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8-05-22 17:12
來源:海南省生態環境保護廳
第三十三條 依法將項目承擔單位、第三方評估機構、評審和驗收專家納入環境信用管理。
第三十四條 對于違反本規定的市縣環境保護部門及人員,省環境保護部門和財政部門可依法依紀采取通報批評、取消項目申報資格以及停止資金安排,或者追繳已撥付資金等措施;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本規定由省環境保護部門和財政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實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編輯:劉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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