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7-11-13 09:14
來源:蕪湖市政府
(四)按照相關規定安裝油水隔離池、油水分離器等設施,并保證其正常使用。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其他規定。
第十三條【收集、運輸單位責任】從事餐廚廢棄物經營性收集、運輸的企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環境衛生作業標準和作業規范,按照服務協議的約定,及時收集、運輸餐廚廢棄物;
(二)將收集的餐廚廢棄物運到市市容環衛主管部門指定的餐廚廢棄物處理廠地點;
(三)收運餐廚廢棄物后,對餐廚廢棄物收集設施及時保潔、復位,清理作業場地,保持餐廚廢棄物設施和周邊環境的干凈整潔;
(四)用于收集、運輸餐廚廢棄物的車輛應當做到密閉化運輸,具有餐廚廢棄物標識,整潔完好,運輸中不得泄漏、撒落。
第十四條【處置單位責任】從事餐廚廢棄物經營性處置的企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處置餐廚廢棄物;
(二)按照規定處理處置過程中產生的污水、廢氣、廢渣、粉塵等,防止二次污染;
(三)按照市市容環衛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間和要求接收餐廚廢棄物;
(四)按照要求配備餐廚廢棄物處置設備、設施,保證設施、設備運行良好;
(五)保證餐廚廢棄物處理廠環境整潔;
(六)按照要求配備合格的管理人員及操作人員;
(七)對每日收運、進出廠站、處置的餐廚廢棄物進行計量,按照要求每月10日前將上一個月將統計數據和報表報送市市容環衛主管部門;
(八)按照要求定期進行水、氣、土壤等環境影響監測,對餐廚廢棄物處理設施的性能和環保指標進行檢測、評價,向市市容環衛主管部門報告檢測、評價結果。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監督檢查】市容環衛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活動的監督檢查。實施監督檢查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閱復印有關文件和資料;
(二)要求被檢查的單位和個人就有關問題做出說明;
(三)進入現場開展檢查;
(四)責令有關單位和個人改正違法行為。
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支持配合監督檢查并提供工作方便,不得妨礙與阻撓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執行職務。
實施檢查的單位和工作人員應當為被檢查單位和個人保守商業秘密。
第十六條【建立臺賬】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應當建立餐廚廢棄物產生、運輸、處置記錄臺賬,按日記錄餐廚廢棄物的來源、種類、數量、處理情況等,于次月5日前向所在區市容環衛主管部門報告上月餐廚廢棄物產生的有關情況,臺賬的保存期限不少于兩年。
所在區的市容環衛主管部門應當每半年將有關單位申報的餐廚廢棄物產生、運輸、處置等情況匯總后報市市容環衛主管部門。
第十七條【投訴舉報】市容環衛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投訴舉報制度,接受公眾對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活動的投訴和舉報并及時查處,查處結果應當及時告知投訴人或者舉報人。
第十八條【宣傳教育】有關部門應當采取多種形式開展宣傳教育,大力普及食用油等方面的食品安全常識和相關法律知識,引導市民科學消費,提高市民的健康意識、食品安全意識和環保意識。
第十九條【聯合機制】市容環衛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信息共享和執法聯動機制,定期開展餐廚廢棄物聯合執法行動,及時通報情況,依法、及時、全面查處餐廚廢棄物違法行為。
第二十條【告知機制】市場監管(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在核發食品經營許可證時,應當告知餐廚廢棄物將餐廚垃圾單獨投放、交由取得收運服務許可的企業統一收運,并在食品安全日常監督管理對其落實情況進行檢查。
第二十一條【誠信機制】市容環衛主管部門應當建立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服務企業信息檔案,記錄日常監督檢查結果、違法行為查處等情況,將餐廚廢棄物管理情況納入誠信體系建設。
第二十二條【歇業停業管理】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單位不得擅自停業、歇業。確需停業、歇業的,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和處置單位應當提前半年向市市容環衛主管部門報告,經批準后方可停業或者歇業。
市容環衛主管部門應當在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和處置服務企業停業或者歇業前,落實保障及時收集、運輸和處置餐廚廢棄物的措施。
第二十三條【應急管理】市容環衛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和處置應急預案,建立餐廚廢棄物應急處理系統,確保緊急或特殊情況下餐廚廢棄物正常收集、運輸和處置。
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和處置服務單位,應當制定餐廚廢棄物污染突發事件防范的應急方案,并報所在地的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備案。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即有規定】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規章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五條【隨意傾倒單位法律責任】違反本辦法九條規定,隨意傾倒、拋灑、堆放餐廚廢棄物的,由市容環衛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對單位處以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以2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六條【未經批準單位法律責任】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未經批準從事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或者處置活動的,由市容環衛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單位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收集、運輸、處置單位擅自停業歇業法律責任】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從事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的企業,未經批準擅自停業、歇業的,由市容環衛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從事餐廚廢棄物處置的企業,未經批準擅自停業、歇業的,由市容環衛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編輯:劉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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