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8-08-03 10:41
來源:浙江人民政府網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七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浙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對金華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的《金華市農村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進行了審議,現決定予以批準,由金華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
金華市農村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
(2017年12月28日金華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 2018年3月31日浙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批準)
第一條 為了加強農村生活垃圾分類管理,保護和改善農村環境,推進美麗鄉村和生態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浙江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農村生活垃圾的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理及其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農村生活垃圾,是指本市實行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的區域外的單位和個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在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以及法律法規規定視為生活垃圾的固體廢物。
第三條 農村生活垃圾分類工作遵循政府主導、屬地管理、公眾參與、市場運作、社會監督的原則,實行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派出的開發區(園區)管理機構,應當將農村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納入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加強農村生活垃圾處理設施的規劃和建設,保障農村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資金投入。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內農村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具體工作,應當明確管理機構或者人員,加強對轄區內村(居)民委員會組織開展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等工作的指導。
第五條 市、縣(市、區)農業和農村綜合管理部門或者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部門,是本行政區域農村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制定農村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制度,對農村生活垃圾分類工作進行檢查指導,綜合協調有關部門推進農村生活垃圾分類工作。
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農村生活垃圾進行肥料化處理的技術指導和對肥料化處理成果使用的協調推廣。
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負責農村生活垃圾分類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工作。
發展和改革、教育、財政、國土資源、環境衛生、城鄉規劃、商務、環境保護、民政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協同做好農村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村(居)民委員會負責組織、指導和督促本村(社區)內的單位和個人依法開展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工作,配合做好本村(社區)內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處理等相關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可以依法組織村(居)民制定村規民約或者居民公約,對農村生活垃圾分類義務和獎懲機制等作出約定。
第七條 單位和個人應當增強環境保護意識,減少生活垃圾產生,依法履行生活垃圾產生者的義務,自覺遵守農村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規定,分類投放生活垃圾,共同保護和改善農村環境。
第八條 農村生活垃圾分類工作主管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農村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規定和分類常識的宣傳、教育和培訓,增強村(居)民生活垃圾分類意識,引導村(居)民正確開展生活垃圾分類。
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知識納入學校(幼兒園)教育內容,組織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實踐活動。
工會、共青團、婦女聯合會等人民團體應當結合各自工作特點,組織開展農村生活垃圾分類知識宣傳教育,推動全社會參與農村生活垃圾分類工作。
報刊、廣播、電視等新聞媒體應當開展普及農村生活垃圾分類知識的公益宣傳。
第九條 農村生活垃圾分為易腐垃圾(俗稱會爛垃圾)、可回收物(俗稱好賣垃圾)、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四類。
市農村生活垃圾分類工作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分類投放的要求,以便于識別的方式,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并公布農村生活垃圾分類指南。
農村生活垃圾應當分類投放到指定的收集點或者收集容器內,不得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
第十條 農村(社區)生活垃圾產生者和垃圾分揀員或者收集、運輸經營者應當按照以下“二次四分法”的規定分類投放生活垃圾:
(一)生活垃圾產生者應當以是否易腐爛為標準,將生活垃圾初步分為會爛和不會爛兩類,分別投放至相應的垃圾收集容器內;
(二)垃圾分揀員或者收集、運輸經營者應當對不會爛垃圾,以能否回收和是否有害為標準進行二次分類,細分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分別投放至規定的收集容器內或者集中存放點。
第十一條 實行農村生活垃圾初步分類投放責任人制度。農村生活垃圾初步分類投放責任人依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村(社區)內的辦公、生產經營場所生活垃圾的分類投放,單位或者生產經營者為責任人;
(二)村(居)民住宅及其房前屋后生活垃圾的分類投放,房屋所有權人、管理人或者實際使用人為責任人;
(三)村(社區)范圍內的道路、公園、公共綠地等公共區域或者公共場所生活垃圾的分類投放,村(居)民委員會或者其委托的管理人為責任人;
(四)村(社區)施工現場生活垃圾的分類投放,施工單位為責任人。
依照前款規定不能確定農村生活垃圾分類投放責任人的,由所在地村(居)民委員會確定責任人。
第十二條 農村生活垃圾初步分類投放責任人應當按照要求擺放、清潔、維護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并依照本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的規定將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到相應的垃圾收集容器內,保持責任區內環境衛生整潔、有序。
第十三條 村(居)民委員會負責本村(社區)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按照要求設置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
編輯:程彩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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