以及未按照規定做好垃圾收集點相關工作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五)未建立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臺賬,或者建立臺賬后不及時錄入相關信息并定期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報送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六)將有害垃圾、餐廚垃圾和其他垃圾移交給未取得經營許可的單位收集、運輸的,處以兩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九條【法律責任】違反本辦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生活垃圾轉運設施的運行管理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規定進行處罰:
(一)未按照規定密閉存放生活垃圾或者存放時間超過二十四小時的,可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未按照規定處理生活垃圾轉運設施內產生的滲濾液的,可處以兩千元以上兩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條【法律責任】違反本辦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和處置單位未按照規定制定相應的生活垃圾管理應急預案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一條【法律責任】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不依法履行生活垃圾監督管理職責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理。
第五十二條【法律責任】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規章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三條【施行時間】 本辦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編輯:劉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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