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7-10-27 10:22
來源:浙江省政府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有害垃圾、易腐垃圾、可回收物以外的其他生活垃圾。
設區市、縣(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需要,在前款規定的垃圾分類基礎上再次細分。
第十四條【收集容器】 生活垃圾收集容器按照下列規定分類設置:
(一)住宅小區應當分類設置有害垃圾、易腐垃圾、可回收物、其他垃圾的收集容器,其中,有害垃圾、可回收物收集容器可以集中設置;有條件的地區,應當按照有害垃圾的具體類型分別設置專門的收集容器。
(二)餐飲場所、農貿市場、農產品批發市場應當分類設置易腐垃圾、其他垃圾收集容器,餐飲場所設置的易腐垃圾的收集容器應當采用密閉容器。
(三)公共機構、商業樓宇、城市道路應當分類設置可回收物、不可回收垃圾的收集容器。
鼓勵環保、再生資源回收與利用等企業以及生產者設置特定類型的有害垃圾、可回收物的收集容器。
生活垃圾收集容器應當使用國家標準規定的標識和顏色;本辦法施行前已經設置的生活垃圾收集容器,未使用國家標準規定的標識和顏色的,可以結合自然更新分批改造、更換。
第十五條【分類投放】 單位和個人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到對應的收集容器,也可以將生活垃圾中的有害垃圾、可回收物等交給專門的回收經營者;未設置生活垃圾容器或者沒有回收經營者的,應當交給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
有條件的地區,可以在方便居民生活前提下,逐步推行住宅小區生活垃圾定時定點分類投放。生活垃圾定時定點投放的具體地點,由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確定,并在住宅小區內顯著位置公告。
第十六條【投放責任區】 實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區制度,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的責任區范圍及責任人與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法律、法規規定的環境衛生責任區范圍及責任人相同。
實施物業管理的住宅小區和商業、辦公場所,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范圍為物業管理區域,責任人為物業服務企業。
第十七條【責任人義務】 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建立生活垃圾分類投放責任制和日常管理制度,并接受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二)開展生活垃圾分類知識宣傳,指導、監督單位和個人分類投放生活垃圾;
(三)按照有關規定設置、清潔和維護生活垃圾收集容器;
(四)將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交給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實行集中收集、運輸的,分類運送至指定收集站(點);
(五)督促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分類收集、運輸。
對于不按照本辦法規定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的,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可以拒絕其在責任區內投放生活垃圾。
第十八條【分類收運】 按照規定程序確定的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負責生活垃圾的收集、運輸工作,下列情形除外:
(一)有害垃圾經過分類后屬于危險廢物的,由依法取得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收集,運輸過程應當遵守危險廢物運輸管理有關規定;
(二)可回收物由相應的回收經營者優先收集、運輸。
第十九條【收運規范】 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應當按照生活垃圾的類別分類收集、運輸,不得將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運輸;確因缺乏處置設施或者處置能力不足,暫時需要采用相同方式處置不同類型的生活垃圾的,可以合并收集、運輸,但應當向合并收集、運輸的區域公告并明確期限。
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應當結合小區、道路特點,定時定點分類收集、運輸生活垃圾,及時運送至生活垃圾處置單位。
對于不按照本辦法規定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的公共機構、企業,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可以拒絕收集、運輸其產生的生活垃圾。
第二十條【分類處置】 生活垃圾按照下列規定分類處置:
(一)有害垃圾應當進行無害化處理,其中,按照不同類型分別收集、運輸的危險廢物,由取得相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單位進行無害化處置;
(二)易腐垃圾采用生化厭氧產沼、堆肥、焚燒等方式進行資源化利用或者無害化處置;
(三)可回收物采用資源化回收和利用方式處置,無法回收和利用的,可以通過焚燒等方式進行無害化處置;
(四)其他垃圾通過焚燒等方式進行無害化處置。
第二十一條【跨省處置和利用】 本省產生的生活垃圾需要跨省貯存、處置、利用的,負有垃圾處置責任的單位應當與相關單位簽訂有關協議,明確貯存、處置、利用的具體要求,并核實最終貯存、處置、利用情況。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督促負有垃圾處置責任的單位核實貯存、處置、利用情況。
第二十二條【回收體系】 支持家用電器生產企業建立廢棄家用電器等產品的新型回收體系;鼓勵大型商場(超市)、商業綜合體、專業市場和快遞企業等經營單位回收廢棄包裝、廢棄家具等;鼓勵在住宅小區、商場、超市、便利店設置便民回收點。
生產列入強制回收目錄的產品或者包裝物的企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負責回收廢棄的產品和包裝物。
支持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對生活垃圾中的廢塑料、廢玻璃、廢織物等低附加值可回收物進行回收處理。
鼓勵采用押金、以舊換新、設置自動回收機、網絡購物送貨回收包裝物等方式回收再生資源。
加強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建設,鼓勵市場主體建立再生資源回收利用信息化平臺,創新回收模式,推進線上線下分類回收融合發展。
第二十三條【收費機制】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需要,制定、完善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制度,促進生活垃圾減量、分類。
第二十四條【銜接規定】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規章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五條【投放人責任】 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未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對個人處2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500元以上5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管理責任人責任】 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未履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的,由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500元以上5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收運單位責任】 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由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5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處置單位責任】 生活垃圾處置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的,由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編輯:劉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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