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8-06-21 15:42
來源:衢州市政府
近日,浙江衢州印發《衢州市治土持久戰行動方案》,全文如下:
衢州市治土持久戰行動方案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印發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的通知》(國發〔2016〕31號)、《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浙江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浙政發〔2016〕47號)和《衢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衢州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衢政發〔2017〕25號)》部署,切實加大土壤污染防治力度,逐步改善土壤環境質量,現制定衢州市治土持久戰行動方案。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踐行綠色發展和生態文明理念,以改善土壤環境質量為核心,堅持“預防為主、保護優先、風險管控”原則,突出重點區域、重點行業和重點污染物,實施分類別、分用途、分階段治理,嚴控新增污染、逐步減少存量,形成政府主導、企業擔責、公眾參與、社會監督的土壤污染防治體系,促進土壤資源安全、持續利用,為建設“活力新衢州、美麗大花園”提供良好的土壤環境保障。
(二)工作目標。到2018年底,全面完成全市農用地污染狀況調查,扎實開展輕度和中度污染耕地治理修復,全市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達到91%左右;基本完成關停企業原址污染狀況調查,完成衢江區峽川鎮工業園區污染地塊和開化縣馬金鎮、華埠鎮污染地塊修復任務,污染地塊安全利用率不低于91%;全市危險廢物規范化管理達標率達到90%。
到2020年,全市土壤環境質量總體保持穩定,農用地和建設用地土壤環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環境風險得到基本管控,完成輕度和中度污染耕地治理修復任務,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達到92%左右,污染地塊安全利用率達到92%以上;全市固體廢物產生量與利用處置能力相匹配,危險廢物規范化管理達標率達到93%以上。
二、主要任務
(一)開展土壤環境質量調查行動。
1.完成農用地土壤污染詳查。到2018年11月底前,查明農用地土壤污染面積、具體分布、主要污染物及其污染程度和對農產品質量的影響;編制詳查成果報告和圖件,為農用地土壤環境風險等級劃分及風險管控提供依據。
2.開展重點行業在產企業用地和關停企業原址土壤污染詳查。推進化工(含制藥、焦化、石油加工等)、印染、制革、電鍍、造紙、有色金屬礦采選、有色金屬冶煉、鉛酸蓄電池等8個重點行業在產企業用地和關停企業原址土壤污染詳查。到2018年底,基本完成關停企業原址污染狀況調查;到2020年11月底前,完成在產企業污染狀況調查,全面掌握8個重點行業污染地塊分布及其環境風險情況。
3.完善土壤環境監測網絡。在農用地方面,整合國土部門永久基本農田土地質量監測網、農業部門農田土壤污染監測預警體系和環保部門土壤環境質量國控監測點位,2018年底前建成全市永久基本農田示范區環境監測網絡;2020年底前基本建成覆蓋全市耕地的環境監測網絡。在重點企業用地方面,結合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和國控監測點位布設,2018年底前完成省級以上重點工業園區(產業集聚區)土壤環境風險監測點位布設;2020年底前風險監測點位基本覆蓋所有縣(市、區)的重點工業園區(產業集聚區)。
(二)實施農用地安全利用行動。
4.劃定永久基本農田示范區土壤質量類別。落實國家有關農用地土壤環境質量類別劃定要求,結合全市耕地質量等級評定和農用地土壤污染詳查情況,劃分優先保護、安全利用和嚴格管控等3類耕地范圍。2018年底前確定全市相應類別永久基本農田示范區的分布和面積,2020年底前劃定全市耕地土壤質量類別。
5.采取分類管控措施。根據環境質量類別制定實施全市受污染耕地利用和管制方案。優先保護類耕地要納入永久基本農田示范區,實行嚴格保護。安全利用類耕地要綜合采取農藝調控、替代種植措施,降低農產品超標風險,并積極開展治理修復。嚴格管控類耕地要依法劃定特定農產品禁止生產區域,對污染嚴重且難以修復的,要及時退耕還林或調整用地功能。加強重度污染土地產出的食用農(林)產品質量檢測,發現超標的,要及時采取調整種植結構等措施。2018年,選擇1-2個基礎較好的縣(市、區)編制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管制方案,編制重點地區污染耕地治理修復規劃,并形成治理修復項目庫。
6.積極開展受污染耕地管控利用。按照省下達的輕度和中度污染耕地安全利用以及重度污染耕地用途管控目標任務,結合農用地污染詳查,衢江區要對輕度和中度受污染耕地開展安全利用行動,開化縣要對重度污染耕地開展用途管控行動。2020年底前,完成省下達的輕度和中度污染耕治理修復任務。
(三)推進污染地塊安全利用行動。
7.強化污染地塊部門聯動監管。落實《浙江省污染地塊開發利用監督管理暫行辦法》(浙環發〔2018〕7號)要求,加快污染地塊管理信息系統建設,加強企業原址用地調查評估和治理修復情況通報,促進環保、規劃和國土等部門的信息共享。結合企業用地土壤污染詳查,推進重點行業的企業原址地塊調查評估,建立污染地塊名錄和開發利用負面清單。
8.切實加強污染地塊利用管控。對暫不開發利用的污染地塊,實施以防止污染擴散為目的的風險管控。對擬開發利用為居住用地和商業、學校、醫療、養老機構等公共設施用地的污染地塊,實施以安全利用為目的風險管控。市縣兩級國土、住建、規劃等部門要加強土地收儲和流轉、規劃選址等環節的審查把關,防止未按要求進行調查評估、環境風險管控不到位、治理修復不符合要求的污染地塊被開發利用。
9.推進污染地塊治理修復重點工程。根據污染詳查進展,完善污染地塊治理修復項目庫管理機制,各縣(市、區)要落實項目建設、動態調整和管理要求。2018年,衢江區要完成峽川鎮工業園區污染地塊修復項目,開化縣要完成馬金鎮、華埠鎮2個污染地塊修復項目,常山縣要啟動常山化工污染地塊修復項目,龍游縣要啟動龍游捷馬化工關停原址的風險管控。各相關區域要嚴格落實污染地塊治理修復工程效果評估和信息公開制度。
(四)深化農業面源污染防治行動。
編輯:劉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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