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7-10-27 10:22
來源:浙江省政府
為了實現城鎮生活垃圾的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改善生態環境,保障公眾健康,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省法制辦在充分聽取有關部門、有關單位的意見基礎上,經反復研究、修改,形成了《浙江省城鎮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現將征求意見稿全文公布,征求社會各界意見,如有修改意見和建議,請于2017年11月10日前以電子郵件或直接在網頁上留言的方式反饋至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
浙江省城鎮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立法目的】 為了實現城鎮生活垃圾的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改善生態環境,保障公眾健康,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省行政區域內城市、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中心鎮的建成區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劃定并公布的其他區域的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置以及有關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法律、法規、規章對生活垃圾中的危險廢物、餐廚垃圾、可回收物的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政府職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領導和統籌本行政區域內城鎮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將城鎮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作為政府目標責任制考核的內容,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四條【部門職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鎮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設區的市、縣(市、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經法定程序被賦予市容環境衛生管理相關行政處罰職責的,由其具體負責有關垃圾分類管理的行政處罰以及有關行政強制、監督檢查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財政、經濟和信息化、質量技術監督、商務、旅游、環境保護、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事務管理等主管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制定和實施有利于生活垃圾減量和資源利用的政策措施。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內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的宣傳培訓、監督、指導工作,并配合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做好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的監督管理工作。
居(村)民委員會協助有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做好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有關工作。
第五條【公眾責任】 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減少生活垃圾的產生,按照規定分類投放生活垃圾。
鼓勵公眾、社會組織參與生活垃圾分類志愿活動,監督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進行投訴舉報。
第六條【社會參與】 各級人民政府依法通過政府購買服務、實施稅收優惠等方式,引導和支持企業、社會組織參與生活垃圾分類服務。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鼓勵和支持單位和個人以捐贈、資助、提供技術服務等方式,參與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置工作。
第七條【行業自律】 鼓勵市容環境衛生、再生資源回收與利用、餐飲、旅游、物業服務等相關行業協會制定行業自律規范,開展本行業生活垃圾減量、分類的培訓和評價,指導、督促會員單位參與生活垃圾分類管理。
第八條【科技支撐】 鼓勵生活垃圾分類技術研究、開發和應用,提高生活垃圾分類科學技術水平。
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對生活垃圾源頭分類分選、就地處置、集中處置以及再生利用的新技術、新工藝的評估、試點、推廣,提供必要的協助和指導。
第九條【宣傳教育】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生活垃圾分類的宣傳教育,增強公眾垃圾減量、分類意識,倡導綠色生活方式。
教育主管部門應當將生活垃圾減量、分類知識作為學校教育和學生社會實踐教育的內容。
新聞媒體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公益宣傳,對違反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規定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第十條【公共設施】 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處置基礎設施納入環境衛生專項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統籌安排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處置基礎設施的布局、用地和規模。
發展和改革主管部門制定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年度計劃,應當優先安排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處置基礎設施項目建設。
第十一條【配建設施】 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制定城鄉規劃相關實施性技術規定,應當明確建設項目配套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中轉設施建設標準。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建設標準和規劃條件配套建設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中轉設施;建設單位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提交的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應當明確配套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中轉設施的位置、面積和用途。已建成住宅小區、商業和辦公場所,根據需要落實垃圾分類收集、運輸中轉設施。
建設項目配套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中轉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不得擅自改變使用性質、占用或者挪作他用。
第十二條【源頭減量】 商品生產者、銷售者和運輸者應當嚴格執行國家和本省限制產品過度包裝的規定,減少包裝材料的過度使用和包裝性廢棄物的產生。
禁止生產、銷售和經營性使用不可降解的一次性餐具,以及國家確定并公布的其他不可降解的一次性塑料制品及其復合制品。
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應當采取有效措施減少辦公場所生活垃圾的產生。
第十三條【垃圾分類】 生活垃圾按照以下類別實施分類投放、收集、運輸和處置:
(一)有害垃圾,是指對人體健康或者自然環境造成直接或者潛在危害的生活垃圾,包括廢電池(鎘鎳電池、氧化汞電池、鉛蓄電池等),廢熒光燈管(日光燈管、節能燈等),廢溫度計,廢血壓計,廢藥品及其包裝物,廢油漆、溶劑及其包裝物,廢殺蟲劑、消毒劑及其包裝物,廢膠片及廢相紙等;
(二)易腐垃圾,是指從事餐飲服務、集體供餐等活動的單位產生的餐廚垃圾,居民日常生活產生的廚余垃圾,以及農貿市場、農產品批發市場產生的蔬菜瓜果垃圾、腐肉、肉碎骨、蛋殼、畜禽產品內臟等;
(三)可回收物,是指未污染的適宜回收的資源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廢紙,廢塑料,廢金屬,廢包裝物,廢舊紡織物,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廢玻璃,廢紙塑鋁復合包裝等;
編輯:劉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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