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8-06-22 14:08
來源:山西省環保廳
日前,山西印發《山西省土壤污染防治2018年行動計劃》。全文如下:
山西省土壤污染防治2018年行動計劃
為貫徹落實《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國發〔2016〕31號)及《山西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晉政發〔2016〕69號),持續推進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確保實現2018年階段性目標,制定本行動計劃。
一、工作目標
完成全省農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詳查,積極推進重點行業企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土壤環境監測監管和風險管控能力進一步加強,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面積增加,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工作取得積極進展,完成2個農用地類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技術應用試點項目。
二、主要任務
(一)推進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強化土壤環境監測網絡建設。
1.有序推進全省土壤污染狀況詳查工作。2018年底前完成全省農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詳查,查明農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積、分布及其對農產品質量的影響;有序推進全省重點行業企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責任單位:省環保廳、省財政廳、省國土資源廳、省農業廳,各市人民政府)
2.加強土壤環境監測能力建設。2018年底前市級以上環保部門具備土壤環境監測能力;組織開展土壤環境監測技術培訓,提高土壤環境監測能力。(責任單位:省環保廳、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
3.推進土壤環境基礎數據庫和信息化管理平臺建設。2018年底前建立土壤污染狀況詳查數據庫,與國家土壤環境管理平臺實現對接,完成農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詳查數據匯總上傳,加強土壤數據資源開發和應用。(責任單位:省環保廳、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
(二)強化農用地土壤環境管理,推進耕地安全利用。
4.加強農用地土壤污染防治相關活動的監督管理。嚴格落實《農用地土壤環境管理辦法(試行)》(環保部農業部令第46號),市縣環保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農用地土壤污染防治相關活動實施統一監督管理,農業部門負責組織實施農用地土壤安全利用、嚴格管控、治理與修復等工作。(責任單位:各市、縣人民政府,省環保廳、省農業廳)
5.推進耕地安全利用。存在農產品超標耕地的縣(市、區),根據國家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技術指南,制訂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采取農藝調控、替代種植等安全利用措施。各級農業部門要制訂培訓計劃,加強對農民、農民合作社等農業生產經營主體的技術培訓、指導及服務。(責任單位:各市、縣人民政府,省農業廳)
6.加強經濟林地土壤環境管理。嚴格控制林地的農藥使用量,禁止使用高毒、高殘留農藥;廣泛采用易被降解的含有自然界中構成生物體的氨基酸、脂肪酸、核酸等成分的高效、低毒、低殘留農藥;探索和推廣生物防治病蟲害的途徑,開展生物上的天敵防治法;加強對重度污染經濟林地、園地產出食用林產品質量檢測,發現超標的,要采取種植結構調整等措施。(責任單位:各市、縣人民政府,省林業廳)
(三)強化建設用地土壤環境管理,嚴格管控土壤環境風險。
7.有序推進污染地塊土壤環境調查評估。嚴格落實《污染地塊土壤環境管理辦法(試行)》(環保部令第42號),縣級環保部門根據國家保障工業企業場地再開發利用環境安全的有關規定,會同經信、城鄉規劃、國土資源等部門建立本行政區域疑似污染地塊名單,督促土地使用權人開展土壤環境初步調查。市級環保部門要根據土地使用權人提交的土壤環境初步調查報告建立污染地塊名錄,督促土地使用權人開展土壤環境詳細調查。(責任單位:各市、縣人民政府,省環保廳、省國土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經信委)
8.落實污染地塊風險管控。縣級國土資源部門要對本行政區域內暫不開發利用或現階段不具備治理修復條件的污染地塊組織劃定管控區域,設立標識、發布公告,由污染地塊使用權人落實相關管控措施。(責任單位:各市、縣人民政府,省國土資源廳、省環保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
9.嚴格用地準入。將建設用地土壤環境管理要求納入城市規劃和供地管理,土地開發利用必須符合土壤環境要求。擬開發利用為居住、商業、學校、醫療、養老機構、辦公、文化和體育活動場所等公共設施用地或食品加工和存儲用地或農用地的疑似污染地塊,均要開展土壤環境調查評估,未開展土壤環境調查評估或經評估對人體健康有嚴重影響的,未經治理修復或治理修復后仍不符合相應規劃用地土壤環境要求的,不得納入用地程序。(責任單位:各市、縣人民政府,省國土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環保廳)
污染地塊未經治理修復或治理修復后仍不符合相應規劃用地土壤環境要求的,環保部門不予批準涉及該污染地塊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責任單位:各市縣人民政府,省環保廳)
國土資源、城鄉規劃等部門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等相關規劃時,應結合土壤環境狀況,充分考慮污染地塊的環境風險,合理規劃土地用途,加強規劃的論證和審批管理。(責任單位:各市縣人民政府,省國土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環保廳)
國土資源部門要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地塊土壤環境狀況,加強土地征收、收回、收購以及轉讓、改變用途等環節的監管。(責任單位:各市人民政府,省國土資源廳)
(四)強化未污染土壤保護,嚴控新增土壤污染。
10.強化空間布局管控。加強規劃區劃和建設項目布局論證,合理確定區域功能定位、空間布局。鼓勵工業企業集聚發展,提高土地節約集約利用水平,減少土壤污染。(責任單位:各市人民政府,省發展改革委、省經信委、省國土資源廳、省環保廳)
嚴格執行相關行業企業布局選址要求,禁止在居民區、學校、醫療和養老機構等周邊規定范圍內新建、擴建有色金屬冶煉、焦化企業。布局居民區、學校、醫療和養老機構應考慮周邊環境的不利影響。科學布局生活垃圾處理、危險廢物處置、廢舊資源再生利用等設施和場所。(責任單位:各市人民政府,省發展改革委、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環保廳)
合理確定畜禽養殖布局和規模,科學劃定畜禽限養區和禁養區。(責任單位:各市、縣人民政府,省農業廳)
編輯:劉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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