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8-11-26 14:24
來源:合肥市政府
(七)依法應當遵守的其他規定。
第三十四條【轉運單位規范】生活垃圾轉運設施的運行管理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生活垃圾轉運設施應當符合環境保護要求和中轉站設置技術規范;
(二)生活垃圾在轉運設施內應當密閉存放,存放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三)生活垃圾轉運設施內產生的滲濾液,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四)依法應當遵守的其他規定。
第三十五條【處置單位規范】生活垃圾處置設施的運行管理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接收并分類處置生活垃圾;
(二)保持生活垃圾處置設施設備正常運行,不得拒收符合處置條件的生活垃圾;
(三)處置過程中排放的污水、廢氣、殘渣等污染物,應當符合國家、省有關污染物排放標準,防止次生污染;
(四)設置化驗室或者委托專業化驗機構,對生活垃圾、滲濾液等處置過程中常規參數進行檢測,并建立檢測檔案;
(五)按照要求建設生活垃圾處置在線監測管理信息系統,定期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部門報告生活垃圾處置設施運行相關數據和監測結果;
(六)配套建設相應的參觀、宣傳設施,在規定的公眾開放日接待社會公眾參觀、訪問;
(七)建立生活垃圾處置臺帳,真實、完整記錄所處置生活垃圾的時間、來源、數量及加工產品的種類、數量、流向等情況,并于每月十日前將上月的生活垃圾處置臺帳報送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八)依法應當遵守的其他規定。
第三十六條【生活垃圾處置】生活垃圾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分類處置:
(一)可回收物采用資源化回收、利用方式進行處置;
(二)有害垃圾由取得相應許可的單位進行無害化處置;
(三)餐廚垃圾采用生化處理、堆肥、焚燒、填埋等方式進行資源化利用或者進行無害化處置;
(四)其他垃圾通過焚燒、填埋等方式進行無害化處置。
第三十七條【停歇業管理】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和處置單位不得擅自停業、歇業。確需停業、歇業的,應當提前半年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經同意后方可停業或者歇業。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八條【綜合考核制度】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管理的綜合考核制度,并將相關部門、下級政府的考核結果按照規定程序納入政府績效考核體系。
第三十九條【聯動監督管理制度】市、縣(市)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衛生計生、城鄉建設、規劃、環境保護、教育、公安、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全程監管和執法聯動機制,并按照屬地負責的原則納入網格化管理。
第四十條【信用評價制度】市、縣(市)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生活垃圾管理信用記錄制度,將違反規定投放、收集、運輸、處置生活垃圾的行為納入誠信體系,并依法予以懲戒。
第四十一條【投訴舉報制度】市、縣(市)區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舉報和投訴電話,并依法及時處理生活垃圾管理舉報和投訴的事項。
第四十二條【社會監督】市、縣(市)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托專業機構、行業協會等對生活垃圾處理數量、服務質量以及生活垃圾處理設施運營情況進行監督和評價。
市、縣(市)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開選聘一定數量的生活垃圾處理社會監督員,參與生活垃圾投放、收集、運輸和處置的監督管理工作。生活垃圾處理社會監督員中應當有周邊居民代表。
第四十三條【信息公開制度】市、縣(市)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生活垃圾處理信息公開制度,并通過門戶網站、微信平臺等方式,及時向社會公布生活垃圾投放、收集、運輸、處置狀況和生活垃圾處理費收支及使用等信息。
生活垃圾處置單位應當按照要求向社會公開主要污染物名稱、排放方式、排放濃度和總量、超標排放情況,以及生活垃圾處置設施的運行情況、主要污染物排放數據、環境監測數據等,接受政府監管和社會監督。
第四十四條【應急管理制度】市、縣(市)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生活垃圾管理應急預案,建立生活垃圾應急處理機制,確保緊急或者特殊情況下生活垃圾正常投放、收集、運輸和處置。
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和處置單位應當根據市、縣(市)區生活垃圾管理應急預案的規定,制定相應的生活垃圾管理應急預案,并報縣(市)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四十五條【智慧平臺建設】市、縣(市)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生活垃圾投放、收集、運輸和處置全過程信息管理系統,對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和處置設施運行及污染物排放等情況實施在線監控,并與發展和改革、環境保護、供銷社等部門實現信息共享。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六條【法律責任】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未按照規定繳納生活垃圾處理費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對單位可處以應交生活垃圾處理費三倍以下不超過三萬元的罰款;對個人可處以應交生活垃圾處理費三倍以下不超過一千元的罰款。
第四十七條【法律責任】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未按照規定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個人處以二百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以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將園林綠化養護過程中產生的枝條、樹葉、枯樹等綠化垃圾混入生活垃圾投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八條【法律責任】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規定進行處罰:
編輯:劉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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