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7-10-20 09:16
來源:上海市環保局
環境監理單位應對修復過程中第三方環境監測機構的環境監測布點方案及監測結果進行審核。
工程實施階段環境監理技術要點可參照表5、表6。
第4章 污染場地修復工程效果評估技術審核要點
一、形式要求
1. 送審報告應加蓋場地責任單位和監理單位的公章。
2. 應附具從業人員責任頁,明確項目負責人及項目參與人員,從業單位應建立內部審核制度,明確報告的審核人,上述人員均需簽字確認。
3. 效果評估報告附件應包括:
(1)工程竣工報告
(2)環境監理總結報告
(3)效果評估監測報告
二、技術要求
1. 效果評估監測范圍
采用原位修復技術的,監測范圍應與污染場地修復方案中確定的修復范圍一致;采用異位修復技術,監測范圍應包括污染場地挖掘清理區域和開展異位修復的土壤和地下水;當修復工程發生變更時,應根據實際情況對效果評估范圍進行調整。
2. 效果評估監測介質與項目
監測介質主要為污染場地修復范圍內的土壤和地下水,或經異位修復處理后的土壤和地下水,其它監測介質可根據具體修復技術工藝確定。
監測項目主要為污染場地修復技術方案中確定的土壤和地下水關注污染物。如果污染土壤和地下水修復中加入了修復藥劑,監測項目還應包含修復藥劑可能產生的污染因子。當地下水異位修復達標后進行排放時,其監測因子除目標污染物外,還應包括國家或上海市相關廢水排放標準中的主要監測因子。如果污染場地修復工程還包括場地地表水,則具體監測項目應根據污染場地修復技術方案確定。
3. 效果評估監測程序與方法
對于采取原位修復模式進行修復的污染場地,應在修復工程完成后進行效果評估監測。
對于采取異位修復模式進行修復的污染場地,應在基坑回填之前對基坑土壤進行效果評估監測,在修復實施過程中對修復范圍內地下水進行動態監測。對于異位修復后的土壤和地下水,可根據施工進度計劃,在其最終處置(如土壤外運或回填,地下水回灌或排放等)之前分批次進行階段性監測和竣工驗收監測。
4. 效果評估采樣布點
(1)土壤異位修復基坑采樣布點
基坑底部采樣布點:根據基坑底部面積確定樣品采集數量,并劃分采樣單元,采樣單元原則上網格大小不超過20 m×20 m,可將每個采樣單元均勻劃分為9個地塊,并在每個地塊采集1個表層樣品制成1個混合樣(測定揮發性有機物項目的樣品除外)。采樣點原則上應位于每個采樣單元或地塊的幾何中心位置,可根據土壤異常氣味和顏色并結合場地污染狀況確定。
基坑側壁采樣布點:根據基坑側壁長度確定樣品采集數量,并按樣品數量均勻劃分橫向采樣單元,橫向采樣單元原則上不超過40 m,可在每個橫向采樣單元均勻劃分9段,并在每段剖面表面采集1個樣品制成1個混合樣(測定揮發性有機物項目的樣品除外)。當挖掘清理深度不超過1 m時,不進行垂向分層采樣,當挖掘清理深度大于1 m時,應進行垂向分層采樣,第一層為表層土壤,表層以下以3 m為一個垂向采樣單元進行分層采樣。
針對揮發性有機物污染場地不宜采用混合取樣,應在每個采樣單元的中心或表觀最嚴重的區域取1個剖面表層以內土壤樣品。
(2)異位修復后土壤采樣布點
異位修復后土壤采樣布點:修復后的土壤以500 m3為一個采樣單元,可在土壤堆體表層、中層和底層分別采集土壤樣品制成1個混合樣(揮發性有機物修復除外)。當修復量不超過500 m3時,應同時采集1個平行樣品。
針對揮發性有機物污染土壤不宜采用混合取樣,應在每個采樣單元表觀最嚴重的區域采集1個土壤樣品,可借助PID等現場檢測儀器確定采樣區域。
(3)土壤原位修復采樣布點
對修復范圍內的土壤進行鉆孔分層采樣,在每一個水平采樣單元采集土壤樣品。水平采樣單元面積按上述基坑底部采樣布點方法確定,修復范圍邊界采樣單元長度按上述基坑側壁采樣布點方法確定。當垂向深度不超過1 m時,采集表層土壤;當垂向深度大于1 m時,第一層為表層土壤,表層以下以3 m為一個垂向采樣單元進行分層采樣。
采樣點原則上應位于每個采樣單元的幾何中心位置,可根據土壤異常氣味和顏色并結合場地污染狀況確定。
針對揮發性有機物污染土壤不宜采用混合取樣,應在每個采樣單元表觀最嚴重的區域采集1個表層以下土壤樣品。
(4)地下水原位修復采樣布點
地下水監測井應依據地下水的流向、污染區域地理位置及污染分布特征進行設置,修復范圍內采樣點不少于3個,其中上游和下游地下水采樣點均不少于1個。可利用場地環境調查和修復過程建設的監測井,但其數量不應超過效果評估時監測井總數的60%。不可利用原位修復的注入井/抽提井采集地下水效果評估測試樣品。新增地下水監測井位置應布設在原地下水污染最嚴重區域。未通過效果評估前,應盡量保持場地環境調查和修復過程中使用的地下水監測井完好。
(5)地下水異位修復采樣
對地下水污染抽提范圍內的效果評估監測采樣參照地下水原位修復監測采樣方法執行。
對抽提后修復完畢的地下水,效果評估監測采樣方法按下述執行:1)采用序批式處理方式對污染地下水進行修復時,效果評估監測采樣可以每1個批次地下水為1個采樣單元;2)采用連續處理方式對污染地下水進行修復時,可在單日施工周期內于出水口位置每2 h采集一個樣品,制成1個混合樣;3)針對揮發性有機物污染地下水不宜采用混合取樣。
(6)場地殘余危險廢物等清理的效果評估監測
在場地殘余危險廢物和具有危險廢物特征土壤的清理作業結束后,應對清理界面的土壤進行布點采樣。根據界面的特征和大小將其分成面積相等的若干地塊,單塊面積不應超過100 m2。在每個地塊中均勻分布地采集9個表層土壤樣品制成混合樣(揮發性有機物除外)。如有揮發性有機物污染,在每個地塊的中心或表觀最嚴重的區域取1個表層土壤樣品。
如監測結果仍超過相應的修復目標值,應根據監測結果確定二次清理的邊界,二次清理后再次進行監測,直至清理達到標準。
5. 修復效果評估
(1)評估標準
效果評估標準為修復方案中確定的修復目標,包括目標污染物的修復目標值、場地表觀特征指標及其它相關標準(如地下水地面處理后的排放標準等)。
(2)評估方法
對總體樣本進行逐個對比法評價,若某點位中所有目標污染物的檢測值均低于或等于評估標準時,則判定該點位為合格點位。
審核
編輯:劉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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