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8-04-26 10:17
來源:恩施州政府
7.嚴格管控重度污染耕地。加強對嚴格管控類耕地的用途管理,依法劃定特定農產品禁止生產區域,劃定的區域內不得種植糧油、果蔬等食用類農產品及飼料原料類植物。對威脅地下水、飲用水水源安全的重度污染耕地,所在縣市人民政府要制定實施環境風險管控方案。落實國家將嚴格管控類耕地納入新一輪退耕還林還草實施范圍相關要求,制定實施重度污染耕地種植結構調整或退耕還林還草計劃。到2020年,完成省下達的重度污染耕地種植結構調整或退耕還林還草目標任務。(責任單位:州國土資源局、州農業局、州林業局牽頭,州環保局、州水利水產局等配合)
8.加強林地草地園地土壤環境管理。突出源頭預防和保護,嚴格控制林地、草地、園地農藥施用量,禁止使用高毒、高殘留農藥。加強對重度污染林地、園地產出的食用農(林)產品質量檢測,發現超標的,要采取種植結構調整等措施。(責任單位:州農業局、州林業局牽頭,州工商局、州質監局等配合)
(三)強化建設用地管控
9.落實建設用地調查評估制度。自2017年起,對擬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有色金屬冶煉、石油加工、化工(含制藥、農藥)、焦化、電鍍、制革等行業企業用地,以及用途擬變更為居住和商業、學校、醫療、養老機構等公共設施的上述企業用地,由土地使用權人負責開展土壤環境狀況調查評估;已經收回的,由所在地縣市人民政府負責開展調查評估。自2018年起,重度污染農用地轉為城鎮建設用地的,由所在地縣市人民政府負責組織開展調查評估。調查評估結果向當地環保、國土、住建、規劃部門備案,并上傳至土壤環境質量信息平臺,實現信息共享。(責任單位:州環保局、州國土資源局牽頭,州住建委、州規劃局等配合)
10.制定污染地塊分用途管理措施。結合土壤污染狀況詳查情況,根據建設用地土壤環境調查評估結果,逐步建立污染地塊名錄及其開發利用的負面清單,合理確定土地用途。暫不開發利用或現階段不具備治理修復條件的污染地塊,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組織劃定管控區域,設立標識,發布公告,并定期開展監測,評估污染物對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氣的環境影響;對于污染已經擴散或存在擴散風險的,有關責任主體要及時采取污染物隔離、阻斷等環境風險管控措施。(責任單位:州國土資源局、州環保局牽頭,州住建委、州規劃局、州水利水產局等配合)
11.嚴把建設用地準入關。嚴格建設用地準入條件,將建設用地土壤環境管理要求納入城市規劃和供地管理,土地開發利用必須符合土壤環境質量要求。不符合相應規劃用地土壤環境質量要求的地塊,應當進行土壤修復,未修復或修復后未達到新的用地要求的,有關部門不得為其辦理相應的規劃、供地、建設等審批手續。自2018年起,各級國土資源、城鄉規劃部門在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等相關規劃時,應充分考慮污染地塊的環境風險,合理確定土地用途。(責任單位:州國土資源局、州規劃局牽頭,州發改委、州環保局、州住建委等配合)
12.落實土地監管責任。國土部門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地塊土壤環境質量狀況,加強土地征收、收回、收購以及轉讓、改變用途等環節的監管。城鄉規劃部門結合土壤環境質量狀況,加強城鄉規劃用地論證和審批管理。農業部門根據土壤環境質量狀況,提出重度污染農用地轉變為城鎮建設用地的建議,并做好治理、修復等轉變前的相關工作。環保部門負責加強對建設用地土壤環境質量狀況調查、風險評估和污染地塊治理與修復活動的監管。發改、住建、經信、科技、財政、交通、林業、衛生計生等相關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對建設用地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共同做好土壤環境保護工作。建立政府各部門間的信息溝通機制,實行聯動監管。(責任單位:州國土資源局、州規劃局、州農業局、州環保局牽頭,州發改委、州住建委、州經信委、州科技局、州財政局、州交通運輸局、州林業局、州衛生計生委等配合)
(四)強化未污染土壤保護
13.加強未利用地環境管理。結合國家耕地后備資源專項調查,開展未利用地調查和年度土地變更調查,建立未利用地清單、耕地后備資源清單并加強動態更新。建立健全納入耕地后備資源的未利用地保護的體制機制,防止土壤污染。擬開發為農用地的,要開展土壤環境質量狀況評估,對符合耕地標準的,納入耕地紅線管理;不符合相關標準的,不得種植食用農產品。開展全州礦山礦產資源開采活動影響區域內未利用地情況調查,加強環境監管,發現土壤污染問題的,應及時督促有關企業或相關管理責任單位負責治理、修復;不具備污染治理能力的,由負有監管職責的部門指定第三方治理,費用由污染責任單位和個人承擔。(責任單位:州國土資源局、州環保局牽頭,州水利水產局、州農業局、州林業局等配合)
14.強化空間布局管控。加強規劃區劃和建設項目布局論證,各級國土空間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均應與當地土壤環境功能區劃相協調,綜合考慮土壤等環境質量狀況和承載能力,科學確定區域功能定位和空間布局。相關規劃與土壤環境功能區劃不符的,應主動修編;不滿足土壤環境質量要求的,應主動避讓。鼓勵新建工業企業集聚發展,提高土地節約集約利用水平。現有工業企業要結合推進新型城鎮化、產業結構調整和化解過剩產能等要求,進行技術改造升級或入園進區,切實減少土壤污染。禁止在居民區、學校、醫療和養老機構等周邊新建有色金屬冶煉等行業企業。科學布局生活垃圾處理、危險廢物處置、廢舊資源再生利用等設施和場所。(責任單位:州國土資源局、州規劃局、州發改委、州環保局牽頭,州經信委、州住建委、州農業局等配合)
15.防范建設用地新增污染。排放重點污染物的建設項目,在開展環境影響評價時,應增加對土壤環境影響的評價內容,并提出防范土壤污染的具體措施;需要建設的土壤污染防治設施,要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責任單位:州環保局牽頭,州國土資源局、州住建委、州經信委等配合)
(五)加強土壤污染綜合預防
16.加強重點企業監管。自2017年起,以縣市人民政府為主體,與重點監管企業簽訂土壤污染防治責任書,明確相關措施和責任,責任書向社會公開。土壤環境重點監管企業應制定用地土壤環境監測方案,設置監測點位,每年至少自行開展1次廠區土壤環境質量監測,結果向社會公開;環保部門對重點監管企業和工業園區周邊每年至少開展1次土壤環境質量監測,并將數據及時上傳土壤環境信息共享平臺,相關結果作為環境執法和風險預警的重要依據。根據國家有毒有害原料(產品)替代品目錄,引導企業做好替代工作。加強電器電子等工業產品中有害物質控制。高風險行業企業拆除生產設備、構(建)筑物和污染治理設施,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實施安全處理處置,全過程接受監管,防范拆除活動污染土壤。(責任單位:州環保局、州經信委牽頭)
編輯:劉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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