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8-04-26 10:17
來源:恩施州政府
(七)加強土壤環境監管執法
28.加強隊伍能力建設。進一步充實土壤環境監測人員和監測儀器設備,提高土壤監測能力。加強土壤環境監測技術人員培訓力度,不斷提升檢測能力和水平。配齊配強土壤環境監察人員,完善土壤環境監察裝備,加強土壤環境監察業務培訓,不斷提高土壤環境監管執法水平。(責任單位:州環保局牽頭,州編辦、州財政局、州人社局、州農業局、州國土資源局等配合)
29.嚴格土壤環境監管執法。把土壤環境監管納入全州環境執法監管重點,以土壤中鎘、鉻、汞、砷、鉛等重金屬和多環芳烴、石油烴等有機污染物為重點,對有色金屬采選與冶煉、化工(含制藥、農藥)、制革、礦山、焦化、電鍍、鉛酸蓄電池、電子廢物拆解、危險廢物綜合利用及處置等土壤污染高風險行業,以及產糧(油)大縣、城市建成區等區域進行重點監管,切實加強日常環境監管執法。開展重點行業企業專項環境執法活動,綜合采取約談預警、媒體曝光、限期整改、掛牌督辦、環評限批、查封扣押、行政拘留、按日計罰、企業關停等手段,嚴厲打擊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違法違規存放危險化學品、非法處置危險廢物、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設施、監測數據弄虛作假等環境違法行為。向優先保護類耕地和濕地等未利用地非法排污、傾倒有毒有害物質的,從重處罰。嚴格執行排污許可制度,已取得排污許可證的,按照排污許可證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許可證的,不得排放污染物。落實土壤質量管理制度和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按國家要求公布土壤重點污染物類別,制定下達各縣市排放總量目標任務。(責任單位:州環保局牽頭,州經信委、州公安局、州國土資源局、州住建委、州農業局、州交通運輸局等配合)
30.增強土壤環境應急能力。全州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企事業單位,要高度重視土壤環境應急工作,做好土壤環境預警、突發環境事件的風險控制、應急準備、應急處置和事后恢復等工作。各地要將土壤環境應急事項作為環境應急工作重要內容納入環境應急預案。企事業單位要完善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并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定期開展應急演練。在發生或者可能發生突發環境事件時,企事業單位要立即采取必要措施處理,及時通報可能受到危害的單位和居民,并向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主管部門要及時作出應急響應。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后,有關人民政府要立即組織評估事件造成的環境影響和損失,并及時將評估結果向社會公布。(責任單位:州環保局牽頭,州政府應急辦、州經信委、州公安局、州財政局、州國土資源局、州住建委、州水利水產局、州農業局、州安監局等配合)
(八)推動土壤污染防治技術和產業發展
31.加強土壤污染防治研究。充分發揮州內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事業單位積極性,開展土壤污染防治應用研究。加大土壤污染防治方面科研項目扶持力度,重點支持重污染耕地以及采礦、制藥、制革等污染場地修復技術攻關,鼓勵研發高效低成本功能材料(藥劑)。(責任單位:州科技局牽頭,州環保局、州財政局、州發改委、州經信委、州國土資源局、州住建委、州農業局、州衛生計生委、州林業局等配合)
32.加大適用技術推廣力度。鼓勵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建成以環保為主導產業的成果轉化平臺,推進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技術成果轉化。(責任單位:州科技局牽頭,州發改委、州經濟開發區、州環保局、州經信委、州財政局、州國土資源局、州住建委、州農業局等配合)
33.推動治理與修復產業發展。鼓勵社會機構在土壤環境調查、分析測試、風險評估、治理與修復工程設計和施工等環節發展產業,形成成熟產業鏈,培育一批充滿活力的中小企業。積極推行土壤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鼓勵政府采購第三方土壤環境調查、評估、治理、監測與檢測服務。落實國家有關激勵政策,扶持有機肥生產、廢棄農膜綜合利用、農藥和肥料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理等行業發展。通過實行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終身責任制、企業環境信用評價等制度,規范、監督、激勵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從業單位和人員。(責任單位:州發改委、州環保局牽頭,州財政局、州經信委、州國土資源局、州住建委、州農業局、州商務局、州工商局等配合)
(九)引導土壤污染治理資金多元化投入
34.加大財政投入。州、縣市財政應積極統籌財政資金,支持土壤環境調查與監測評估、監督管理、治理與修復等工作,將農業綜合開發、高標準農田建設、農田水利建設、耕地保護與質量提升、測土配方施肥等涉農資金,更多用于優先保護類耕地集中區域。積極爭取國家專項建設基金,支持企業對涉重金屬落后生產工藝和設備進行技術改造。(責任單位:州財政局牽頭,州發改委、州經信委、州農業局、州國土資源局、州水利水產局等配合)
35.引導社會資本參與。實施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模式,帶動更多社會資本參與土壤污染防治。推行土壤污染責任保險制度,對高風險行業企業依據國家、省規定實行土壤污染強制責任保險。推進綠色金融發展,充分利用好政策性和開發性金融機構引導作用,為重大土壤污染防治項目提供支持。(責任單位:州環保局、州政府金融辦牽頭、州發改委牽頭,州經信委、州財政局、州國土資源局、州商務局、州住建委、州農業局等配合)
(十)加強土壤污染防治社會監督
36.推進信息公開。建立土壤環境信息公開與發布制度,除依法需要保密的情形外,有關土壤污染防治規劃、方案、目標、任務、項目及進度等信息依法及時公開。土壤污染高風險行業企業要嚴格落實《企業事業單位環境信息公開辦法》等有關規定,如實向社會公開其產生的重金屬和持久性有機污染物名稱、排放方式、排放濃度、排放總量以及污染防治設施的建設和運行情況,接受社會監督。(責任單位:州環保局牽頭,州經信委、州國土資源局、州住建委、州農業局等配合)
37.引導公眾參與。鼓勵公眾通過“12369”環保舉報熱線、信函、電子郵件、政府網站、微信平臺等途徑,對污染土壤的環境違法行為進行監督。鼓勵各大新聞媒體平臺曝光各類違法排污、土壤環境污染事件。根據需要聘請環境保護義務監督員,參與現場環境執法、土壤污染事件調查處理等,引導民間組織有序參與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責任單位:州環保局牽頭,州國土資源局、州住建委、州農業局、州經信委、州文體新廣局等配合)
編輯:劉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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