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7-11-13 09:14
來源:蕪湖市政府
第二十八條【產生單位法律責任】違反本辦法十二條規定,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容環衛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一)將餐廚廢棄物交由未簽訂經營協議的單位或者個人收集運輸、處置;
(二)未與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企業簽訂收集運輸協議;
(三)未將餐廚廢棄物放入專用收集容器;
(四)未將餐廚廢棄物收集容器放到指定地點的;
(五)未將餐廚廢棄物單獨收集、存放;
(六)未按照要求安裝隔油池或者油水分離器等設施;
(七)未建立餐廚廢棄物產生臺賬;
(八)未定期向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報告餐廚廢棄物的產生數量和去向;
(九)實施餐廚廢棄物就地處置的未進行備案的。
第二十九條【收集、運輸單位法律責任】違反本辦法十三條規定,由市容環衛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處置單位法律責任】違反本辦法十四條規定,由市容環衛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一條【行政機關及人員法律責任】市容環衛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上級主管機關責令改正,并對其主管人員及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法核發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收集、運輸、處置服務許可證的;
(二)機關和企業事單位、學校、醫院等內部集體食堂(餐廳)不按照規定處置餐廚房廢棄物的;
(三)不依法履行行政監督管理職責的;
(四)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違法行為舉報,未依法查處的;
(五)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實施過程中具體問題由市城管局負責解釋,市轄各縣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13年12月5日市政府發布的《蕪湖市市區餐廚廢棄物管理辦法》(市政府第52號令)同時廢止。
編輯:劉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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