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7-10-27 10:22
來源:浙江省政府
第二十九條【行政機關責任】 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權機關責令改正,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按照規定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宣傳、教育、培訓;
(二)不依法履行規定的監督管理職責,造成重大社會影響;
(三)接到相關投訴、舉報,未依法調查處理,造成嚴重后果;
(四)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三十條【農村垃圾分類】 農村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實際另行制定。
第三十一條【施行日期】 本辦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編輯:劉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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